一致與民望
作者:李大釗 1917年
1917年2月21日

  余前為一文,登之本報,旨在申明國人不惟不可以外交問題為攻詰政府之具,同時亦不可以外交問題為攘奪政權之具。蓋恐有強附聯立內閣之名以求自效於政治者,故以此論促其覺悟也。此之自效,或即本愛國之念而發,吾儕對之,亦深所仰佩,但當外交吃緊之際,因此又增一層紛擾。究之由更迭所獲之利益,尚在不可知之數,而由更迭所增之紛擾,乃確呈於吾人之目前。其得其失,惟望明達之士,稍一審思,即可立証。此實吾人立言之本旨也。

  論者不以其為出人意外之議論而棄之,輒復加以評判,並為之詳為析論曰:“今吾國政治勢力之中心,既不屬於政黨,雖閣員中之一部分,亦有營政黨生活或帶政黨彩色者,即在局中,己不無適從何來遽集於此之感。此等了無痕跡之集合,他日甲去乙來,亦不過進退更迭之常,況與政黨無與,於聯立二字尤無與,更何得失之足雲乎?”由斯以談,聯立內閣在吾國今日,絕無是物,為其本非政黨內閣之國也。此其為言,頗足釋余之疑慮。惟論者告余,吾既非政黨之國,而論者又復推論,及於政黨之壟斷政治與軍人之武斷政治無擇,謂為政黨之責。此其出人意外,不幾視余論強附聯立內閣之名之得失者為尤甚乎?

  論者又雲:“今日國勢,千鈞一發,原有閣員,能否舉此責任,誠屬疑問。”斯言余亦雲然。蓋以中國今日之國勢,即請古今中外之著名政家,為吾治理,其能舉此責任與否,亦罔不為一疑問,況於原有之閣員。但將原有閣員更迭之后,繼任閣員之能否舉其責任,寧獨不為疑問乎?如其果為疑問,以繼任者與原有者相較,能保其不猶吾大夫崔子或更等而下之乎?

  論者又雲:“萬一必欲變更,則與其著眼於政黨,毋寧注重於民望。”余於斯言,亦以為然。惟余所欲問者,則民望之表示當以如何之形式耳?以余言之,吾國表示民望之形式,即在國會對於政府提出之國務員投同意票與否之行為也。得同意者自為民望所歸,遭否決者即為民望所棄,舍此更無表見民望之道也。若必離於國會而言民望,則甲將曰吾為民望所歸也,乙亦將曰吾為民望所歸也﹔甲派將曰乙某為民望所棄也,乙派亦將曰甲某為民望所棄也。此亦一民望,彼亦一民望,紛呶喧爭,莫衷一是,而民望斯真無憑矣,而民望斯真無一致之道矣。苟余言為不謬,則試問原有之閣員,果真“適從何來遽集於此”,而為“了無痕跡之集合”者乎?以余所知,則殊不然。蓋原有之閣員,皆經國會同意而后集合於此者,此殆其一致之証。蓋其雲一致者,即一致於國會之同意也。論者若曰:此非真實之一致,當以別種方法,改組內部一致之內閣,則舍“適從何來遽集於此”、“了無痕跡之集合”外,諒無別法。然則以表見於一定之形式者為非民望所足征,而其他龐雜特殊各自冒托之民望反足取以一致,於國會同意之集合為非一致,而“適從何來遽集於此”、“了無痕跡之集合”反能一致。余誠不知其何說,而亟欲就教於明達者也。

  總之,當此外交吃緊之際,吾人欲政府及國民,以一致對外之精神處理此事,乃論者與余輩之所同。苟其應時勢之必要,或有社會真正之要求,且不致惹起紛擾,致國民及政府之精神又分於疏通調和、爭執應付之間,余輩亦非絕對以改組內閣為不可。而若無此必要,無此要求,適以增加一層紛擾,紛擾之后,又難保其非猶吾大夫崔子,徒因一二人之急於自效,而不憚犯此紛擾以為之,此其人之無論為以政黨之資格而來,抑以所謂民望之資格而來,余終期期以此為愛國之士所當審慎自處而后動者也。

  1917年2月21日

  《甲寅》日刊

  署名:守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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