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山齋集/卷十一

卷十 三山齋集
卷十一
作者:金履安
卷十二

雜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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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經傳記疑自士冠禮止喪服斬衰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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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亥六月初六日。始看儀禮。自士冠禮迎賓。十四板。

冠必於禰廟。未詳何義。

缺項之制。旣不可詳。而䟽與註又相戾。蓋註意設頍以固冠。而疏則云旣武以下。別有頍項。明於首四隅爲綴。上綴於武。然後頍項得安穩。是非固冠。而乃固頍也。註以爲項中有𦁐。亦由固頍。而疏則云頍兩頭。皆爲𦁐云云。是非項中有𦁐。而乃頍端有𦁐也。皆不可曉。

初七日。自始加女子笄。十三板。

三加疏。爵弁則服之以受醴。見母兄弟姑姊。故不徹也。爵弁。三加方見着。非可徹也。疏說可疑。

賓受醴於戶東。註以爲室戶東。而疏以爲房戶。何也。

醮禮註。賓升揖冠者。就筵乃酌。冠者南面拜受。而上段朱子說。則以爲賓升酌時。冠者猶在出房南面之位。與註說不同。若然則賓旣執酌。而又何以揖冠者就筵乎。

家禮。賓揖將冠者出房。旣出又揖其卽席。而此經則冠者自出房。只於卽筵有揖。竊意冠者雖當戶而立。方在房中。則似不當揖。且一時再揖。亦涉繁數。不敢知如何也。

嘗見一家冠禮。其再加三加。冠者卽席。皆先去其前加之冠。而賓始以今加者。執詣以加之。其間節次頗久。露髻以坐。殊不雅。今考此經。正類之。此經則每加皆櫛纚。故其勢不得不然。今無此而徒然去冠。此所以駭眼也。櫛纚之節。家禮三加。賓祝訖。撤帽加幞頭。此恐可遵。但其再加無撤冠之文。豈使互看耶。

初八日。自冠義士昏禮問名。十五板。

大功之末。可以冠子一段。甚可疑。

以賓升。疏以爲賓主敵者俱升。而其下釋授于楹間。則又以爲今使者不敵。矛盾可恠。要之。終爲不敵。而其與俱升。亦合好之意耶。

初九日。自醴賓婦至。十七板。

賓拜受醴。不言拜於何處。據鄕飮酒。賓西階上拜進。受爵以復位。恐此亦如之。楊氏圖。拜於筵中。似誤。

設黍于腊北。據楊氏圖。當云豚北。可疑。同牢之義。皆祭擧食。擧前。已祭肺矣。今食時。又祭肺耶。

初十日。自婦見昏義成婦順也。十五板。

婦入三月。然後祭行。註謂助祭也。疏以爲此據舅在無姑。或舅沒姑老者云云。所謂助祭者。謂行主婦之事耶。此爲舅沒姑老者則可也。而舅在則雖無姑。何得行主婦事耶。抑只如內則禮。相助奠者。則雖舅姑幷存。又安有不可也。愚意此不論舅姑存沒。而所謂祭行者。卽指與祭而言。蓋舅姑沒而須奠菜者。未奠菜之前。固不得與祭。雖舅姑存。而無事於奠菜者。亦必待此月數。始得與於祖廟之祭。未知如何。

若不親迎。則婦入三月。然後婿見。明親迎者。無此禮也。親迎時女之父母。雖皆在位。婿未嘗以禮相接。此何得爲已見而後。遂無事耶。可疑。

婿入門。東面奠摯註。婿見於寢。楊氏圖。奠摯於門內。恐未然。

十一日。自魯哀公內則事親事長章未成於弟也。三十三板。

鄭公子忽。先配後祖。杜註。禮逆婦。必先告祖廟而後行。鄭忽先逆婦而後告廟。朱子謂此說。與儀禮白虎通義不同。疑非先王之正法。而家禮却先告祠堂。不知果孰爲後來定論也。

十二日。自飯黍稷冠笄嫁娶。二十四板。

夫婦之禮。惟及七十。同藏無間。同藏似承上文不敢藏於夫之篋笥等而言。蓋至是而後。始得無嫌也。但與下文妾雖老云云者。若不相屬。更詳。

夫入食如養禮。註。以爲如饋舅姑之禮。此但指饌品多寡而言耶。不然。夫饋妻耶。妻饋夫耶。抑有他人饋此夫婦。而行新婦之事耶。

十三日。自內治終篇。二十四板。

子思曰。惟聖立聖。其文王乎。不及文王者。則各賢其所愛。不殊於適。何以限之。註言有不及文王者。能推其所愛之賢者而立之。亦無殊於立嫡矣。此言甚誤子思之意。蓋以爲惟聖人。能知聖人而立之。不然則各賢其所愛而未必果賢。不殊異於適。何以防其弊云爾。殊異云者。異之於庶子也。

十四日。自五宗親屬記終篇。三十五板。

庶子不得爲長子斬。疏。祖庶厭降之說。有所據否。旣以祖庶厭降。則雖推以至於曾高以上之庶。宜亦皆厭降。而獨以祖庶爲限。何也。且其云。其父見在。父自供祭者。若以此爲不服斬之一端。尤不可曉。

身沒而已。註。至子可以稱孝。適子稱孝。不須言而明。愚意此庶子行宗家之祭。終其身而已。不以傳於子。其或如後世㝡長房之例歟。呂氏說尤可疑。終事而後。敢私祭註。呂氏謂宗子弟死。其子異宮。則主祭是也。其曰其祭也。必告宗子。不得以專。而引曲禮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以證之。則却不然。蓋宗子之弟則支子也。而其弟之子。乃是適子。何得援支子禮乎。

十五日。自士相見禮投壺終篇。二十五板。

先生異爵者。則先見之註。先見之者。出先拜也。凡主人迎賓於門外。無不先拜。先拜不足爲殊禮。可疑。

士於大夫。不敢拜迎。此與上先拜異爵者之說相戾。且其不拜迎。雖本以爲敬。而其相接之際。無亦太簡而反歸於無禮耶。

十六日。自鄕飮酒禮一人擧觶。十六板。

戒賓疏。冠禮戒同僚尊重之故。主人先拜。此賓卑宜尊敬主人。故賓先拜。其於冠禮戒賓條。則又引此禮以爲經文不具。當依彼爲正。殆若兩人之言。殊可恠。要之文不具之說。似確。

斯禁。疏。士之棜禁。大夫之斯禁。棜似衍文。玉藻云。大夫側尊用棜。士側尊用禁。註云。棜斯禁也。據此。禁是一物。斯禁是一物。而又名曰棜。若士之禁。初不謂棜也。至禮器。統稱爲棜禁。別是一說。然統稱則可。而單擧以對斯禁則不可。

自席前適阼階上。註。從北方降。由便也。此與下文主人介。凡升席自北方。降自南方者。相戾。

主人獻賓。賓酢主人。皆再盥者。以經拜洗之節。註云。爲手坋汙者。言拜而汙耳。故介以下不拜。洗則亦不再盥也。

主人西南面三拜。疏。衆賓各得主人一拜。盖衆賓之位西階下東面立。不盡則門西北面。故階下者。在西而得一拜。門西者。在南而得一拜。居其間者。在西南而得一拜。此爲各得一拜歟。西南雖不別爲一位。而旣從西立。不盡而南也。則西之南。南之西。卽所謂西南也。

主人揖升者。主人揖而自升也。衆賓之長。升拜受者三人者。衆賓乃升也。盖主人先升取爵。降洗又升。實爵于西階上而後。三人始升而受之。其與正賓之禮異矣。故鄕飮義。先言主人以賓升。而繼言至于衆賓升受。坐祭立飮。不酢而降。隆殺之義。辨矣。此可以明之也。疏以爲主人揖升者。從三人爲首。一一揖之而升。恐誤。且升者三人。而云一一揖升。何也。楊氏圖。作四人。尤不得其說。

十七日。自樂賓鄕飮酒義終篇。二十七板。

主人獻之于西階上疏。獻工之時。拜送在西階東。按上文拜送。正在阼階上。今云西階東。何也。豈其拜送。雖于阼階。而獻爵則當在西階東。故云爾耶。司正奠觶。退共少立。註以爲自正愼其位也。苟爲自正而立。則其立時多矣。何必於奠觶未飮之間乎。凡奠觶則有拜。司正賤不備禮。故以是當拜也歟。其卒觶而拜。拜於誰也。拜而無答之者。又何也。必皆有其說而不可知矣。

主人西階上酬介。朱子註。賓介則東面授主人。又曰。賓介則拜送於主人之西。兩介似衍。盖介無酬主人之禮也。

一人擧觶。爲旅酬始。而擧觶之後。有樂。賓立司正。司正擧觶。三節而後。始行旅酬。二人擧觶。爲無算酌始。而其間又有撤俎一節。此亦必有意義。

二人擧觶。賓介席末答拜。疏。席末答拜者。賓於席西南面答拜。介於席南東面答。按席末。元來無確論。冠禮。冠者筵末坐啐醴。註疏幷不言席末爲何處。鄕飮獻賓章。席末坐啐醴。䟽。但云席之尾。而楊圖作席之西端。蓋上文賓升席自西方。疏曰。按曲禮云。席南向北向。以西方爲上。今賓統於主人。以西方爲下。楊圖似本於此。一人擧觶章。賓席末答拜。疏謂於席西。非謂席上近西爲末。以其無席上拜法也。蓋據獻賓章。則末爲席上之西。據擧觶章。則爲席下之西。雖以啐與拜之殊。分其上下而其爲西則同。其所以爲西者以賓席。統於主人而東上。東上則西爲末矣。以此例推之。冠禮之筵末。亦筵上之西。此段賓之席西。亦席下之西。無可疑者。而獨介席東面。曲禮云。東向西向。以南方爲上。今席以南爲末。何也。豈介又統於賓。而以北爲上耶。

十八日。自鄕射禮大夫酢。十六板。

十九日。自樂賓誘射。十二板。

兼挾升矢。註。方持弦矢曰挾。下文側持弦矢曰執。方如不方足之方。倂也。側如側尊之側。獨也。倂持者。合持也。側持者。各持也。疏解恐不然。更詳此段註。拾飮也之飮。恐斂之誤。

二十日。自初射獲而未釋獲賓主大夫衆賓射。十一板。

擧旌以宮。疏。小言獲也。據上註。射者中則大言獲。然則小言獲者。似是不中之謂。而其謂大小。以聲之高下云爾耶。

南面揖。揖如升射。南面揖。向誰而揖。揖如升射。其當階當物。皆回身北面而揖耶。

再射釋獲章。搢扑西面。西面無所爲。而卽又北面。可疑。

司射所作惟上耦。註。嫌賓主人射亦作之。然則雖止言上耦。而實皆作三耦。惟於賓主人無之耶。

二十一日。自取矢視算飮不勝者。五板。

奠于豐上。降袒執弓。弟子旣訖事於堂上矣。降而又無所事。則其袒執弓。何爲也。

二十二日。自獻獲者飮不勝者。七板。

獲者。負侯北面拜受爵。註。其設薦俎西面錯者。卽指今侯前所設而言。疏。以下左介。西北所設當之。恐不然。

賓堂西。主人堂東。皆釋弓矢襲。下文大夫亦襲。賓主人及大夫。皆將繼射。則其釋弓矢襲。何也。豈因其間有用樂一節而然耶。然用樂之後。亦更無袒執弓之文。皆可疑。

二十三日。自三射畢終篇。八板

升自西階反坐。此指工四人若樂正。則無坐法也。註疏。皆作樂正事。恐不然。抑經文。不言樂正反位。故言此以補之耶。然其句語多不通。似有錯字。

司射乃適堂西。釋弓去扑脫决拾襲。至此則射事畢矣。賓主人以下。却無脫决拾之節。亦文不具而然耶。

二十四日。自鄕射義學制法制名號之畧。九板。

二十五日。自敎民之法曲禮容節。四十七板。

弟子職饌饋。與曲禮進食。畧同。左酒右漿。亦當爲飯之左右。註以爲在胾外。恐不然。三飯二斗。未詳。

二十六日。自居處齋潔之事臣禮終篇。四十八板。

曲禮少儀。論饋獻之禮詳矣。但其授受之際。亦必有拜揖之節。而今無可考。獨祭而致膳。拜稽以送。論語。亦有朋友之饋。非祭肉。不拜之文。據此則其他皆無拜歟。然遺人弓。主人亦有拜。此則非朋友之饋而然歟。弓而拜。無所不拜矣。非朋友則固無所不拜歟。主人拜弓。客旋辟辟拜。䟽謂以執弓不得拜。執弓而不得拜。則旣獻而又不拜何也。將有拜受而無拜授然歟。

僕者。右帶劒。疏說。果似倒次。而但綏是挽以升車之索。則當是繫於車者。而人升車由後。則繫之又必在車後也。今如朱子說。在車下負綏而擲其末於幦上。則却似別是一索。而不係於車後。此爲可疑。且其前後各上至背一句。尤難通。蓋後者。固當上至於背。而前者何得至背。豈有誤字耶。

祭左右軌范。註。引周禮文而曰。軌與軹。於車同謂轊頭也。軌與范聲同。謂軾前也。上軌。指此經左右軌之軌。下軌。卽指周禮祭軌之軌。周禮。軌或作軓。音范。

先飯。辯嘗羞飮而俟。凡食法。三飯用湆醬。飯已啜飮。飮已又三飯。所謂飧也。飧卽勸食也。飧時用庶羞。故先飯與羞。嘗之也。先飮。勸之也。後飧。不敢先飽也。

二十七日。學記保傅踐阼三篇。二十八板。

二十八日。自五學燕禮陳饌器。二十一板。

始之養也。疏。天子視學在虞庠。其下却云。天子尋常視學。則於東膠。兩說抵捂可疑。且此視學。何以明其虞庠也。

三命不齒。䟽。若諸侯之國鄕飮酒。卿大夫雖再命一命。皆得不齒以得爵。爲卿大夫者。必年長於衆賓。又引熊氏說以爲鄕飮酒。無七十者。恐皆未確。竊意諸侯之國。旣無三命者。則其卿大夫。亦得比天子三命之士。而許其不齒。似只如此。

有七十者。不敢先。註。以一人擧觶。乃入證之。大夫之後。衆賓而入。乃所以見其尊。豈不敢先而然耶。

二十九日。自卽位主人獻士。二十三板。

主人酬賓章。賓降筵前。此賓無升筵之節而言降。何也。據鄕飮。亦無此文。只於西階上答拜。蓋此時賓無事於升筵也。可疑。

公有命則不易不洗。反升酌膳觶。旣曰不易。則其爲膳觶可知。此觶字。恐衍。若膳觶也。則降更觶。此膳觶者。賓所受於公。而公有命則不易者也。公之命。卽所以優賓。故賓酬大夫。不敢仍此觶。而更用他觶也。

羞庶羞。註謂𦠆肝膋狗胾醢也。𦠆未考。醢旣入於薦。而又入於庶羞。何也。疏。知有此及炮胾云云。炮却不見於註。可疑。

有內羞。註謂羞籩之實。羞豆之實。而但稱以內羞者。必有其說。而此不論之。何也。

三十日。自射大射儀卽位。十九板。

主人獻庶子章註。獻于阼階上。別於外內臣也。鄭意似以上文卿大夫士。爲外臣。此庶子以下。爲內臣。雖未知其何據。而疏因引周禮說。以在鄕遂者爲外臣。在朝廷者爲內臣。則於此章文義說不通。可疑周禮本文。更考此段疏。在小樂正之北。觀下文。亦在西方之語。此北字。當作西。然則註中立于其北之北。亦當作西。

篚在洗西南陳設。膳篚在其北西面。註。或言南陳或言西面。異其文也。據此則上文兩階所設鍾鑮。皆南陳。亦與笙磬同其向否。

七月初一日。自請立賓及執事者初射獲而未釋獲。二十二板。

序進爵散交於楹北。註以爲西楹之北者。是矣。至下洗象觶序進而降。則經無交楹之文。而註又以爲交於東楹之北。却似不然。蓋必言交楹北者。欲見進退遲速之度於此處相着。始而交於西楹北。則終亦如之而已。故經不復言。今如註說。則始太慢而終太促。其可乎。

公爲賓擧旅章。公坐奠觶答拜。疏。自此已下。皆云公答拜。不言再拜。答拜者。止答一拜。按上文自主人獻公至此。凡言公答拜者累矣。何得言自此已下耶。且媵爵于公一事之中。公或答拜。或答再拜。何也。主人獻公宜其盡敬也。而皆云拜。不云再拜。是亦皆一拜耶。鄕射禮。主人崇酒再拜。賓答再拜。而鄕飮酒。只云答拜。鄕飮之賓。尊於鄕射而然耶。若此類。不可盡擧。要之恐未爲確論也。

衆弓矢不挾。註。納公與賓弓矢者。挾之。此所謂挾。亦如上司射之挾之耶。納而後挾之則可也。其挾而納之。當奈何。下文公射時。大司正授弓。小臣師授矢。未嘗挾而納之也。可疑。

初二日。自取矢獻服不。十五板。

一耦出。言一耦則是二人。註以爲一上射出何也。上射東面。此一段亦終未了然。以大意言之。則上下射。皆用左手執弓。而其執之之法。皆弓體居北而兩末向南。所謂南踣弓也。踣猶倒也。何謂倒方弓之弛也。兩末指上。今反之而向南。故謂之南踣也。其取矢則上下射。皆用右手。上射曰弓下者。右手在弓南。卽弓末所向也。故謂之下。亦得謂之裏也。下射曰弓上者。右手在弓北。卽弓之背也。故謂之上。亦得謂之表也。但其取矢之手。一卻一覆。此未詳其義。

司宮尊侯于服。不之東北。時服不立于西方。其尊當在上所設之東北兩獻酒之南。楊氏圖。陳于東階下。非是。

獲者左執爵。疏。論祭肺之義。終未詳。亦疑有錯字。設薦俎立卒爵。司馬正所獻只一爵。而以此一爵。歷祭於左右介及。中而至是卒爵耶。甚可疑。

初三日。自獻釋獲聘禮釋幣于禰及行。二十板。

上文再請射章。三耦拾取矢後。皆釋弓矢。說决拾襲反位。而至此三請射。則但言大夫與其耦。釋弓矢說决拾襲反位。而三耦則無襲文似文不具也鄕射則再請射時三耦亦無襲文。三請射。又但言大夫襲。而三耦則無之。豈與大射禮異而然耶。

此篇定耦之法。最不明。請射章曰。遂比三耦。此時大夫在堂上。則此三耦者。似士也。再請射章曰命賓御於公。此又一耦也。曰諸公卿則以耦告于上。此又公卿之耦也。曰大夫則降卽位而後告。此又大夫之耦也。曰士與大夫爲耦。此又大夫士合以爲耦也。曰遂比衆耦。而註以爲衆耦士也。此又前三耦之外。復有衆士之耦也。疏言畿外諸侯三耦。而據此則已過七八耦矣。將由諸耦雖多。獨指初射所比三耦而言則可矣。然疏又言。國皆有三卿五大夫三耦六人而已。而使士爲耦者。卿大夫或有故。數容不足云云。是必以卿大夫備三耦。不足然後補以士。然則初射所比之三耦。已不在數中。而合之爲六耦。又有公與賓及衆士之耦焉。安在諸侯之三耦也。可疑。

初四日。自受命于朝致館。十六板。

享玄纁束帛上。註。帛今之璧色繒也。此帛所以加璧。故取其同色。而帛非盡璧色。如通帛爲旜。則乃大赤也。然則玄纁束帛。非兩物。卽玄纁之帛耳。

辭曰。非禮也。敢辭與對。疏說皆以爲賓事。未知然否。

先君之祧。鄭註云。祧之言。超也。超上去意也。不毁之也。後世言祧義。與此正相反。可恠。王肅說當考。

初五日。自設飧私覿。二十板。

據周禮小行人六幣之說。則獻圭當有庭實。而至獻璧時。兼進束帛乘皮。何也。更詳周禮。圭以馬者。是言二王之後享王之禮。而非指諸侯相聘之圭也。然則雖同是圭也。而於享則有庭實。於聘則自無之耶。然周禮又言璧以帛而不言有庭實也。其獻璧而旣用束帛。又有乘馬。何也。其主君之禮賓。賓之私覿。亦幷有幣馬。婚禮納徵亦然。豈有幣則自當有庭實耶。然此則皆無玉。又當有別耳。

禮賓。賓降拜。公辭。升再拜稽首。降拜。非拜也。言賓降欲拜。而公辭之故升。而乃拜也。此註。亦訝受而北面云云。訝受。據前後文義。似是相向以受之義。旣曰亦訝受而北面。則主君於此時。爲之南面耶。

初六日。自介私覿歸饔餼章薪芻倍禾。十板。

委皮南面。註。便其復入也。此義未詳。疏以爲執皮者南面。委皮於門中。此時君降立中庭。執皮者。安得南面以背之耶。竊意此南面以皮言也。入而獻。君。東其首謂之北面。則出而授介。西其首謂之南面。必南面者。明其還授之意而已。未知是否。

醯醢百甕夾碑。註。夾碑。在鼎之中央也。周禮掌客疏。引此註。鼎作庭。未詳孰是。

米百筥。疏。在醯醢之南北之中。此句未詳。其大意則似謂米在醯醢之南。而言當庭南北之中。則知碑於庭爲近北也。蓋醯醢夾碑而陳。亦須如牲鼎之上頭當碑。而向南陳之。則其下頭北距碑已遠。而米則在其下頭之南。故云爾。

初七日。自賓皮弁迎大夫歸反命。二十板。

乃入陳幣于朝。疏。贈賄幣八也。賄。所以遺聘君。於賓無幣。此贈賄幣。恐是郊贈幣之誤。又云。上介無郊贈幣。而上介致郊贈。但無郊勞幣。然則此郊贈。恐是郊勞之誤。

禮玉亦如之。䟽。其在東上者。不須云自後。此段難看。蓋士介四人。執皮北面。而士受幣者自東來受。故於士介之在東上者。直就其右而受之。餘三人。則其右皆有人。故不得直就。而自其後就之耳。

初八日。自禮門及禰公食大夫禮戒賓賓從。十九板。

賓客有喪。唯芻稍之受。註。其正禮飧饔餼。主人致之則受。上經赴者未至則受禮。不受饗食。赴者至則惟稍受之。據此。赴至之後。飧饔餼。亦不當受。註說。未知所據。

衰而從之。疏。反命出門。去朝服。還服吉時深衣。旣云。吉時深衣。則凶時何得用深衣乎。經文明言衰而從之。註亦云。已有齊斬之服。不忍顯然趨於往來。則其曰還服深衣。不知何所據而然耶。可恠。

主人歸。禮幣必以用。疏饔飧紡帛。饔飧之幣。初無。紡獨賄用束紡耳。可疑。

初九日。自陳器饌公食大夫義終篇。二十五板。

亨于門外。東方上。陳鼎當門。豈陳與亨異位耶。賓入門左。公與賓拜。皆不言位向。然據聘禮。擯之位在闑東。則公亦當在門內之東。不然。或當門南面。而賓則入門左北面。楊氏圖。公與賓。皆門西南面拜。恐不然。

大夫立于東夾南。此謂立於堂下。而上與東夾相當耳。故註以爲東夾南。東西節也。若曰堂上。則此卽東箱也。下文賓正食時。公揖退於箱。大夫豈得立於其處耶。楊氏圖。恐誤。

宰東夾北。西面南上。註。宰。宰夫之屬也。下文宰右執鐙。註。又謂宰太宰。宰夫之長也。此太宰。旣同在東夾之位。則何可以宰夫之屬總之耶。上文東夾南爲堂下。則此東夾北。亦當爲堂下。更考。

東夾之制。甚不明。楊氏寢廟辨名圖。東夾在東房之東。而此篇。大夫立東夾南。疏云。序西爲正堂。序東爲夾室。據此則東夾。乃在序東。非房東也。下文公揖退于箱。註云。箱東夾之前俟事之處。爾雅郭氏註。亦云夾室前堂。是東箱。亦曰東堂。據此則東夾之南爲堂。而爲東箱也。特牲豆籩鉶。在東房。註云。東房房中之東。當夾北。此篇宰東夾北西面。疏云。東夾北西面者。謂在北堂之南。與夾室相當。而北堂者。士昏禮註以爲房中半以北。據此則東夾之北又爲堂。而西與房相通。故或謂之東房。或謂之北堂也。獨特牲豆籩鉶疏云。夾室半以南爲之。以壁外相望則當夾北也。又曰。夾室在房近東南。故云房中之東。當夾之北。據此則夾室。似半在房東。半在序東。而其北壁在房中半。以南其壁。北之堂又不與房相通。而有壁以隔之也。若此則與上說少異。當更詳之。

鼎俎入章。當與特牲少牢參看。

啓簋會各郤于其西。疏。簋蓋有六兩。兩相重而仰之。各當其簋之西爲兩處六蓋。兩兩相重。當爲三處云。兩處未詳。

取韭菹。以辯擩于醢。只取韭菹。則不當曰辯。亦無只祭韭菹之義。豈所先在此。而次取諸菹耶。旣以菹擩于醢。則卽此亦祭醢。而不爲之別祭耶。若然。其擩之也。亦各有所當。而辯於諸醢耶。下文扱上鉶以柶辯擩之疏。此有四鉶而優賓。故用一柶。據此則雖有四鉶。而只祭上鉶耶。若然。又何以曰辯擩耶。

三牲之肺不離。註。此擧肺不離而刌之。便賓祭也。祭離肺者。絶肺祭也。竊意離肺不切。故須人絶之。而祭若刌肺則已切。無事於復絶。此刌肺之所以爲便也。疏以爲將祭之時。絶末以祭之。與祭肺異也。未知信否。

先者一人。註。必言稻南者。明庶羞加。不與正豆倂也。上正豆。設於第一行。而此云稻南。則乃第二行。此卽不與正豆倂也。疏解。似未明。

凡炙無醬。此醬如不得其醬之醬。

取粱卽稻。如上文先取黍。次取稷。

不以醬湆。註。後言湆。或時後用言食法。先湆後醬。而有時乎後湆也。疏說未明。

上大夫庶羞。註以爲食庶羞。而疏則云食加飯之時。得兼食庶羞。據上文食加飯。不用庶羞。此以上大夫。故有異耶。然與註意相戾。

庭實陳于碑外。註。不參分庭一在南者。以言歸宜近內。歸如歸饔餼之歸。此禮主於致饋。饋宜近人也。疏中與賓向外。與賓入內之說。未詳其旨。

初十日。自諸侯相朝禮諸侯相朝義。十五板。

殷相聘。註疏。俱未明。若謂十二年殷見之時。則視王制聘義所論。年數太間濶。而一年之中。旣朝天子。又各相聘。亦勢有難行耳。

旅賓之旅。鄭司農讀如旅於泰山之旅。旅泰山。不知古作何解。而引於此也。

及將幣。疏。何得主人再答拜。答周禮作度。但先鄭以拜辱。正作賓拜。而此車進再拜。乃爲主人拜。今斥之以主人再度拜。彼恐不服。

凡諸侯之禮。註。不殺則無鉶鼎。疏。以鉶鼎爲陪鼎。不殺則並無正鼎。何獨言陪鼎。只作鉶與鼎解爲是。經文亦分言鉶幾鼎簋幾。此可證。

䟽鉶器。所以盛膷臐膮三等之羹。按公食禮。宰夫設鉶。䟽曰。據羹在鉶言之。謂之鉶羹。據器言之。謂之鉶鼎。正鼎之後設之。謂之陪鼎。入庶羞言之。謂之羞鼎。據此則鉶。或入正饌。或入庶羞。而公食禮。則正入於正饌矣。且公食禮膷臐膮爲庶羞。而正盛於鉶。鉶所盛者。是牛藿羊苦豕薇之羹也。今飧禮。亦別有庶羞。而又以鉶盛膷臐膮。則鉶亦入於庶羞矣。然則經文。何以曰鉶幾食幾。而各言之耶。疏云。簋黍稷器也者下。似有闕文。

聘禮。註。諸侯之禮。車米視生牢。禾視死牢。今飧禮無生牢。而註中列米禾多寡。何所視而云耶。

疏。子男夫人於諸侯。推有二禮。以周禮推作惟。以作矣。按此章公侯伯子男之等。皆指朝君而言。蓋視賓之尊卑爲主。國待之有差。今曰。子男夫人。於諸侯惟有二禮。則是主國自以其爵等尊卑。而爲待賓之差。豈其然乎。疑字誤而然。

十一日。自覲禮行享禮。十三板。

十二日。自請事朝事義終篇。十二板。

祀方明一節。甚可疑。天子會六服諸侯於一壇。而並用六玉。合天地四方之神而祭之。天下之禮。無大於此者。何得不載於大宗伯之職。而參以詩書傳記。亦無少槩見。何哉。鄭氏說此章。專以盟爲解。而經文未嘗有一盟字。周禮司儀。亦有合諸侯爲壇之禮。而初不言方明。則盟之有無。尤可知矣。獨司盟職云。凡邦國有疑會同則掌其盟約之載及其禮儀。北面詔明神。旣盟則貳之。鄭氏據此而云爾。然其所謂明神。又安知必爲方明也。且鄭氏以此禮。爲時會殷同也。時會而有征討之事。則盟或有焉。至於殷同者。十二歲。王不巡守。六服盡朝。此盛禮也。何盟之爲。鄭氏又以王制至于岱宗柴者。爲王巡守之盟。岱宗柴望。肇自虞時。其謂上世淳古。亦有盟耶。鄭氏又以王之盟主日。諸侯主山川。王官之伯主月。其說尤無稽可恠。竊疑此段文體近夸。若與經不類。或者後儒別記異聞。附於覲禮之下。鄭氏不能辨。從以爲之解歟。雖其不然。而果有方明之禮。亦不過倣其巡守時四嶽柴望之禮。而爲之而已。非有盟也。鄭氏自以己意傅會之。不可從。按此疏說。先朝日。次祀方明。次朝諸侯。朝禮畢。又加方明於壇。行盟誓之禮。而周禮司盟疏以爲王會同四時。各祀其神。及祀方明。則諸神皆及。故有六色六玉之位焉。所謂各祀其神者。卽此經所謂拜日於東門外。禮日於南門外。禮月與四瀆於北門外。禮山川丘陵於西門外者也。一日之間。旣祭於門。又祭於壇。不已瀆乎。

十三日。自曆數篇冬夏致日。十二板。

舜在璿璣玉衡。正義。周易卦數。當在周髀術數。周官太史。正義。朔氣在晦。則後月閏朔。似當作中。馮相氏。掌十有二歲。正義。太歲左行於地。歲星右行於天。所謂太歲者。亦星耶。太歲行於地。歲星行於天。而皆一歲移一次。則天上地下。各有十二次耶。

十四日。自保章氏夏小正終篇。二十一板。

十五日。自月令孟春季春。十一板。

薦鞠衣于先帝。正義云。祭五祭。自服大裘。今薦鞠衣。蓋薦於神坐。然則非服此而祭而直薦之於神位。前其果有此禮否。

十六日。自孟夏之月終篇。三十二板。

大雩祭。註。雩之正。當以四月。又曰。周冬及春夏。雖旱。禮有禱無雩。四月卽周之季夏。而謂夏之無雩。何也。四月雩。是禮之常。雖不旱猶雩。至於旱而雩。惟在於秋三月。而四月則無之故云爾耶。

律中黃鐘之宮。正義云。土無候氣之法。取黃鐘宮聲。以應土耳。非候氣也。若然則此與其音宮者。無以異焉。何用更言律中黃鐘之宮耶。律呂說。大抵未明。當更思。

十七日。自王制之甲分土篇首北方曰譯。五板。

十八日。自周禮大司徒王制之乙制國內宰凡建國。十一板。

按極南五十五度。當崇高之上。又其南十二度。爲夏至之日道。然則土中固在日北。而今有日南者。就其北之中。而又分南北也。測土深。必用夏至之日景。須有其故。當思之。凡建邦國以土圭。此論只載鄭司農說。而不取康成。以其有得失歟。然上文王制論附庸處。已用康成之說。而司農此註。正與相戾。今但俱載二說。而無斷衷之言。可疑。若如司農之言。則附庸之國。占天下三之二。而且有餘。豈其然乎。

十九日。自王畿千里九夫爲井。六板。

以大都之田任畺地。疏。甸在遠郊之外。其中置六遂。七萬五千家。餘地旣九等之人所受。以爲公邑也。按經。以九等。處於國中及近郊遠郊之地。而以公邑之田任甸地。則九等與公邑。各是一事。今曰。九等之人所受。以爲公邑。豈此九等所受。在遠郊以內。則謂之甸里塲圃宅田等。在甸地以外。則謂之公邑耶。據鄭註。則甸地六遂七萬五千家外。以鄕遂餘夫。處之。以爲公邑。更不言九等人受之。疏說何所據而云爾耶。

朱子註。公邑家邑大都小都。皆謂之都鄙。按鄭註。大司徒職。都鄙王子弟公卿大夫采地。則是不以公邑爲都鄙也。註。匠人職。又云。采地制井田。異於鄕遂及公邑。蓋其意采地。則爲井田而行助法。公邑及鄕遂。則爲溝洫而行貢法。今曰。公邑家邑小都大都。皆謂之都鄙。朱子於此。蓋不取鄭說歟。若然則其制田。亦無二法。謂通用溝洫耶。井田耶。

二十日。自王制方一里王制之丙王禮王入內朝。十五板。

請野九一而助。朱子以國中什一使自賦。爲周之貢法。而又曰。周所謂徹法者。蓋如此。據此周之徹法。似只行於國中。然上文徹者徹也。註。又以爲周時一夫授田百畝。鄕遂用貢法。十夫有溝。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耕則通力而作。收則計畝而分。故謂之徹。然則不論國中貢法野都鄙助法。皆得謂之徹矣。但考周禮。雖言十夫爲溝。而未見此十夫之內。通力合作如助法之爲。故尋常以徹爲都鄙之助法。今看如此。當更詳。

士鄕十五。管子論四民之事。其處士於閒燕。而使講其孝悌敬義之行者。善矣。畢竟以此士。充三軍之數。而公與高國帥之焉。烏在其處於閒燕而講其學也。且士之用。只編於卒伍而止。則坐作擊刺。是其事耳。又何必使之閒燕而學耶。

二十一日。自王眂燕朝終篇。七板。

宮伯掌王宮之士庶子註。鄭司農云。庶子宿衛之官。疏謂若夏官諸子職。而今考諸子職。無宿衛之法。可疑。疏又云。掌王宮中卿大夫之適子庶子士之適子也。所謂宮中卿大夫。是何等官耶。鄭氏註。宮正職曰官府之在宮中者。若膳夫玉府內宰內使之屬。此則非卿大夫。又註云。次諸吏直宿。若今部署諸廬。而疏引匠人外有九室九卿治之。以證之。若然。凡卿盡在焉。何必曰宮中卿大夫耶。

授八次八舍之職事註。鄭司農說。按周禮只云庶子衛王宮。而此所載夏官以下。幷無之。豈別有見處耶。祭祀用樂一段。夏官諸子職。亦無此文。獨見於大胥職。豈朱子修潤鄭註。而以此補入耶。

諸子國有大事。則帥國子而致於太子。惟所用之。又曰。若有兵甲之事。則授之車甲云云。太子不當有私兵。所謂若有兵甲以下。則非致於太子者耶。國子存遊倅。此句未明。註云。遊倅。倅之未仕者。周禮疏云。此國子存遊暇無事之倅中。據周禮。國子卽倅也。旣曰。國子則皆是未仕者。又豈別有未仕之倅耶。觀此註䟽。若言國子雖有已仕者。且存之於未仕之倅中。使之修德學道。而但旣仕。則不當仍冒國子之稱。終是可疑。

酒正掌五齊。五齊乃祭祀之用。不當入於此篇。

二十二日。自王制之丁王事止凡國野之道。十五板。

掌客王合諸侯。註。饗諸侯而用王禮之數者。以公侯伯子男盡在是。兼饗之。莫敵用也。按經。諸侯長十有再獻。則十二牢。正爲此而設。何以爲之莫敵用耶。

庶子壹眂其大夫之禮。按大司馬職。王吊勞士庶子註。庶子卿大夫之子。從軍者。或謂之庶士。此庶子亦卿大夫之子。從王以行耶。宮伯職。亦云掌王宮之士庶子。註謂王宮之士。謂王宮中諸吏之適子也。庶子。其支庶也。此則與大司馬職庶子又別。遺人掌邦之委積。鄭註廩人倉人。以九穀之餘共之。而賈疏。又以爲鄕里門關以下。各以其當年所稅。計一年國用外。隨便留之。兩說不同。且據鄭註似鄕里以下。各有委積。以待賓客覊旅老孤等人。則王畿千里之內。其處所當不下千百。豈數十屬吏之所能遍管乎。當時必有簡易之法。而恨不得聞之。

二十三日。自均人凡均力政王制之戊設官九命作伯。十四板。

以質劑致民。註。按入稅者名。會而貸之。此句。似指凶年。民有入稅者。有不能入稅者。故按其入稅者之名。計其數而貸之。若然。其於不入稅者。抑別有區處否。註又云皆以國服爲之息。按此國服之說。詳在泉府註。而其爲法厚近而薄遠。亦非王者一視之政。蓋地之常稅。固當隨其利之有無。役之多少而爲之差。至於出息。則又安有遠近之殊耶。此不能無疑。

孔子惡野哭者。此一條。於王事無所當。

三命受位。註謂列國之卿。始有列位於王。爲王之臣也。此說未有確證。且王之上士亦三命。則其亦至此而後。始得爲王臣耶。

四命受器。註。引禮器。證大夫不具祭器。而以此爲公之孤。又云。王之下大夫。亦四命。若然。禮器所論。獨指諸侯大夫而言歟。王大夫亦不具祭器。則其四命而何所受耶。

二十四日。自諸侯之五儀稾人。七板。

凡諸侯之適子。註。其賓之皆以上卿之禮。此卽指子男之子與未誓者。若已誓者。自當下其君之禮一等。䟽說若行朝禮。擯介依諸侯。其饔餼饗。一與卿同。恐無明據。

二十五日。自乃立春官宗伯終篇。六板。

六官之屬。或多或少。不盡爲六十之數可疑。且王制云。天子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註以爲此夏制也。周官則謂之三百六十。而此以官名言之耳。其實一官之中。其屬不一。今據周禮。大夫之數已自甚多。至於士則只地官中。六鄕六遂之士。且近二萬。若並其他。又不知爲幾許。何其與夏制遼絶至此耶。

二十六日。自王制之已建侯篇首以恤禮哀寇亂。九板。

春見曰朝。周禮註。六服之內。四方以時分來。或朝春。或宗夏。或覲秋。或遇冬。名殊禮異。更遞而遍。據此則似一服之內。東者朝春。南者宗夏。西者覲秋。北者遇冬也。大行人註云。其朝貢之歲。四方各四分。趍四時而來。據此則其一服。又析爲十六。分四四而來也。盖詳其意。朝宗覲遇。其禮旣異。若但分四方而來。則東南有朝宗而無覲遇。西北有覲遇而無朝宗。必如是細析而後。四方之國。各得行朝宗覲遇之禮。而無不均也。但未知此有可據古事不。

二十七日。自大司馬以九伐之法王制之庚名器上君子遠庖廚。十三板。

二十八日。自王之五冕朝服之以縞。七板。

凡吊事。弁絰服。註。疑蓑變其裳以素耳。疑蓑當作疑衰。素若作白解。則疑裳亦是白色。不得言變其裳以素。當爲絹素之素耶。然則若朝服之素辟積。皆是絹素之義。而衣布裳絹。無倒置之嫌耶。

縞冠素紕。按經中。縞也素也布也麻也帛也絲衣也。其等品高下難識。按經。餘衣皆用布。惟冕與爵弁用絲衣。其最尊歟。此經曰。縞冠素紕。紕是緣邊之稱。則必其品下於本質。此見縞尊於素。而又孔子譏季康子以縞爲朝服。朝服本用十五升布。而以縞易之爲僭也。則縞不惟尊於素。而又得尊於布也。皮弁服及朝服。皆布衣素積。必衣尊而裳卑也。則若布尊於素也。然鄭註云。冕服中衣用素。皮弁朝服玄端中衣用布。則隨其本服之等。而其中衣之高下可知也。然則素反尊於布歟。又皮弁以下三服皆布。而其中衣却又用布。雖同是布也。而三服之布。皆十五升。而鄭氏謂之麻衣。此則因其精麤。而高下不同也。然則其精而爲麻者。不惟尊於中衣之布。而兼亦尊於素。其麤者。乃爲下於素歟。玉藻曰。以帛裹布。非禮也。鄭氏以絲衣麻衣爲解。據此則帛無定名。而如絲衣麻衣之等。皆得謂之帛歟。

纊爲繭。縕爲袍。註。纊謂今之新緜也。縕謂今纊及舊絮也。據此則漢時。有緜纊絮三稱。其所謂纊。非周時之纊。而緜乃當周纊。故以緜解纊。以今纊解縕歟。

二十九日。自惟君有黼裘王制之辛名器下贊大行。九板。

續衽鉤邊續衽之義。鄭註自明甚。至於鉤邊。則其所謂若今曲裾者。終是可疑。疏說未爲無所本。而家禮註。楊氏論此。專歸咎於疏家。無乃寃乎。今欲正之。則自鄭氏曲裾之說而破之宜矣。但家禮左右交鉤之說。亦殊難曉。愚意旣屬連其左右旁。不殊裳前後。則須於其兩端盡處。摺其縫餘之寸而向內緝之。只此爲鉤邊。恐無別義也。經中純邊之邊。正亦指裳兩端盡處。可爲一證。

反詘之及肘。今依此尺數製之。袂堇覆手而止。終未能及肘。家禮。袂口布外。別此緣之廣。玉藻,深衣經文及註。並未見有此制。惟深衣䟽一段可證。而其言亦未有所本。可疑。今按此註。臂骨上下。各尺二寸。則據此。非袂長至手而又屈之及肘也。直中屈其袂。而其屈處當肘云爾。孔疏謂使屬於衣幅之畔。覆臂將盡。又屬袂於衣。故反袂得及於肘也。其說似矣。而終不合者。以其自腕至手。亦在數中故耳。

祼圭有瓚。註。下有槃口徑一尺。此槃口。似是槃之窮處。則其徑不能一尺之寬。亦是一寸之誤。

閏七月初一日。自笏天子以球玉一命縕韍。三板。

並紐約用組。疏云。紐謂帶之交結之處。以屬其紐約者。謂以物穿紐約結其帶。其所紐約之物。並用組爲之故云。並紐約用組三寸者。謂紐約之組濶三寸也。據此則紐亦別用組。屬於帶而爲之者。若然。註所謂裨其紐者。亦須以繒采飾其組。此則恐非是。而但未知紐之法定如何。今人多以紐。爲帶之兩耳。其有可據否。又疏云。士則用緇。惟裨向下一垂者。又曰。但裨其一條下垂者。然則古帶本垂一條。如喪服絞帶。而與今時雙垂不同耶。當更考。

初二日。自天子佩白玉凡矢枉矢。八板。

左結佩右設佩。疏以爲結左邊玉佩。而設右邊事佩。事佩是木燧大觹之屬。佩玉自有左右。而別引燧觹當右佩。無乃迂乎。然不如是解。又無以言德佩事佩矣。可疑。

皆有容。盖容之制。雖不可詳。要是以帷障外者。而又有翟以蔽之。豈加翟於容上。以爲飾歟。

初三日。自守邦國者終篇六板。

初四日。自王制之壬師田篇首大祝大師。十板。

大司馬凡制軍。註。遂寇。當作逐寇。出軍之法。鄕遂家一人。都鄙十家一人。而都鄙又自具其革車匹馬。鄕遂則否。此欲其勞費相當歟。抑司馬法。自異於周公所制之法。而鄭氏强引之歟。

大司馬於師田之時。別無職掌。可疑。

中軍以鼙令皷。疏。此六軍三軍居一偏。皆自有中軍也。若然。左右各有一中軍。而各行其令。何其無統領耶。以鼙令皷之義。亦未詳。

初五日。自大師大師王制之癸刑辟八曰議賓之辟。三十三板。

初六日。自士師掌五禁喪服斬衰傳。二十四板。

婦人不杖。疏以童子婦人當之。若然。傳文但言童子不杖足矣。又何以言婦人不杖耶。此必有其說。

初七日。自絞帶者繩帶庶子不爲長子三年。十四板。

朝一溢米。夕一溢米。據註疏。爲二升餘。以今人食法論之。殆於飽而忘哀矣。然周禮。凡萬民之食。人四鬴。上也。人三鬴。中也。人二鬴。則令邦移民就穀。今不待上中。只一月二鬴。爲一日四升餘。而二溢者。堇得其半而已。此見古之升斗。不如今之大也。父爲長子疏云。適妻所生。皆名適子。此似據內則冢子未食而見適子。庶子未食而見之語而云爾也。下又云。若言適子。惟據第一者。語若相戾。而意則可見。蓋對言冢適。則適妻所生。皆得謂之適。單言適。則惟據第一者耳。

初八日。自爲人後者繼母如母。十板。

爲殤後者疏。如有母亡而猶在三年之內。則宜接其餘服。不可以吉居凶。此說有所據否。接其餘服者。假令餘三月。則服三月而除。餘五月則服五月而除歟。

女子子在室爲父疏。身旣成人。亦得爲父服斬。然則女未許嫁。將不得服斬歟。

布總箭笄髽。小記旣云。男子免而婦人髽。則男子去免時。婦人亦可以去髽矣。士喪禮疏。有未成服之髽。成服之髽。小記疏。皇氏亦曰。三年之內。男子不恒免。則婦人不用布髽。故知恒露紒也。此言似有理。而但鄭氏此註。露紒下。幷及用麻之法。此與小斂時所着。正同無別。豈備論髽制則如此。而其實三年內。不用麻布。如皇氏之說否。

記女子子在室爲父母疏。大夫當作丈夫。疏。婦人若在夫家。惟爲主乃杖。故爲夫與長子。雖不爲主亦杖。若餘非爲主。則不爲杖。夫與長子之外。婦人之當杖。而不爲主亦杖者。指何服而云耶。鄭氏以此。女子必謂之童子婦人者。殊未可曉。若云在室。是童女也。則其註。喪服女子在室爲父章以爲在室者。關已許嫁。何獨於此而决爲童女耶。此女子旣不見。必是童子。則其曰成人正杖者。他無明證。終是可疑。

父卒則爲母疏。引內則及服問註爲父卒三年之內。爲母仍服期之證。服問註。固可證。而孔氏則已疑字誤。雖曰不然。此自註說。若其經文。則初不見有此意。至於內則只言女將嫁。有父若母三年之喪。則過此三年而始嫁。其義自明白。今如疏說。是母喪未禫而得嫁也。其可乎。父在母喪。傳曰。父必三年然後娶。達子之志也。父猶爲之三年然後娶。而子反未禫而嫁。其得成說乎。且此女之母喪。何以巧在於父服將除之時。而不在於其已除之後乎。果或在已除之後。猶得爲二十三年而嫁乎。其爲說巧而疎矣。

初九日。自慈母如母祖父母。十一板。

不杖麻屨疏。此章與上章雖杖與不杖不同。其正服齊衰裳。皆同五升。此說果信否。父在爲母。此不爲除服而入於正服者。終不得其義。且其所引雜記服問註。孔疏於此則正非他解。經文尤無可據。可疑。

初十日。自世父母叔父母婦爲舅姑。十五板。

大夫之庶子爲適昆弟疏。此大夫之妾子。此若專指妾子。則其適妻所生第二以下。爲適昆弟。當服何服。其曰當直云昆弟者。亦不然。雖適妻所生者。其稱適子。不曰適昆弟而何以哉。適妻所生者。得有適弟者。容此人廢疾若有故。不得爲適也。

叔仲皮死註。木樛垂木。當作不。更詳。以魯人。爲魯鈍之人。古文恐不如此。

十一日。自夫之昆弟之子夫之祖父母。十九板。

女子子爲祖父母䟽。彼註據成人云云。許嫁卽成人分言之。可疑。

大夫之子爲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爲大夫者。按雜記。大夫爲其父母兄弟之未爲大夫者之喪服。如士服。據此兄弟雖未爲大夫。無降法。與此章相戾。不知孰正。

楊氏齊衰圖。與疏說不合。彼此似互有得失。當更詳之。

宗子之母在。則不爲宗子之妻服也。疏。宗子母七十已上。則宗子妻得與祭。宗人乃爲宗子妻服。按下記宗子孤爲殤註。不孤則族人不爲殤服服之。不孤謂父有廢疾。若年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者也。據此義。宗子之母在。則雖老不與祭。族人不得爲宗子妻服。疏說恐誤。

長子言未去也。此長子。本當爲君服斬。而以其父已在外。故只從庶人服君之禮。疏以爲父已絶於君。亦當不服矣。而服衰三月。故發問恐不然。下舊君條疏。又以爲士之長子。則父去子雖未去。卽無服矣。然士之子。旣在其土。安得不爲庶人之服乎。亦誤更詳。此註云。在外待放在外云者。指何地而言耶。當考。

閏七月十二日。自大夫爲世父母從母丈夫婦人報。十四板。

傳曰。嫁者註。降旁親及將出者。將出者似指姊妹而言。言將出嫁者也。故經不言兄弟。以兄弟非將出者也。蓋統言之。則姊妹亦可爲旁親。而以其情重。不當從旁親之例。故特云將出者以別之耳。疏說恐不然。

君爲姑姊妹。傳疏。公子公孫。並是別子。公孫何以謂別子也。

從母丈夫婦人。報丈夫。婦人卽指爲從母服者也。䟽解驟看難曉。

十三日。自夫之姑姊妹童子不緦。五板。

君子子爲庶母慈己者。傳註云。父沒則不服之矣。父沒不服之義。未可曉。經云。爲庶母慈己者。非庶母。則雖有慈己者。不當從此例。註引內則可者。是傅御之屬。可疑。又註云。大夫之子。有食母庶母。慈己者。此之謂也。其註內則則以此謂之乳母。亦相矛盾。疏說曲解。未敢信。

十四日。自族曾祖父母終篇。七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