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山斋集/卷十一
杂著
编辑仪礼经传记疑自士冠礼止丧服斩衰传
编辑丁亥六月初六日。始看仪礼。自士冠礼〈止〉迎宾。〈十四板。〉
冠必于祢庙。未详何义。
缺项之制。既不可详。而䟽与注又相戾。盖注意设𫠆以固冠。而疏则云既武以下。别有𫠆项。明于首四隅为缀。上缀于武。然后𫠆项得安稳。是非固冠。而乃固𫠆也。注以为项中有𦁐。亦由固𫠆。而疏则云𫠆两头。皆为𦁐云云。是非项中有𦁐。而乃𫠆端有𦁐也。皆不可晓。
初七日。自始加〈止〉女子笄。〈十三板。〉
三加疏。爵弁则服之以受醴。见母兄弟姑姊。故不彻也。爵弁。三加方见着。非可彻也。疏说可疑。
宾受醴于户东。注以为室户东。而疏以为房户。何也。
醮礼注。宾升揖冠者。就筵乃酌。冠者南面拜受。而上段朱子说。则以为宾升酌时。冠者犹在出房南面之位。与注说不同。若然则宾既执酌。而又何以揖冠者就筵乎。
家礼。宾揖将冠者出房。既出又揖其即席。而此经则冠者自出房。只于即筵有揖。窃意冠者虽当户而立。方在房中。则似不当揖。且一时再揖。亦涉繁数。不敢知如何也。
尝见一家冠礼。其再加三加。冠者即席。皆先去其前加之冠。而宾始以今加者。执诣以加之。其间节次颇久。露髻以坐。殊不雅。今考此经。正类之。此经则每加皆栉纚。故其势不得不然。今无此而徒然去冠。此所以骇眼也。栉纚之节。家礼三加。宾祝讫。撤帽加幞头。此恐可遵。但其再加无撤冠之文。岂使互看耶。
初八日。自冠义〈止〉士昏礼问名。〈十五板。〉
大功之末。可以冠子一段。甚可疑。
以宾升。疏以为宾主敌者俱升。而其下释授于楹间。则又以为今使者不敌。矛盾可怪。要之。终为不敌。而其与俱升。亦合好之意耶。
初九日。自醴宾〈止〉妇至。〈十七板。〉
宾拜受醴。不言拜于何处。据乡饮酒。宾西阶上拜进。受爵以复位。恐此亦如之。杨氏图。拜于筵中。似误。
设黍于腊北。据杨氏图。当云豚北。可疑。同牢之义。皆祭举食。举前。已祭肺矣。今食时。又祭肺耶。
初十日。自妇见〈止〉昏义成妇顺也。〈十五板。〉
妇入三月。然后祭行。注谓助祭也。疏以为此据舅在无姑。或舅没姑老者云云。所谓助祭者。谓行主妇之事耶。此为舅没姑老者则可也。而舅在则虽无姑。何得行主妇事耶。抑只如内则礼。相助奠者。则虽舅姑幷存。又安有不可也。愚意此不论舅姑存没。而所谓祭行者。即指与祭而言。盖舅姑没而须奠菜者。未奠菜之前。固不得与祭。虽舅姑存。而无事于奠菜者。亦必待此月数。始得与于祖庙之祭。未知如何。
若不亲迎。则妇入三月。然后婿见。明亲迎者。无此礼也。亲迎时女之父母。虽皆在位。婿未尝以礼相接。此何得为已见而后。遂无事耶。可疑。
婿入门。东面奠挚注。婿见于寝。杨氏图。奠挚于门内。恐未然。
十一日。自鲁哀公〈止〉内则事亲事长章未成于弟也。〈三十三板。〉
郑公子忽。先配后祖。杜注。礼逆妇。必先告祖庙而后行。郑忽先逆妇而后告庙。朱子谓此说。与仪礼白虎通义不同。疑非先王之正法。而家礼却先告祠堂。不知果孰为后来定论也。
十二日。自饭黍稷〈止〉冠笄嫁娶。〈二十四板。〉
夫妇之礼。惟及七十。同藏无间。同藏似承上文不敢藏于夫之箧笥等而言。盖至是而后。始得无嫌也。但与下文妾虽老云云者。若不相属。更详。
夫入食如养礼。注。以为如馈舅姑之礼。此但指馔品多寡而言耶。不然。夫馈妻耶。妻馈夫耶。抑有他人馈此夫妇。而行新妇之事耶。
十三日。自内治〈止〉终篇。〈二十四板。〉
子思曰。惟圣立圣。其文王乎。不及文王者。则各贤其所爱。不殊于适。何以限之。注言有不及文王者。能推其所爱之贤者而立之。亦无殊于立嫡矣。此言甚误子思之意。盖以为惟圣人。能知圣人而立之。不然则各贤其所爱而未必果贤。不殊异于适。何以防其弊云尔。殊异云者。异之于庶子也。
十四日。自五宗〈止〉亲属记终篇。〈三十五板。〉
庶子不得为长子斩。疏。祖庶厌降之说。有所据否。既以祖庶厌降。则虽推以至于曾高以上之庶。宜亦皆厌降。而独以祖庶为限。何也。且其云。其父见在。父自供祭者。若以此为不服斩之一端。尤不可晓。
身没而已。注。至子可以称孝。适子称孝。不须言而明。愚意此庶子行宗家之祭。终其身而已。不以传于子。其或如后世㝡长房之例欤。吕氏说尤可疑。终事而后。敢私祭注。吕氏谓宗子弟死。其子异宫。则主祭是也。其曰其祭也。必告宗子。不得以专。而引曲礼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以证之。则却不然。盖宗子之弟则支子也。而其弟之子。乃是适子。何得援支子礼乎。
十五日。自士相见礼〈止〉投壶终篇。〈二十五板。〉
先生异爵者。则先见之注。先见之者。出先拜也。凡主人迎宾于门外。无不先拜。先拜不足为殊礼。可疑。
士于大夫。不敢拜迎。此与上先拜异爵者之说相戾。且其不拜迎。虽本以为敬。而其相接之际。无亦太简而反归于无礼耶。
十六日。自乡饮酒礼〈止〉一人举觯。〈十六板。〉
戒宾疏。冠礼戒同僚尊重之故。主人先拜。此宾卑宜尊敬主人。故宾先拜。其于冠礼戒宾条。则又引此礼以为经文不具。当依彼为正。殆若两人之言。殊可怪。要之文不具之说。似确。
斯禁。疏。士之棜禁。大夫之斯禁。棜似衍文。玉藻云。大夫侧尊用棜。士侧尊用禁。注云。棜斯禁也。据此。禁是一物。斯禁是一物。而又名曰棜。若士之禁。初不谓棜也。至礼器。统称为棜禁。别是一说。然统称则可。而单举以对斯禁则不可。
自席前适阼阶上。注。从北方降。由便也。此与下文主人介。凡升席自北方。降自南方者。相戾。
主人献宾。宾酢主人。皆再盥者。以经拜洗之节。注云。为手坋污者。言拜而污耳。故介以下不拜。洗则亦不再盥也。
主人西南面三拜。疏。众宾各得主人一拜。盖众宾之位西阶下东面立。不尽则门西北面。故阶下者。在西而得一拜。门西者。在南而得一拜。居其间者。在西南而得一拜。此为各得一拜欤。西南虽不别为一位。而既从西立。不尽而南也。则西之南。南之西。即所谓西南也。
主人揖升者。主人揖而自升也。众宾之长。升拜受者三人者。众宾乃升也。盖主人先升取爵。降洗又升。实爵于西阶上而后。三人始升而受之。其与正宾之礼异矣。故乡饮义。先言主人以宾升。而继言至于众宾升受。坐祭立饮。不酢而降。隆杀之义。辨矣。此可以明之也。疏以为主人揖升者。从三人为首。一一揖之而升。恐误。且升者三人。而云一一揖升。何也。杨氏图。作四人。尤不得其说。
十七日。自乐宾〈止〉乡饮酒义终篇。〈二十七板。〉
主人献之于西阶上疏。献工之时。拜送在西阶东。按上文拜送。正在阼阶上。今云西阶东。何也。岂其拜送。虽于阼阶。而献爵则当在西阶东。故云尔耶。司正奠觯。退共少立。注以为自正慎其位也。苟为自正而立。则其立时多矣。何必于奠觯未饮之间乎。凡奠觯则有拜。司正贱不备礼。故以是当拜也欤。其卒觯而拜。拜于谁也。拜而无答之者。又何也。必皆有其说而不可知矣。
主人西阶上酬介。朱子注。宾介则东面授主人。又曰。宾介则拜送于主人之西。两介似衍。盖介无酬主人之礼也。
一人举觯。为旅酬始。而举觯之后。有乐。宾立司正。司正举觯。三节而后。始行旅酬。二人举觯。为无算酌始。而其间又有撤俎一节。此亦必有意义。
二人举觯。宾介席末答拜。疏。席末答拜者。宾于席西南面答拜。介于席南东面答。按席末。元来无确论。冠礼。冠者筵末坐啐醴。注疏幷不言席末为何处。乡饮献宾章。席末坐啐醴。䟽。但云席之尾。而杨图作席之西端。盖上文宾升席自西方。疏曰。按曲礼云。席南向北向。以西方为上。今宾统于主人。以西方为下。杨图似本于此。一人举觯章。宾席末答拜。疏谓于席西。非谓席上近西为末。以其无席上拜法也。盖据献宾章。则末为席上之西。据举觯章。则为席下之西。虽以啐与拜之殊。分其上下而其为西则同。其所以为西者以宾席。统于主人而东上。东上则西为末矣。以此例推之。冠礼之筵末。亦筵上之西。此段宾之席西。亦席下之西。无可疑者。而独介席东面。曲礼云。东向西向。以南方为上。今席以南为末。何也。岂介又统于宾。而以北为上耶。
十八日。自乡射礼〈止〉大夫酢。〈十六板。〉
十九日。自乐宾〈止〉诱射。〈十二板。〉
兼挟升矢。注。方持弦矢曰挟。下文侧持弦矢曰执。方如不方足之方。倂也。侧如侧尊之侧。独也。倂持者。合持也。侧持者。各持也。疏解恐不然。更详此段注。拾饮也之饮。恐敛之误。
二十日。自初射获而未释获〈止〉宾主大夫众宾射。〈十一板。〉
举旌以宫。疏。小言获也。据上注。射者中则大言获。然则小言获者。似是不中之谓。而其谓大小。以声之高下云尔耶。
南面揖。揖如升射。南面揖。向谁而揖。揖如升射。其当阶当物。皆回身北面而揖耶。
再射释获章。搢扑西面。西面无所为。而即又北面。可疑。
司射所作惟上耦。注。嫌宾主人射亦作之。然则虽止言上耦。而实皆作三耦。惟于宾主人无之耶。
二十一日。自取矢视算〈止〉饮不胜者。〈五板。〉
奠于丰上。降袒执弓。弟子既讫事于堂上矣。降而又无所事。则其袒执弓。何为也。
二十二日。自献获者〈止〉饮不胜者。〈七板。〉
获者。负侯北面拜受爵。注。其设荐俎西面错者。即指今侯前所设而言。疏。以下左介。西北所设当之。恐不然。
宾堂西。主人堂东。皆释弓矢袭。下文大夫亦袭。宾主人及大夫。皆将继射。则其释弓矢袭。何也。岂因其间有用乐一节而然耶。然用乐之后。亦更无袒执弓之文。皆可疑。
二十三日。自三射毕〈止〉终篇。〈八板〉
升自西阶反坐。此指工四人若乐正。则无坐法也。注疏。皆作乐正事。恐不然。抑经文。不言乐正反位。故言此以补之耶。然其句语多不通。似有错字。
司射乃适堂西。释弓去扑脱决拾袭。至此则射事毕矣。宾主人以下。却无脱决拾之节。亦文不具而然耶。
二十四日。自乡射义〈止〉学制法制名号之略。〈九板。〉
二十五日。自教民之法〈止〉曲礼容节。〈四十七板。〉
弟子职馔馈。与曲礼进食。略同。左酒右浆。亦当为饭之左右。注以为在胾外。恐不然。三饭二斗。未详。
二十六日。自居处斋洁之事〈止〉臣礼终篇。〈四十八板。〉
曲礼少仪。论馈献之礼详矣。但其授受之际。亦必有拜揖之节。而今无可考。独祭而致膳。拜稽以送。论语。亦有朋友之馈。非祭肉。不拜之文。据此则其他皆无拜欤。然遗人弓。主人亦有拜。此则非朋友之馈而然欤。弓而拜。无所不拜矣。非朋友则固无所不拜欤。主人拜弓。客旋辟辟拜。䟽谓以执弓不得拜。执弓而不得拜。则既献而又不拜何也。将有拜受而无拜授然欤。
仆者。右带剑。疏说。果似倒次。而但绥是挽以升车之索。则当是系于车者。而人升车由后。则系之又必在车后也。今如朱子说。在车下负绥而掷其末于幦上。则却似别是一索。而不系于车后。此为可疑。且其前后各上至背一句。尤难通。盖后者。固当上至于背。而前者何得至背。岂有误字耶。
祭左右轨范。注。引周礼文而曰。轨与轵。于车同谓轊头也。轨与范声同。谓轼前也。上轨。指此经左右轨之轨。下轨。即指周礼祭轨之轨。周礼。轨或作軓。音范。
先饭。辩尝羞饮而俟。凡食法。三饭用湆酱。饭已啜饮。饮已又三饭。所谓飧也。飧即劝食也。飧时用庶羞。故先饭与羞。尝之也。先饮。劝之也。后飧。不敢先饱也。
二十七日。学记保傅践阼三篇。〈二十八板。〉
二十八日。自五学〈止〉燕礼陈馔器。〈二十一板。〉
始之养也。疏。天子视学在虞庠。其下却云。天子寻常视学。则于东胶。两说抵捂可疑。且此视学。何以明其虞庠也。
三命不齿。䟽。若诸侯之国乡饮酒。卿大夫虽再命一命。皆得不齿以得爵。为卿大夫者。必年长于众宾。又引熊氏说以为乡饮酒。无七十者。恐皆未确。窃意诸侯之国。既无三命者。则其卿大夫。亦得比天子三命之士。而许其不齿。似只如此。
有七十者。不敢先。注。以一人举觯。乃入证之。大夫之后。众宾而入。乃所以见其尊。岂不敢先而然耶。
二十九日。自即位〈止〉主人献士。〈二十三板。〉
主人酬宾章。宾降筵前。此宾无升筵之节而言降。何也。据乡饮。亦无此文。只于西阶上答拜。盖此时宾无事于升筵也。可疑。
公有命则不易不洗。反升酌膳觯。既曰不易。则其为膳觯可知。此觯字。恐衍。若膳觯也。则降更觯。此膳觯者。宾所受于公。而公有命则不易者也。公之命。即所以优宾。故宾酬大夫。不敢仍此觯。而更用他觯也。
羞庶羞。注谓𦠆肝膋狗胾醢也。𦠆未考。醢既入于荐。而又入于庶羞。何也。疏。知有此及炮胾云云。炮却不见于注。可疑。
有内羞。注谓羞笾之实。羞豆之实。而但称以内羞者。必有其说。而此不论之。何也。
三十日。自射〈止〉大射仪即位。〈十九板。〉
主人献庶子章注。献于阼阶上。别于外内臣也。郑意似以上文卿大夫士。为外臣。此庶子以下。为内臣。虽未知其何据。而疏因引周礼说。以在乡遂者为外臣。在朝廷者为内臣。则于此章文义说不通。可疑周礼本文。更考此段疏。在小乐正之北。观下文。亦在西方之语。此北字。当作西。然则注中立于其北之北。亦当作西。
篚在洗西南陈设。膳篚在其北西面。注。或言南陈或言西面。异其文也。据此则上文两阶所设锺鑮。皆南陈。亦与笙磬同其向否。
七月初一日。自请立宾及执事者〈止〉初射获而未释获。〈二十二板。〉
序进爵散交于楹北。注以为西楹之北者。是矣。至下洗象觯序进而降。则经无交楹之文。而注又以为交于东楹之北。却似不然。盖必言交楹北者。欲见进退迟速之度于此处相着。始而交于西楹北。则终亦如之而已。故经不复言。今如注说。则始太慢而终太促。其可乎。
公为宾举旅章。公坐奠觯答拜。疏。自此已下。皆云公答拜。不言再拜。答拜者。止答一拜。按上文自主人献公至此。凡言公答拜者累矣。何得言自此已下耶。且媵爵于公一事之中。公或答拜。或答再拜。何也。主人献公宜其尽敬也。而皆云拜。不云再拜。是亦皆一拜耶。乡射礼。主人崇酒再拜。宾答再拜。而乡饮酒。只云答拜。乡饮之宾。尊于乡射而然耶。若此类。不可尽举。要之恐未为确论也。
众弓矢不挟。注。纳公与宾弓矢者。挟之。此所谓挟。亦如上司射之挟之耶。纳而后挟之则可也。其挟而纳之。当奈何。下文公射时。大司正授弓。小臣师授矢。未尝挟而纳之也。可疑。
初二日。自取矢〈止〉献服不。〈十五板。〉
一耦出。言一耦则是二人。注以为一上射出何也。上射东面。此一段亦终未了然。以大意言之。则上下射。皆用左手执弓。而其执之之法。皆弓体居北而两末向南。所谓南踣弓也。踣犹倒也。何谓倒方弓之弛也。两末指上。今反之而向南。故谓之南踣也。其取矢则上下射。皆用右手。上射曰弓下者。右手在弓南。即弓末所向也。故谓之下。亦得谓之里也。下射曰弓上者。右手在弓北。即弓之背也。故谓之上。亦得谓之表也。但其取矢之手。一却一覆。此未详其义。
司宫尊侯于服。不之东北。时服不立于西方。其尊当在上所设之东北两献酒之南。杨氏图。陈于东阶下。非是。
获者左执爵。疏。论祭肺之义。终未详。亦疑有错字。设荐俎立卒爵。司马正所献只一爵。而以此一爵。历祭于左右介及。中而至是卒爵耶。甚可疑。
初三日。自献释获〈止〉聘礼释币于祢及行。〈二十板。〉
上文再请射章。三耦拾取矢后。皆释弓矢。说决拾袭反位。而至此三请射。则但言大夫与其耦。释弓矢说决拾袭反位。而三耦则无袭文似文不具也乡射则再请射时三耦亦无袭文。三请射。又但言大夫袭。而三耦则无之。岂与大射礼异而然耶。
此篇定耦之法。最不明。请射章曰。遂比三耦。此时大夫在堂上。则此三耦者。似士也。再请射章曰命宾御于公。此又一耦也。曰诸公卿则以耦告于上。此又公卿之耦也。曰大夫则降即位而后告。此又大夫之耦也。曰士与大夫为耦。此又大夫士合以为耦也。曰遂比众耦。而注以为众耦士也。此又前三耦之外。复有众士之耦也。疏言畿外诸侯三耦。而据此则已过七八耦矣。将由诸耦虽多。独指初射所比三耦而言则可矣。然疏又言。国皆有三卿五大夫三耦六人而已。而使士为耦者。卿大夫或有故。数容不足云云。是必以卿大夫备三耦。不足然后补以士。然则初射所比之三耦。已不在数中。而合之为六耦。又有公与宾及众士之耦焉。安在诸侯之三耦也。可疑。
初四日。自受命于朝〈止〉致馆。〈十六板。〉
享玄𫄸束帛上。注。帛今之璧色缯也。此帛所以加璧。故取其同色。而帛非尽璧色。如通帛为旜。则乃大赤也。然则玄𫄸束帛。非两物。即玄𫄸之帛耳。
辞曰。非礼也。敢辞与对。疏说皆以为宾事。未知然否。
先君之祧。郑注云。祧之言。超也。超上去意也。不毁之也。后世言祧义。与此正相反。可怪。王肃说当考。
初五日。自设飧〈止〉私觌。〈二十板。〉
据周礼小行人六币之说。则献圭当有庭实。而至献璧时。兼进束帛乘皮。何也。更详周礼。圭以马者。是言二王之后享王之礼。而非指诸侯相聘之圭也。然则虽同是圭也。而于享则有庭实。于聘则自无之耶。然周礼又言璧以帛而不言有庭实也。其献璧而既用束帛。又有乘马。何也。其主君之礼宾。宾之私觌。亦幷有币马。婚礼纳征亦然。岂有币则自当有庭实耶。然此则皆无玉。又当有别耳。
礼宾。宾降拜。公辞。升再拜稽首。降拜。非拜也。言宾降欲拜。而公辞之故升。而乃拜也。此注。亦讶受而北面云云。讶受。据前后文义。似是相向以受之义。既曰亦讶受而北面。则主君于此时。为之南面耶。
初六日。自介私觌〈止〉归饔饩章薪刍倍禾。〈十板。〉
委皮南面。注。便其复入也。此义未详。疏以为执皮者南面。委皮于门中。此时君降立中庭。执皮者。安得南面以背之耶。窃意此南面以皮言也。入而献。君。东其首谓之北面。则出而授介。西其首谓之南面。必南面者。明其还授之意而已。未知是否。
醯醢百瓮夹碑。注。夹碑。在鼎之中央也。周礼掌客疏。引此注。鼎作庭。未详孰是。
米百筥。疏。在醯醢之南北之中。此句未详。其大意则似谓米在醯醢之南。而言当庭南北之中。则知碑于庭为近北也。盖醯醢夹碑而陈。亦须如牲鼎之上头当碑。而向南陈之。则其下头北距碑已远。而米则在其下头之南。故云尔。
初七日。自宾皮弁迎大夫〈止〉归反命。〈二十板。〉
乃入陈币于朝。疏。赠贿币八也。贿。所以遗聘君。于宾无币。此赠贿币。恐是郊赠币之误。又云。上介无郊赠币。而上介致郊赠。但无郊劳币。然则此郊赠。恐是郊劳之误。
礼玉亦如之。䟽。其在东上者。不须云自后。此段难看。盖士介四人。执皮北面。而士受币者自东来受。故于士介之在东上者。直就其右而受之。馀三人。则其右皆有人。故不得直就。而自其后就之耳。
初八日。自礼门及祢〈止〉公食大夫礼戒宾宾从。〈十九板。〉
宾客有丧。唯刍稍之受。注。其正礼飧饔饩。主人致之则受。上经赴者未至则受礼。不受飨食。赴者至则惟稍受之。据此。赴至之后。飧饔饩。亦不当受。注说。未知所据。
衰而从之。疏。反命出门。去朝服。还服吉时深衣。既云。吉时深衣。则凶时何得用深衣乎。经文明言衰而从之。注亦云。已有齐斩之服。不忍显然趋于往来。则其曰还服深衣。不知何所据而然耶。可怪。
主人归。礼币必以用。疏饔飧纺帛。饔飧之币。初无。纺独贿用束纺耳。可疑。
初九日。自陈器馔〈止〉公食大夫义终篇。〈二十五板。〉
亨于门外。东方上。陈鼎当门。岂陈与亨异位耶。宾入门左。公与宾拜。皆不言位向。然据聘礼。摈之位在𫔶东。则公亦当在门内之东。不然。或当门南面。而宾则入门左北面。杨氏图。公与宾。皆门西南面拜。恐不然。
大夫立于东夹南。此谓立于堂下。而上与东夹相当耳。故注以为东夹南。东西节也。若曰堂上。则此即东箱也。下文宾正食时。公揖退于箱。大夫岂得立于其处耶。杨氏图。恐误。
宰东夹北。西面南上。注。宰。宰夫之属也。下文宰右执镫。注。又谓宰太宰。宰夫之长也。此太宰。既同在东夹之位。则何可以宰夫之属总之耶。上文东夹南为堂下。则此东夹北。亦当为堂下。更考。
东夹之制。甚不明。杨氏寝庙辨名图。东夹在东房之东。而此篇。大夫立东夹南。疏云。序西为正堂。序东为夹室。据此则东夹。乃在序东。非房东也。下文公揖退于箱。注云。箱东夹之前俟事之处。尔雅郭氏注。亦云夹室前堂。是东箱。亦曰东堂。据此则东夹之南为堂。而为东箱也。特牲豆笾铏。在东房。注云。东房房中之东。当夹北。此篇宰东夹北西面。疏云。东夹北西面者。谓在北堂之南。与夹室相当。而北堂者。士昏礼注以为房中半以北。据此则东夹之北又为堂。而西与房相通。故或谓之东房。或谓之北堂也。独特牲豆笾铏疏云。夹室半以南为之。以壁外相望则当夹北也。又曰。夹室在房近东南。故云房中之东。当夹之北。据此则夹室。似半在房东。半在序东。而其北壁在房中半。以南其壁。北之堂又不与房相通。而有壁以隔之也。若此则与上说少异。当更详之。
鼎俎入章。当与特牲少牢参看。
启簋会各郤于其西。疏。簋盖有六两。两相重而仰之。各当其簋之西为两处六盖。两两相重。当为三处云。两处未详。
取韭菹。以辩擩于醢。只取韭菹。则不当曰辩。亦无只祭韭菹之义。岂所先在此。而次取诸菹耶。既以菹擩于醢。则即此亦祭醢。而不为之别祭耶。若然。其擩之也。亦各有所当。而辩于诸醢耶。下文扱上铏以柶辩擩之疏。此有四铏而优宾。故用一柶。据此则虽有四铏。而只祭上铏耶。若然。又何以曰辩擩耶。
三牲之肺不离。注。此举肺不离而刌之。便宾祭也。祭离肺者。绝肺祭也。窃意离肺不切。故须人绝之。而祭若刌肺则已切。无事于复绝。此刌肺之所以为便也。疏以为将祭之时。绝末以祭之。与祭肺异也。未知信否。
先者一人。注。必言稻南者。明庶羞加。不与正豆倂也。上正豆。设于第一行。而此云稻南。则乃第二行。此即不与正豆倂也。疏解。似未明。
凡炙无酱。此酱如不得其酱之酱。
取粱即稻。如上文先取黍。次取稷。
不以酱湆。注。后言湆。或时后用言食法。先湆后酱。而有时乎后湆也。疏说未明。
上大夫庶羞。注以为食庶羞。而疏则云食加饭之时。得兼食庶羞。据上文食加饭。不用庶羞。此以上大夫。故有异耶。然与注意相戾。
庭实陈于碑外。注。不参分庭一在南者。以言归宜近内。归如归饔饩之归。此礼主于致馈。馈宜近人也。疏中与宾向外。与宾入内之说。未详其旨。
初十日。自诸侯相朝礼〈止〉诸侯相朝义。〈十五板。〉
殷相聘。注疏。俱未明。若谓十二年殷见之时。则视王制聘义所论。年数太间阔。而一年之中。既朝天子。又各相聘。亦势有难行耳。
旅宾之旅。郑司农读如旅于泰山之旅。旅泰山。不知古作何解。而引于此也。
及将币。疏。何得主人再答拜。答周礼作度。但先郑以拜辱。正作宾拜。而此车进再拜。乃为主人拜。今斥之以主人再度拜。彼恐不服。
凡诸侯之礼。注。不杀则无铏鼎。疏。以铏鼎为陪鼎。不杀则并无正鼎。何独言陪鼎。只作铏与鼎解为是。经文亦分言铏几鼎簋几。此可证。
䟽铏器。所以盛膷臐膮三等之羹。按公食礼。宰夫设铏。䟽曰。据羹在铏言之。谓之铏羹。据器言之。谓之铏鼎。正鼎之后设之。谓之陪鼎。入庶羞言之。谓之羞鼎。据此则铏。或入正馔。或入庶羞。而公食礼。则正入于正馔矣。且公食礼膷臐膮为庶羞。而正盛于铏。铏所盛者。是牛藿羊苦豕薇之羹也。今飧礼。亦别有庶羞。而又以铏盛膷臐膮。则铏亦入于庶羞矣。然则经文。何以曰铏几食几。而各言之耶。疏云。簋黍稷器也者下。似有阙文。
聘礼。注。诸侯之礼。车米视生牢。禾视死牢。今飧礼无生牢。而注中列米禾多寡。何所视而云耶。
疏。子男夫人于诸侯。推有二礼。以周礼推作惟。以作矣。按此章公侯伯子男之等。皆指朝君而言。盖视宾之尊卑为主。国待之有差。今曰。子男夫人。于诸侯惟有二礼。则是主国自以其爵等尊卑。而为待宾之差。岂其然乎。疑字误而然。
十一日。自觐礼〈止〉行享礼。〈十三板。〉
十二日。自请事〈止〉朝事义终篇。〈十二板。〉
祀方明一节。甚可疑。天子会六服诸侯于一坛。而并用六玉。合天地四方之神而祭之。天下之礼。无大于此者。何得不载于大宗伯之职。而参以诗书传记。亦无少槩见。何哉。郑氏说此章。专以盟为解。而经文未尝有一盟字。周礼司仪。亦有合诸侯为坛之礼。而初不言方明。则盟之有无。尤可知矣。独司盟职云。凡邦国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及其礼仪。北面诏明神。既盟则贰之。郑氏据此而云尔。然其所谓明神。又安知必为方明也。且郑氏以此礼。为时会殷同也。时会而有征讨之事。则盟或有焉。至于殷同者。十二岁。王不巡守。六服尽朝。此盛礼也。何盟之为。郑氏又以王制至于岱宗柴者。为王巡守之盟。岱宗柴望。肇自虞时。其谓上世淳古。亦有盟耶。郑氏又以王之盟主日。诸侯主山川。王官之伯主月。其说尤无稽可怪。窃疑此段文体近夸。若与经不类。或者后儒别记异闻。附于觐礼之下。郑氏不能辨。从以为之解欤。虽其不然。而果有方明之礼。亦不过仿其巡守时四岳柴望之礼。而为之而已。非有盟也。郑氏自以己意傅会之。不可从。按此疏说。先朝日。次祀方明。次朝诸侯。朝礼毕。又加方明于坛。行盟誓之礼。而周礼司盟疏以为王会同四时。各祀其神。及祀方明。则诸神皆及。故有六色六玉之位焉。所谓各祀其神者。即此经所谓拜日于东门外。礼日于南门外。礼月与四渎于北门外。礼山川丘陵于西门外者也。一日之间。既祭于门。又祭于坛。不已渎乎。
十三日。自历数篇〈止〉冬夏致日。〈十二板。〉
舜在璿玑玉衡。正义。周易卦数。当在周髀术数。周官太史。正义。朔气在晦。则后月闰朔。似当作中。冯相氏。掌十有二岁。正义。太岁左行于地。岁星右行于天。所谓太岁者。亦星耶。太岁行于地。岁星行于天。而皆一岁移一次。则天上地下。各有十二次耶。
十四日。自保章氏〈止〉夏小正终篇。〈二十一板。〉
十五日。自月令孟春〈止〉季春。〈十一板。〉
荐鞠衣于先帝。正义云。祭五祭。自服大裘。今荐鞠衣。盖荐于神坐。然则非服此而祭而直荐之于神位。前其果有此礼否。
十六日。自孟夏之月〈止〉终篇。〈三十二板。〉
大雩祭。注。雩之正。当以四月。又曰。周冬及春夏。虽旱。礼有祷无雩。四月即周之季夏。而谓夏之无雩。何也。四月雩。是礼之常。虽不旱犹雩。至于旱而雩。惟在于秋三月。而四月则无之故云尔耶。
律中黄钟之宫。正义云。土无候气之法。取黄钟宫声。以应土耳。非候气也。若然则此与其音宫者。无以异焉。何用更言律中黄钟之宫耶。律吕说。大抵未明。当更思。
十七日。自王制之甲〈分土〉篇首〈止〉北方曰译。〈五板。〉
十八日。自周礼大司徒〈止〉王制之乙〈制国〉内宰凡建国。〈十一板。〉
按极南五十五度。当崇高之上。又其南十二度。为夏至之日道。然则土中固在日北。而今有日南者。就其北之中。而又分南北也。测土深。必用夏至之日景。须有其故。当思之。凡建邦国以土圭。此论只载郑司农说。而不取康成。以其有得失欤。然上文王制论附庸处。已用康成之说。而司农此注。正与相戾。今但俱载二说。而无断衷之言。可疑。若如司农之言。则附庸之国。占天下三之二。而且有馀。岂其然乎。
十九日。自王畿千里〈止〉九夫为井。〈六板。〉
以大都之田任畺地。疏。甸在远郊之外。其中置六遂。七万五千家。馀地既九等之人所受。以为公邑也。按经。以九等。处于国中及近郊远郊之地。而以公邑之田任甸地。则九等与公邑。各是一事。今曰。九等之人所受。以为公邑。岂此九等所受。在远郊以内。则谓之甸里场圃宅田等。在甸地以外。则谓之公邑耶。据郑注。则甸地六遂七万五千家外。以乡遂馀夫。处之。以为公邑。更不言九等人受之。疏说何所据而云尔耶。
朱子注。公邑家邑大都小都。皆谓之都鄙。按郑注。大司徒职。都鄙王子弟公卿大夫采地。则是不以公邑为都鄙也。注。匠人职。又云。采地制井田。异于乡遂及公邑。盖其意采地。则为井田而行助法。公邑及乡遂。则为沟洫而行贡法。今曰。公邑家邑小都大都。皆谓之都鄙。朱子于此。盖不取郑说欤。若然则其制田。亦无二法。谓通用沟洫耶。井田耶。
二十日。自王制方一里〈止〉王制之丙〈王礼〉王入内朝。〈十五板。〉
请野九一而助。朱子以国中什一使自赋。为周之贡法。而又曰。周所谓彻法者。盖如此。据此周之彻法。似只行于国中。然上文彻者彻也。注。又以为周时一夫授田百亩。乡遂用贡法。十夫有沟。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耕则通力而作。收则计亩而分。故谓之彻。然则不论国中贡法野都鄙助法。皆得谓之彻矣。但考周礼。虽言十夫为沟。而未见此十夫之内。通力合作如助法之为。故寻常以彻为都鄙之助法。今看如此。当更详。
士乡十五。管子论四民之事。其处士于闲燕。而使讲其孝悌敬义之行者。善矣。毕竟以此士。充三军之数。而公与高国帅之焉。乌在其处于闲燕而讲其学也。且士之用。只编于卒伍而止。则坐作击刺。是其事耳。又何必使之闲燕而学耶。
二十一日。自王眂燕朝〈止〉终篇。〈七板。〉
宫伯掌王宫之士庶子注。郑司农云。庶子宿卫之官。疏谓若夏官诸子职。而今考诸子职。无宿卫之法。可疑。疏又云。掌王宫中卿大夫之适子庶子士之适子也。所谓宫中卿大夫。是何等官耶。郑氏注。宫正职曰官府之在宫中者。若膳夫玉府内宰内使之属。此则非卿大夫。又注云。次诸吏直宿。若今部署诸庐。而疏引匠人外有九室九卿治之。以证之。若然。凡卿尽在焉。何必曰宫中卿大夫耶。
授八次八舍之职事注。郑司农说。按周礼只云庶子卫王宫。而此所载夏官以下。幷无之。岂别有见处耶。祭祀用乐一段。夏官诸子职。亦无此文。独见于大胥职。岂朱子修润郑注。而以此补入耶。
诸子国有大事。则帅国子而致于太子。惟所用之。又曰。若有兵甲之事。则授之车甲云云。太子不当有私兵。所谓若有兵甲以下。则非致于太子者耶。国子存游倅。此句未明。注云。游倅。倅之未仕者。周礼疏云。此国子存游暇无事之倅中。据周礼。国子即倅也。既曰。国子则皆是未仕者。又岂别有未仕之倅耶。观此注䟽。若言国子虽有已仕者。且存之于未仕之倅中。使之修德学道。而但既仕。则不当仍冒国子之称。终是可疑。
酒正掌五齐。五齐乃祭祀之用。不当入于此篇。
二十二日。自王制之丁〈王事止〉凡国野之道。〈十五板。〉
掌客王合诸侯。注。飨诸侯而用王礼之数者。以公侯伯子男尽在是。兼飨之。莫敌用也。按经。诸侯长十有再献。则十二牢。正为此而设。何以为之莫敌用耶。
庶子壹眂其大夫之礼。按大司马职。王吊劳士庶子注。庶子卿大夫之子。从军者。或谓之庶士。此庶子亦卿大夫之子。从王以行耶。宫伯职。亦云掌王宫之士庶子。注谓王宫之士。谓王宫中诸吏之适子也。庶子。其支庶也。此则与大司马职庶子又别。遗人掌邦之委积。郑注廪人仓人。以九谷之馀共之。而贾疏。又以为乡里门关以下。各以其当年所税。计一年国用外。随便留之。两说不同。且据郑注似乡里以下。各有委积。以待宾客羁旅老孤等人。则王畿千里之内。其处所当不下千百。岂数十属吏之所能遍管乎。当时必有简易之法。而恨不得闻之。
二十三日。自均人凡均力政〈止〉王制之戊〈设官〉九命作伯。〈十四板。〉
以质剂致民。注。按入税者名。会而贷之。此句。似指凶年。民有入税者。有不能入税者。故按其入税者之名。计其数而贷之。若然。其于不入税者。抑别有区处否。注又云皆以国服为之息。按此国服之说。详在泉府注。而其为法厚近而薄远。亦非王者一视之政。盖地之常税。固当随其利之有无。役之多少而为之差。至于出息。则又安有远近之殊耶。此不能无疑。
孔子恶野哭者。此一条。于王事无所当。
三命受位。注谓列国之卿。始有列位于王。为王之臣也。此说未有确证。且王之上士亦三命。则其亦至此而后。始得为王臣耶。
四命受器。注。引礼器。证大夫不具祭器。而以此为公之孤。又云。王之下大夫。亦四命。若然。礼器所论。独指诸侯大夫而言欤。王大夫亦不具祭器。则其四命而何所受耶。
二十四日。自诸侯之五仪〈止〉稿人。〈七板。〉
凡诸侯之适子。注。其宾之皆以上卿之礼。此即指子男之子与未誓者。若已誓者。自当下其君之礼一等。䟽说若行朝礼。摈介依诸侯。其饔饩飨。一与卿同。恐无明据。
二十五日。自乃立春官宗伯〈止〉终篇。〈六板。〉
六官之属。或多或少。不尽为六十之数可疑。且王制云。天子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注以为此夏制也。周官则谓之三百六十。而此以官名言之耳。其实一官之中。其属不一。今据周礼。大夫之数已自甚多。至于士则只地官中。六乡六遂之士。且近二万。若并其他。又不知为几许。何其与夏制辽绝至此耶。
二十六日。自王制之已〈建侯〉篇首〈止〉以恤礼哀寇乱。〈九板。〉
春见曰朝。周礼注。六服之内。四方以时分来。或朝春。或宗夏。或觐秋。或遇冬。名殊礼异。更递而遍。据此则似一服之内。东者朝春。南者宗夏。西者觐秋。北者遇冬也。大行人注云。其朝贡之岁。四方各四分。趍四时而来。据此则其一服。又析为十六。分四四而来也。盖详其意。朝宗觐遇。其礼既异。若但分四方而来。则东南有朝宗而无觐遇。西北有觐遇而无朝宗。必如是细析而后。四方之国。各得行朝宗觐遇之礼。而无不均也。但未知此有可据古事不。
二十七日。自大司马以九伐之法〈止〉王制之庚〈名器上〉君子远庖厨。〈十三板。〉
二十八日。自王之五冕〈止〉朝服之以缟。〈七板。〉
凡吊事。弁绖服。注。疑蓑变其裳以素耳。疑蓑当作疑衰。素若作白解。则疑裳亦是白色。不得言变其裳以素。当为绢素之素耶。然则若朝服之素辟积。皆是绢素之义。而衣布裳绢。无倒置之嫌耶。
缟冠素纰。按经中。缟也素也布也麻也帛也丝衣也。其等品高下难识。按经。馀衣皆用布。惟冕与爵弁用丝衣。其最尊欤。此经曰。缟冠素纰。纰是缘边之称。则必其品下于本质。此见缟尊于素。而又孔子讥季康子以缟为朝服。朝服本用十五升布。而以缟易之为僭也。则缟不惟尊于素。而又得尊于布也。皮弁服及朝服。皆布衣素积。必衣尊而裳卑也。则若布尊于素也。然郑注云。冕服中衣用素。皮弁朝服玄端中衣用布。则随其本服之等。而其中衣之高下可知也。然则素反尊于布欤。又皮弁以下三服皆布。而其中衣却又用布。虽同是布也。而三服之布。皆十五升。而郑氏谓之麻衣。此则因其精麤。而高下不同也。然则其精而为麻者。不惟尊于中衣之布。而兼亦尊于素。其麤者。乃为下于素欤。玉藻曰。以帛裹布。非礼也。郑氏以丝衣麻衣为解。据此则帛无定名。而如丝衣麻衣之等。皆得谓之帛欤。
纩为茧。缊为袍。注。纩谓今之新绵也。缊谓今纩及旧絮也。据此则汉时。有绵纩絮三称。其所谓纩。非周时之纩。而绵乃当周纩。故以绵解纩。以今纩解缊欤。
二十九日。自惟君有黼裘〈止〉王制之辛〈名器下〉赞大行。〈九板。〉
续衽钩边续衽之义。郑注自明甚。至于钩边。则其所谓若今曲裾者。终是可疑。疏说未为无所本。而家礼注。杨氏论此。专归咎于疏家。无乃冤乎。今欲正之。则自郑氏曲裾之说而破之宜矣。但家礼左右交钩之说。亦殊难晓。愚意既属连其左右旁。不殊裳前后。则须于其两端尽处。折其缝馀之寸而向内缉之。只此为钩边。恐无别义也。经中纯边之边。正亦指裳两端尽处。可为一证。
反诎之及肘。今依此尺数制之。袂堇覆手而止。终未能及肘。家礼。袂口布外。别此缘之广。玉藻,深衣经文及注。并未见有此制。惟深衣䟽一段可证。而其言亦未有所本。可疑。今按此注。臂骨上下。各尺二寸。则据此。非袂长至手而又屈之及肘也。直中屈其袂。而其屈处当肘云尔。孔疏谓使属于衣幅之畔。覆臂将尽。又属袂于衣。故反袂得及于肘也。其说似矣。而终不合者。以其自腕至手。亦在数中故耳。
祼圭有瓒。注。下有槃口径一尺。此槃口。似是槃之穷处。则其径不能一尺之宽。亦是一寸之误。
闰七月初一日。自笏天子以球玉〈止〉一命缊韨。〈三板。〉
并纽约用组。疏云。纽谓带之交结之处。以属其纽约者。谓以物穿纽约结其带。其所纽约之物。并用组为之故云。并纽约用组三寸者。谓纽约之组阔三寸也。据此则纽亦别用组。属于带而为之者。若然。注所谓裨其纽者。亦须以缯采饰其组。此则恐非是。而但未知纽之法定如何。今人多以纽。为带之两耳。其有可据否。又疏云。士则用缁。惟裨向下一垂者。又曰。但裨其一条下垂者。然则古带本垂一条。如丧服绞带。而与今时双垂不同耶。当更考。
初二日。自天子佩白玉〈止〉凡矢枉矢。〈八板。〉
左结佩右设佩。疏以为结左边玉佩。而设右边事佩。事佩是木燧大觹之属。佩玉自有左右。而别引燧觹当右佩。无乃迂乎。然不如是解。又无以言德佩事佩矣。可疑。
皆有容。盖容之制。虽不可详。要是以帷障外者。而又有翟以蔽之。岂加翟于容上。以为饰欤。
初三日。自守邦国者〈止〉终篇〈六板。〉
初四日。自王制之壬〈师田〉篇首〈止〉大祝大师。〈十板。〉
大司马凡制军。注。遂寇。当作逐寇。出军之法。乡遂家一人。都鄙十家一人。而都鄙又自具其革车匹马。乡遂则否。此欲其劳费相当欤。抑司马法。自异于周公所制之法。而郑氏强引之欤。
大司马于师田之时。别无职掌。可疑。
中军以鼙令鼓。疏。此六军三军居一偏。皆自有中军也。若然。左右各有一中军。而各行其令。何其无统领耶。以鼙令鼓之义。亦未详。
初五日。自大师大师〈止〉王制之癸〈刑辟〉八曰议宾之辟。〈三十三板。〉
初六日。自士师掌五禁〈止〉丧服斩衰传。〈二十四板。〉
妇人不杖。疏以童子妇人当之。若然。传文但言童子不杖足矣。又何以言妇人不杖耶。此必有其说。
初七日。自绞带者绳带〈止〉庶子不为长子三年。〈十四板。〉
朝一溢米。夕一溢米。据注疏。为二升馀。以今人食法论之。殆于饱而忘哀矣。然周礼。凡万民之食。人四鬴。上也。人三鬴。中也。人二鬴。则令邦移民就谷。今不待上中。只一月二鬴。为一日四升馀。而二溢者。堇得其半而已。此见古之升斗。不如今之大也。父为长子疏云。适妻所生。皆名适子。此似据内则冢子未食而见适子。庶子未食而见之语而云尔也。下又云。若言适子。惟据第一者。语若相戾。而意则可见。盖对言冢适。则适妻所生。皆得谓之适。单言适。则惟据第一者耳。
初八日。自为人后者〈止〉继母如母。〈十板。〉
为殇后者疏。如有母亡而犹在三年之内。则宜接其馀服。不可以吉居凶。此说有所据否。接其馀服者。假令馀三月。则服三月而除。馀五月则服五月而除欤。
女子子在室为父疏。身既成人。亦得为父服斩。然则女未许嫁。将不得服斩欤。
布总箭笄髽。小记既云。男子免而妇人髽。则男子去免时。妇人亦可以去髽矣。士丧礼疏。有未成服之髽。成服之髽。小记疏。皇氏亦曰。三年之内。男子不恒免。则妇人不用布髽。故知恒露紒也。此言似有理。而但郑氏此注。露紒下。幷及用麻之法。此与小敛时所着。正同无别。岂备论髽制则如此。而其实三年内。不用麻布。如皇氏之说否。
记女子子在室为父母疏。大夫当作丈夫。疏。妇人若在夫家。惟为主乃杖。故为夫与长子。虽不为主亦杖。若馀非为主。则不为杖。夫与长子之外。妇人之当杖。而不为主亦杖者。指何服而云耶。郑氏以此。女子必谓之童子妇人者。殊未可晓。若云在室。是童女也。则其注。丧服女子在室为父章以为在室者。关已许嫁。何独于此而决为童女耶。此女子既不见。必是童子。则其曰成人正杖者。他无明证。终是可疑。
父卒则为母疏。引内则及服问注为父卒三年之内。为母仍服期之证。服问注。固可证。而孔氏则已疑字误。虽曰不然。此自注说。若其经文。则初不见有此意。至于内则只言女将嫁。有父若母三年之丧。则过此三年而始嫁。其义自明白。今如疏说。是母丧未禫而得嫁也。其可乎。父在母丧。传曰。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父犹为之三年然后娶。而子反未禫而嫁。其得成说乎。且此女之母丧。何以巧在于父服将除之时。而不在于其已除之后乎。果或在已除之后。犹得为二十三年而嫁乎。其为说巧而疏矣。
初九日。自慈母如母〈止〉祖父母。〈十一板。〉
不杖麻屦疏。此章与上章虽杖与不杖不同。其正服齐衰裳。皆同五升。此说果信否。父在为母。此不为除服而入于正服者。终不得其义。且其所引杂记服问注。孔疏于此则正非他解。经文尤无可据。可疑。
初十日。自世父母叔父母〈止〉妇为舅姑。〈十五板。〉
大夫之庶子为适昆弟疏。此大夫之妾子。此若专指妾子。则其适妻所生第二以下。为适昆弟。当服何服。其曰当直云昆弟者。亦不然。虽适妻所生者。其称适子。不曰适昆弟而何以哉。适妻所生者。得有适弟者。容此人废疾若有故。不得为适也。
叔仲皮死注。木樛垂木。当作不。更详。以鲁人。为鲁钝之人。古文恐不如此。
十一日。自夫之昆弟之子〈止〉夫之祖父母。〈十九板。〉
女子子为祖父母䟽。彼注据成人云云。许嫁即成人分言之。可疑。
大夫之子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为大夫者。按杂记。大夫为其父母兄弟之未为大夫者之丧服。如士服。据此兄弟虽未为大夫。无降法。与此章相戾。不知孰正。
杨氏齐衰图。与疏说不合。彼此似互有得失。当更详之。
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也。疏。宗子母七十已上。则宗子妻得与祭。宗人乃为宗子妻服。按下记宗子孤为殇注。不孤则族人不为殇服服之。不孤谓父有废疾。若年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者也。据此义。宗子之母在。则虽老不与祭。族人不得为宗子妻服。疏说恐误。
长子言未去也。此长子。本当为君服斩。而以其父已在外。故只从庶人服君之礼。疏以为父已绝于君。亦当不服矣。而服衰三月。故发问恐不然。下旧君条疏。又以为士之长子。则父去子虽未去。即无服矣。然士之子。既在其土。安得不为庶人之服乎。亦误更详。此注云。在外待放在外云者。指何地而言耶。当考。
闰七月十二日。自大夫为世父母〈止〉从母丈夫妇人报。〈十四板。〉
传曰。嫁者注。降旁亲及将出者。将出者似指姊妹而言。言将出嫁者也。故经不言兄弟。以兄弟非将出者也。盖统言之。则姊妹亦可为旁亲。而以其情重。不当从旁亲之例。故特云将出者以别之耳。疏说恐不然。
君为姑姊妹。传疏。公子公孙。并是别子。公孙何以谓别子也。
从母丈夫妇人。报丈夫。妇人即指为从母服者也。䟽解骤看难晓。
十三日。自夫之姑姊妹〈止〉童子不缌。〈五板。〉
君子子为庶母慈己者。传注云。父没则不服之矣。父没不服之义。未可晓。经云。为庶母慈己者。非庶母。则虽有慈己者。不当从此例。注引内则可者。是傅御之属。可疑。又注云。大夫之子。有食母庶母。慈己者。此之谓也。其注内则则以此谓之乳母。亦相矛盾。疏说曲解。未敢信。
十四日。自族曾祖父母〈止〉终篇。〈七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