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六事疏
作者:李元懿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856

臣為北海令時,夏秋苗上每畝麻農具等錢,省司元定錢十六。及劉銖到任,每畝上加四十五,每頃配柴五圍、炭三秤。省條之外,嚴刑立使限徵。臣竊聞諸道,亦有如劉銖配處,望令禁止。

臣在任時,奉劉銖文字,放絲三萬兩,配織絹五千匹。管內七縣,大抵如是。及徵收在賦稅之前,督責抑淩,借役戶民,多造店宅碾磑典庫。請朝廷指揮,許人論告,差軍人百姓五工已上,出放物至匹斤,以坐贓論。自然止絕斯弊。

臣在任時,見劉銖擅棄國章,便行決配。凡罪人,或刺麵填都,或決配沙門島。大凡配流加役,是朝廷格律,今後更請以不道論。

臣見諸處商稅,有越常規。乃至草木蟲魚,無不取稅。更有歲定稅率,即令兒侄傔從主張,便行枷棒。作事非法,有紊國章。今後請三司差人主持,止絕斯弊。

臣伏見晉朝曾配百姓食鹽錢,每頃配鹽二十斤,納錢五十五,數足然後許百姓私買煎造。自後鹽鐵使指以贍軍為名,禁斷鹽法。苗畝所配,不放納錢。稅物重微,生靈不易。今逢理代,宜有改更。使人口淡食者多,其主糶職員,又入沙石硝鹵大半。今後如國家立法糶鹽,乞放卻苗上率配,稍撫蒸民,以安國本。

臣見曲法一條,最未中理。多與州縣民歲定課利,至於酤酢賣糟,為弊尤甚。臣請州府榷酒戶,鄉村不禁,許令私造。依明宗朝所行稅戶,每畝納曲錢三,則酒酢之流,民得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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