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六事疏
作者:李元懿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856

臣为北海令时,夏秋苗上每亩麻农具等钱,省司元定钱十六。及刘铢到任,每亩上加四十五,每顷配柴五围、炭三秤。省条之外,严刑立使限征。臣窃闻诸道,亦有如刘铢配处,望令禁止。

臣在任时,奉刘铢文字,放丝三万两,配织绢五千匹。管内七县,大抵如是。及征收在赋税之前,督责抑凌,借役户民,多造店宅碾硙典库。请朝廷指挥,许人论告,差军人百姓五工已上,出放物至匹斤,以坐赃论。自然止绝斯弊。

臣在任时,见刘铢擅弃国章,便行决配。凡罪人,或刺面填都,或决配沙门岛。大凡配流加役,是朝廷格律,今后更请以不道论。

臣见诸处商税,有越常规。乃至草木虫鱼,无不取税。更有岁定税率,即令儿侄傔从主张,便行枷棒。作事非法,有紊国章。今后请三司差人主持,止绝斯弊。

臣伏见晋朝曾配百姓食盐钱,每顷配盐二十斤,纳钱五十五,数足然后许百姓私买煎造。自后盐铁使指以赡军为名,禁断盐法。苗亩所配,不放纳钱。税物重微,生灵不易。今逢理代,宜有改更。使人口淡食者多,其主粜职员,又入沙石硝卤大半。今后如国家立法粜盐,乞放却苗上率配,稍抚蒸民,以安国本。

臣见曲法一条,最未中理。多与州县民岁定课利,至于酤酢卖糟,为弊尤甚。臣请州府榷酒户,乡村不禁,许令私造。依明宗朝所行税户,每亩纳曲钱三,则酒酢之流,民得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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