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沪府办〔2009〕4号 2009年1月23日 发布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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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编辑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上海市物价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编辑(一)进一步转变职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国民经济运行的预测、预警和监控,搞好价格总水平调控,促进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综合平衡和协调解决本市信息化发展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中的重大问题。
(四)将原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承担的外资项目审核职责划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将原上海市社会服务局承担的指导市场中介机构发展职责划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七)取消或停止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或停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主要职责
编辑(一)贯彻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政策,研究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协调推进本市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建设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本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主体功能区规划;衔接、平衡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研究提出结构调整、发展速度和总量平衡的预期目标及调控政策;研究起草涉及发展改革工作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研究提出本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组织编制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加强国民经济运行的预测、预警和监控,针对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调控政策建议。
(三)统筹协调本市总体改革,研究提出框架和思路,拟订中长期改革规划和年度改革工作重点;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推进市场化改革以及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政策;研究提出推动非公经济发展和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政策;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公共部门和社会组织改革的总体思路、方案和相关政策;参与研究、衔接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指导推进市场中介机构的改革和发展。
(四)拟订本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市级政府性资金和涉及重大项目的专项规划;组织提出年度重大项目计划草案,组织编制市级建设财力和政府性建设基金投资计划;按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需要综合平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审核并上报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审核)的投资项目;审批市级建设财力等政府性资金项目;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
(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组织研究提出本市产业发展战略,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和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搞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加强各产业间的发展协调,会同市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会同市有关部门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协调信息化的发展;综合平衡和协调解决本市信息化发展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产业布局及各类开发园区的设立、调整和产业导向的意见。
(六)综合分析本市全社会资金形势,研究提出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投融资方案,协调指导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市级投资公司的投融资工作;对全社会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平衡协调提出意见;统筹本市金融产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本市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参与直接融资、间接融资、金融风险防范的有关工作,负责本市企业债券发行的转报和监督,牵头协调推进本市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参与研究本市财税政策,参与对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
(七)综合分析国际资本动态及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状况;研究提出本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按权限核准或审核转报本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会同有关方面组织拟订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并提出重大备选项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负责本市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安排国外贷款建设资金项目。
(八)监测预测本市价格总水平的变动,研究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价格政策措施和价格改革的建议;研究制定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按分工负责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拟订和调整收费标准,负责中介服务的收费管理;监督检查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价格违法和价格垄断行为等;组织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提供价格信息服务。
(九)研究分析区县经济社会发展改革情况,提出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有关政策;统筹协调涉及市、区县“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重大事项,指导区县发展和改革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本市城镇化发展战略、郊区城镇体系和城镇布局的政策意见,推进郊区城镇建设;参与研究本市“农村、农业、农民”发展改革的重大问题和政策。
(十)分析预测国内外市场状况,研究提出本市贸易发展战略;组织编制本市要素市场和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并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实施;协调贸易发展和市场体系建设中的重大政策;协调推进本市特殊监管区域的建设与发展;负责研究提出重要物资、商品的总量平衡的意见,组织实施国家下达的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进出口计划。
(十一)负责规划社会应急处置体系中的物资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本市重要物资、商品和能源等方面的战略储备;负责承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下达的经济动员工作任务。
(十二)负责本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平衡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民政、社会管理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提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三)统筹平衡本市城乡建设的发展战略与规划;综合分析基础设施运行状况,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编制本市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工作;综合平衡本市综合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参与研究和协调推进本市房地产发展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建议。
(十四)研究提出本市能源发展战略,组织编制本市能源发展规划,负责本市能源的综合平衡和宏观调控,研究提出能源发展及结构调整的政策;综合平衡本市能源的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指导、实施能源建设与科技进步。
(十五)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国土资源规划与保护政策,做好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衔接,协调推进国土整治;组织编制本市发展循环经济、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规划,研究提出相关政策;负责本市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综合协调工作;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发展机制等有关工作。
(十六)研究本市与国内区域经济联动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本市服务长江三角洲、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体制、机制和重大政策建议,参与拟订跨地区合作的中长期规划;综合协调区域经济发展重大事项,推进有关重大项目建设。
(十七)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本市有关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本市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和协调人口综合调控政策及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八)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编辑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政策法规处
(三)组织人事处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
(五)发展规划处
(六)综合改革处
(七)固定资产投资处
(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九)地区与区域经济处(农村经济处)
(十)城市发展处(交通发展处)
(十一)产业发展处(服务业发展处)
(十二)高技术产业处
(十三)能源处
(十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十五)社会发展处(人口综合处)
(十六)就业分配保障处
(十七)经贸流通处
(十八)财政金融综合协调处
(十九)价格监测监督处
(二十)价格管理处
(二十一)收费管理处 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委。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编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25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秘书长1名,总经济师2名; 正副处级领导职数66名。非领导职数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编辑(一)上海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上海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编辑本规定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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