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滬府辦〔2009〕4號 2009年1月23日 發布機關: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編輯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編輯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17號)的規定,設立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為市政府組成部門。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掛上海市物價局牌子。
一、職責調整
編輯(一)進一步轉變職能,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具體審批事項,進一步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更好地發揮市場機制對經濟活動的調節作用。
(二)進一步加強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指導和綜合協調,加強國民經濟運行的預測、預警和監控,搞好價格總水平調控,促進人口、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
(三)綜合平衡和協調解決本市信息化發展與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中的重大問題。
(四)將原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承擔的外資項目審核職責劃入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五)將原上海市社會服務局承擔的指導市場中介機構發展職責劃入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六)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七)取消或停止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或停止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二、主要職責
編輯(一)貫徹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方針和政策,研究提出相應的政策措施;協調推進本市經濟、金融、貿易、航運中心建設有關工作;研究提出本市經濟、社會和城市發展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主體功能區規劃;銜接、平衡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各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研究提出結構調整、發展速度和總量平衡的預期目標及調控政策;研究起草涉及發展改革工作領域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二)研究提出本市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要預期目標,組織編制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加強國民經濟運行的預測、預警和監控,針對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及時提出調控政策建議。
(三)統籌協調本市總體改革,研究提出框架和思路,擬訂中長期改革規劃和年度改革工作重點;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提出推進市場化改革以及所有制結構調整的政策;研究提出推動非公經濟發展和促進多種所有制經濟公平競爭、共同發展的政策;會同市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公共部門和社會組織改革的總體思路、方案和相關政策;參與研究、銜接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指導推進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指導推進市場中介機構的改革和發展。
(四)擬訂本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市級政府性資金和涉及重大項目的專項規劃;組織提出年度重大項目計劃草案,組織編制市級建設財力和政府性建設基金投資計劃;按權限審批、核准、備案需要綜合平衡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審核並上報由國務院或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審核)的投資項目;審批市級建設財力等政府性資金項目;引導社會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
(五)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組織研究提出本市產業發展戰略,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本市產業發展導向和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搞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加強各產業間的發展協調,會同市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先進製造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會同市有關部門推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協調信息化的發展;綜合平衡和協調解決本市信息化發展與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產業布局及各類開發園區的設立、調整和產業導向的意見。
(六)綜合分析本市全社會資金形勢,研究提出政府投資的重大項目投融資方案,協調指導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市級投資公司的投融資工作;對全社會資金包括財政預算資金、政府性資金和國有資產的平衡協調提出意見;統籌本市金融產業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研究提出本市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政策建議,參與直接融資、間接融資、金融風險防範的有關工作,負責本市企業債券發行的轉報和監督,牽頭協調推進本市創業投資和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參與研究本市財稅政策,參與對各項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
(七)綜合分析國際資本動態及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狀況;研究提出本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按權限核准或審核轉報本市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會同有關方面組織擬訂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規劃並提出重大備選項目;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負責本市外債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安排國外貸款建設資金項目。
(八)監測預測本市價格總水平的變動,研究提出價格總水平的調控目標、價格政策措施和價格改革的建議;研究制定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調整方案並組織實施;按分工負責本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擬訂和調整收費標準,負責中介服務的收費管理;監督檢查價格政策的執行情況,依法查處價格違法和價格壟斷行為等;組織重要農產品、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的成本調查和成本監審;提供價格信息服務。
(九)研究分析區縣經濟社會發展改革情況,提出推進城鄉一體化的有關政策;統籌協調涉及市、區縣「兩級政府、三級管理」的重大事項,指導區縣發展和改革工作;會同市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本市城鎮化發展戰略、郊區城鎮體系和城鎮布局的政策意見,推進郊區城鎮建設;參與研究本市「農村、農業、農民」發展改革的重大問題和政策。
(十)分析預測國內外市場狀況,研究提出本市貿易發展戰略;組織編制本市要素市場和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並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實施;協調貿易發展和市場體系建設中的重大政策;協調推進本市特殊監管區域的建設與發展;負責研究提出重要物資、商品的總量平衡的意見,組織實施國家下達的糧食、棉花等重要商品進出口計劃。
(十一)負責規劃社會應急處置體系中的物資保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本市重要物資、商品和能源等方面的戰略儲備;負責承辦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下達的經濟動員工作任務。
(十二)負責本市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協調平衡人口和計劃生育、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旅遊、民政、社會管理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提出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
(十三)統籌平衡本市城鄉建設的發展戰略與規劃;綜合分析基礎設施運行狀況,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組織編制本市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協調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的前期工作;綜合平衡本市綜合交通發展戰略、規劃和相關政策;參與研究和協調推進本市房地產發展和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政策建議。
(十四)研究提出本市能源發展戰略,組織編制本市能源發展規劃,負責本市能源的綜合平衡和宏觀調控,研究提出能源發展及結構調整的政策;綜合平衡本市能源的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項,指導、實施能源建設與科技進步。
(十五)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人口、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國土資源規劃與保護政策,做好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銜接,協調推進國土整治;組織編制本市發展循環經濟、生態環境建設、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等規劃,研究提出相關政策;負責本市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的綜合協調工作;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發展機制等有關工作。
(十六)研究本市與國內區域經濟聯動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本市服務長江三角洲、服務長江流域、服務全國、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戰略、體制、機制和重大政策建議,參與擬訂跨地區合作的中長期規劃;綜合協調區域經濟發展重大事項,推進有關重大項目建設。
(十七)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協調本市有關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重大問題;組織編制本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提出和協調人口綜合調控政策及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
(十八)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編輯根據上述職責,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設2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二)政策法規處
(三)組織人事處
(四)國民經濟綜合處
(五)發展規劃處
(六)綜合改革處
(七)固定資產投資處
(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處
(九)地區與區域經濟處(農村經濟處)
(十)城市發展處(交通發展處)
(十一)產業發展處(服務業發展處)
(十二)高技術產業處
(十三)能源處
(十四)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處
(十五)社會發展處(人口綜合處)
(十六)就業分配保障處
(十七)經貿流通處
(十八)財政金融綜合協調處
(十九)價格監測監督處
(二十)價格管理處
(二十一)收費管理處 按有關規定設置紀檢監察機構和機關黨委。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編輯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25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秘書長1名,總經濟師2名; 正副處級領導職數66名。非領導職數按《公務員法》有關規定核定。
五、其他事項
編輯(一)上海市國防動員委員會經濟動員辦公室設在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上海市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設在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編輯本規定由上海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上海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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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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