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民终3091号民事判决书
← | (2020)沪0118民初18295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沪02民终3091号 作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 |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声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健,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秀,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 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远超,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微,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 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107-1111/1113。
法定代表人:吴子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声威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爱奇艺公司)、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融泰律师事 务所)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 法院(2020)沪0118民初18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 行了审理。上诉人吴声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健、杨嘉秀、被 上诉人爱奇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远超、沈晓微、被上诉人 融泰律师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 审理终结。
上诉人吴声威上诉请求: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依法 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两被上诉人在“超 前点播案”中提交上诉人的登录和观影记录并无必要,在无授权 情况下直接查看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完全属于滥用权利和优势地 位。上诉人在超前点播案中看到两被上诉人举证自己的登录和观 影记录后,情绪极度紧张。要求两被上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爱奇艺公司辩称,爱奇艺公司在庭前会议程序中向 法院提交吴声威的登录和观影记录并申请不公开质证,目的正当、 查看和提交的过程不存在滥用权利和优势地位的情况,也未造成 对个人信息的不当泄露。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 用法律正确,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融泰律师事务所辩称,融泰律师事务所接受爱奇艺 公司委托向法院提交案件相关证据,正当合法,并未损害吴声威 合法权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吴声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爱奇艺公司向吴声威赔 礼道歉,并将该道歉发布在爱奇艺公司官方微博上至少持续30日; 2、判令融泰律师事务所向吴声威书面赔礼道歉; 3、判令爱奇艺 公司赔偿吴声威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 5,000 元,融泰律师事务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吴声威为爱奇艺公司经营的视频平台“爱 奇艺”会员,其在观看视频时发现爱奇艺公司在片头播放“会员 专属广告”,即认为该行为与其注册会员时的宣传承诺不符,合并 其他原因将爱奇艺公司诉至法院。融泰律师事务所作为该案中爱 奇艺公司的代理机构出庭,向审理该案的法院提交了含有吴声威 在爱奇艺公司经营平台上登录记录和观影记录的一系列证据。 2020 年 4月 14 日,该证据在法院审理的庭前会议程序中,由融 泰律师事务所代理爱奇艺公司举证,以证明吴声威在知晓爱奇艺 公司行为的前提下也在继续使用爱奇艺公司提供的会员服务。该 庭前会议程序不对外直播,吴声威在会议中表示保留对爱奇艺公 司和融泰律师事务所诉讼权利后,融泰律师事务所即表示申请对 前述记录不公开质证。
一审法院另查明,2019年7月8日,爱奇艺公司更新了其“隐 私政策”并标明生效时间为当年7月24日,其在更新提示中表明: “本次更新的内容主要包括:进一步向您介绍了我们公司的基本 情况、增加了通讯录信息在相关业务场景中的获取/使用情况、增 加了第三方SKD类服务直接收集个人信息的业务场景说明及用户 安全使用提示、更为具体的阐述了我们的联系通道以及其他文案 描述性内容调整等” 。2019年10月10日时,申请注册“爱奇艺” 会员时需要"同意”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爱奇艺公司在其 隐私政策中载明“您在使用我们的产品与/或服务时,我们需要/ 可能需要收集和使用您的一些个人信息……” ; “我们可能会收 集您使用我们的产品与/或服务时的搜索记录、观看历史、收藏记 录、观看时长、订单信息、IP地址、访问日期和时间、……”; 关于公开披露中载明了例外情形: "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在下 述情况下共享、转让、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无需事先征得您的 授权同意: ……;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 关的; …”。吴声威于2019年6月19日注册爱奇艺公司黄金 会员。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能提供吴声威注册当时的服务协议及 “隐私政策”,均表示可以结合2019年7月8日更新提示中推断 吴声威注册当时的内容。吴声威同时认为,爱奇艺公司并无必要 伪造其在注册当时的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
吴声威在一审庭审中表示,诉请的基础是爱奇艺公司、融泰 律师事务所查看、并且向前案审理法院提交前述登录记录和观影 记录的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爱奇艺公司作为视频平台的经营者,在一般 用户注册会员时告知其将会收集其登录记录和观影记录,在现有 情形下已经是网络平台经营者的惯常做法;吴声威作为一般用户, 在注册会员时明知爱奇艺公司收集自己的观影记录和登录记录, 故爱奇艺公司在明确告知吴声威的情形下收集该记录并不构成侵 权。爱奇艺公司被吴声威诉至法院后,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查 看其收集的吴声威的上述记录并且向审理法院递交,其目的合法 正当,具体的查看和提交过程未见滥用权利和优势地位的情形。 爱奇艺公司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在其不对外公开的庭前会议程序 中,展示该记录,并未造成吴声威个人信息的不当泄露,未见对 吴声威的不法损害后果。融泰律师事务所作为爱奇艺公司的委托 诉讼代理机构,接受爱奇艺公司委托向法院提交上述证据,合法 正当,在不公开的庭前会议程序中展示,且其后要求不公开质证, 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并无违法行为发生。综上,依照《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 一条第二款以及 200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吴声威的诉讼请求不予 支持。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 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行为的违法性、有损 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 上有过错。本案中,爱奇艺公司和融泰律师事务所在不公开庭前 会议程序中为证明其主张查看并向法院递交吴声威在爱奇艺平台 的登录和观影记录,没有侵害他人权利的主观过错,且并无证据 证明爱奇艺公司和融泰律师事务所的上述行为给吴声威造成损害 后果,故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另爱奇艺公司和融泰律师 事务所的上述行为目的合法、正当,过程中未见滥用权利和优势 地位的情形,从涉案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来看,本案不构成 侵权。综上所述,吴声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 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 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上诉人吴声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伊红
审判员
姚敏
审判员
谢亚琳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蓉
书记员
韩燕萍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 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 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