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64)沪静检诉字第423号起诉书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64)沪静检诉字第423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吴泽皋 1964年11月4日于上海市 |
上海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一九六七年度沪中刑(一)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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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由青年战斗联盟”反革命集团主犯林昭,业经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并侦察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证实:
被告林昭,原名彭令昭,又名许苹,化名吕明,女,三十二岁,江苏省苏州市人,官僚资产阶级出身,学生成份,大学文化,住苏州乔司空巷十五号,上海住址茂名南路一五九弄十一号。一九五○年起参加土改、五反工作队,一九五四年考取北京大学新闻系,一九五七年因反党反社会主义而沦为右派,给予保留学籍劳动察看处分,一九五九年因病来本市休养,一九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被捕。
“中国自由青年战斗联盟”是一个有组织、有纲领的反革命集团,主犯林昭犯有组织反革命集团,进行反革命宣传鼓动,勾结帝国主义为敌人供给情报,策划偷越国境,和煽动在押犯人暴动等,破坏社会主义事业,阴谋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严重罪行。
早在一九五七年,我党整风期间,被告林昭在北京大学就参加了以张元勋为首的反动集团以自由出版为名,搞起了反动刊物《广场》,借此向我党和社会主义进攻被告以“宁进监狱”的反动立场在幕后为反动集团出谋划策积极活动,而沦为右派,继续坚持反革命立场,与“广场”反动集团中的右派分子共谋由右派分子陈奉孝偷越国境勾结帝国主义。陈奉孝正在实施偷渡时,被我公安机关逮捕。以后,张元勋等反革命分子也相继被公安机关逮捕后,被告竟隐蔽地继续活动,她通过右派分子孙和的关系,于一九五八年认识了兰州大学右派分子张春元,林昭代表“广场”反革命集团,同张春元和继而认识的右派分子顾雁、谭蝉雪、苗庆元等人联系,采取通讯、串连的方法,组成反革命集团,张春元同被告商议确定了组织名称为“中国自由青年战斗联盟”,要以反革命武装推翻人民政府为目的。他们在上海、苏州等地,多次聚会商讨出版以《星火》命名的反革命刊物,以进行造谣污蔑和颠覆人民政权的宣传鼓动,被告写的反革命文章《海鸥》,为张春元印成宣传品,《普洛米修士受难的一日》则登载于《星火》第一期上;被告又接受了能使在全国各地散发《星火》而收集我各地党政领导干部和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名单的任务,妄图以此策动我公职人员反对党的领导该反革命集团为了继续要同国外帝国主义勾结,派遣谭蝉雪偷渡去香港,当潭蝉雪实施偷渡被我公安机关逮捕后,被告同顾雁共商对策,销毁罪证。
被告林昭,由于其官僚资产阶级家庭出身和父亲彭国彦因反革命案被我打击后,于一九六○年畏罪自杀身死因此对我党和人民政府抱有刻骨的阶级仇恨,在逮捕以后,就一直不思坦白认罪,后因患肺病,于一九六二年三月五日,政府准于保外就医。但被告仍坚持反动立场在保外就医期间,继续进行以下反革命破坏活动:
一、写了一封恐吓信给北大校长陆平,信中自称是右派“群体中的一分子”,恶毒地咒骂我党和人民政府是“暴政”,污蔑我反右斗争,狂妄地宣称“我们是不会后退的”,“要以最后的一息献给战斗”等。还用书面答辩的形式,将反革命文章寄给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文中造谣攻击政府镇压反革命是惩办了“善良”的人,并扬言要“誓死反对”社会主义。被告还在医院的墙上也涂写了《自由吟》等反革命诗词。
二、为了扩充反革命组织,又在苏州发展了右派分子黄政、朱泓参加,同黄政一起制定了“中国自由青年战斗联盟”的“政治纲领”、“战斗纲领”和“盟章”,确定了以右派分子为主要发展对象,凡是右派分子均可担任“盟的各级组织核心”的组织路线。和实行私人设厂的经济路线,妄图收罗各地右派分子,在我国实施资本主义复辟。
三、为要同帝国主义勾结,于一九六二年九月,在本市淮海中路主动勾搭无国籍侨民阿诺·纽门,要纽门帮助其偷渡出境,被告将《我们是无罪的》、《给北大校长陆平的信》等四篇反革命文章交给纽门,要他设法带往国外发表,妄图在国际上扩大反对我党我国的影响。
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被告被收监羁押。竟仍坚持反动立场坚决与人民为敌,在监所中继续进行破坏活动。向在押的诈骗犯张如一灌输了反动思想,并发展她参加“中国自由青年战斗联盟”,告诉她联络暗号,布置她在刑满出狱后,到苏州找黄政联系,以共谋反革命活动,还教唆张如一在任何情况下“绝不能动摇信念”。同时,在监所中又用高声呼喊的方法,煽动在押人犯暴动。还先后写了恶毒污蔑我党和人民民主专政的、题为《牢狱之花》《提篮桥的黎明》《血花》等等的反革命诗词、歌曲、标语、口号。被告在一九六三年六月十六日写的《绝食书》中,狂妄地说:“一息尚存,此生宁坐穿牢底,决不稍负初愿稍改初志。”一系例事实,完全证明被告林昭是一个坚决与人民为敌的反革命分子。
上述事实,有各地群众的检举揭发,经上海、苏州、天水等地公安机关的严密侦讯,搜查到林昭所收集起来而写的我党政领导干部和各民主党派负责人的名单,及反革命集团成员间来往信件,还有反革命刊物《星火》等宣传品,有被告同黄政合写的“中国自由青年战斗联盟”政治纲领,有监所和医院转来的被告写的反革命文章、诗词、信件等,有反革命集团成员张元勋、顾雁、梁炎武、谭蝉雪、苗庆元、孙和、黄政、朱泓、张如一等人和帝国主义间谍阿诺·纽门的供词,及同监在押犯人的揭发、等等。大量人证、物证。
如上所述,本院确认:被告林昭长期来坚持与我党和人民为敌的立场,积极组织反革命集团,共谋出版《星火》刑物,进行造谣煽动,阴谋偷越边境叛国投敌,在保外就医期间和在监所中进行了一系例反革命活动,妄图推翻人民民主政权,破坏社会主义事业,勾结帝国主义作反革命的垂死挣扎,实属怙恶不悛的反革命分子,罪行极为严重。为此,本院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三款,比照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泽皋
一九六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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