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64)滬靜檢訴字第423號起訴書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64)滬靜檢訴字第423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 吳澤皋
1964年11月4日於上海市
上海市公檢法軍事管制委員會一九六七年度滬中刑(一)字第16號刑事判決書

「中國自由青年戰鬥聯盟」反革命集團主犯林昭,業經公安機關依法逮捕並偵察終結,移送本院審查起訴,經審查證實:

被告林昭,原名彭令昭,又名許苹,化名呂明,女,三十二歲,江蘇省蘇州市人,官僚資產階級出身,學生成份,大學文化,住蘇州喬司空巷十五號,上海住址茂名南路一五九弄十一號。一九五○年起參加土改、五反工作隊,一九五四年考取北京大學新聞系,一九五七年因反黨反社會主義而淪為右派,給予保留學籍勞動察看處分,一九五九年因病來本市休養,一九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被捕。

「中國自由青年戰鬥聯盟」是一個有組織、有綱領的反革命集團,主犯林昭犯有組織反革命集團,進行反革命宣傳鼓動,勾結帝國主義為敵人供給情報,策劃偷越國境,和煽動在押犯人暴動等,破壞社會主義事業,陰謀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嚴重罪行。

早在一九五七年,我黨整風期間,被告林昭在北京大學就參加了以張元勛為首的反動集團以自由出版為名,搞起了反動刊物《廣場》,藉此向我黨和社會主義進攻被告以「寧進監獄」的反動立場在幕後為反動集團出謀劃策積極活動,而淪為右派,繼續堅持反革命立場,與「廣場」反動集團中的右派分子共謀由右派分子陳奉孝偷越國境勾結帝國主義。陳奉孝正在實施偷渡時,被我公安機關逮捕。以後,張元勛等反革命分子也相繼被公安機關逮捕後,被告竟隱蔽地繼續活動,她通過右派分子孫和的關係,於一九五八年認識了蘭州大學右派分子張春元,林昭代表「廣場」反革命集團,同張春元和繼而認識的右派分子顧雁、譚蟬雪、苗慶元等人聯繫,採取通訊、串連的方法,組成反革命集團,張春元同被告商議確定了組織名稱為「中國自由青年戰鬥聯盟」,要以反革命武裝推翻人民政府為目的。他們在上海、蘇州等地,多次聚會商討出版以《星火》命名的反革命刊物,以進行造謠污衊和顛覆人民政權的宣傳鼓動,被告寫的反革命文章《海鷗》,為張春元印成宣傳品,《普洛米修士受難的一日》則登載於《星火》第一期上;被告又接受了能使在全國各地散發《星火》而收集我各地黨政領導幹部和各民主黨派負責人名單的任務,妄圖以此策動我公職人員反對黨的領導該反革命集團為了繼續要同國外帝國主義勾結,派遣譚蟬雪偷渡去香港,當潭蟬雪實施偷渡被我公安機關逮捕後,被告同顧雁共商對策,銷毀罪證。

被告林昭,由於其官僚資產階級家庭出身和父親彭國彥因反革命案被我打擊後,於一九六○年畏罪自殺身死因此對我黨和人民政府抱有刻骨的階級仇恨,在逮捕以後,就一直不思坦白認罪,後因患肺病,於一九六二年三月五日,政府准於保外就醫。但被告仍堅持反動立場在保外就醫期間,繼續進行以下反革命破壞活動:

一、寫了一封恐嚇信給北大校長陸平,信中自稱是右派「群體中的一分子」,惡毒地咒罵我黨和人民政府是「暴政」,污衊我反右鬥爭,狂妄地宣稱「我們是不會後退的」,「要以最後的一息獻給戰鬥」等。還用書面答辯的形式,將反革命文章寄給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文中造謠攻擊政府鎮壓反革命是懲辦了「善良」的人,並揚言要「誓死反對」社會主義。被告還在醫院的牆上也塗寫了《自由吟》等反革命詩詞。

二、為了擴充反革命組織,又在蘇州發展了右派分子黃政、朱泓參加,同黃政一起制定了「中國自由青年戰鬥聯盟」的「政治綱領」、「戰鬥綱領」和「盟章」,確定了以右派分子為主要發展對象,凡是右派分子均可擔任「盟的各級組織核心」的組織路線。和實行私人設廠的經濟路線,妄圖收羅各地右派分子,在我國實施資本主義復辟。

三、為要同帝國主義勾結,於一九六二年九月,在本市淮海中路主動勾搭無國籍僑民阿諾·紐門,要紐門幫助其偷渡出境,被告將《我們是無罪的》、《給北大校長陸平的信》等四篇反革命文章交給紐門,要他設法帶往國外發表,妄圖在國際上擴大反對我黨我國的影響。

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被告被收監羈押。竟仍堅持反動立場堅決與人民為敵,在監所中繼續進行破壞活動。向在押的詐騙犯張如一灌輸了反動思想,並發展她參加「中國自由青年戰鬥聯盟」,告訴她聯絡暗號,布置她在刑滿出獄後,到蘇州找黃政聯繫,以共謀反革命活動,還教唆張如一在任何情況下「絕不能動搖信念」。同時,在監所中又用高聲呼喊的方法,煽動在押人犯暴動。還先後寫了惡毒污衊我黨和人民民主專政的、題為《牢獄之花》《提籃橋的黎明》《血花》等等的反革命詩詞、歌曲、標語、口號。被告在一九六三年六月十六日寫的《絕食書》中,狂妄地說:「一息尚存,此生寧坐穿牢底,決不稍負初願稍改初志。」一系例事實,完全證明被告林昭是一個堅決與人民為敵的反革命分子。

上述事實,有各地群眾的檢舉揭發,經上海、蘇州、天水等地公安機關的嚴密偵訊,搜查到林昭所收集起來而寫的我黨政領導幹部和各民主黨派負責人的名單,及反革命集團成員間來往信件,還有反革命刊物《星火》等宣傳品,有被告同黃政合寫的「中國自由青年戰鬥聯盟」政治綱領,有監所和醫院轉來的被告寫的反革命文章、詩詞、信件等,有反革命集團成員張元勛、顧雁、梁炎武、譚蟬雪、苗慶元、孫和、黃政、朱泓、張如一等人和帝國主義間諜阿諾·紐門的供詞,及同監在押犯人的揭發、等等。大量人證、物證。

如上所述,本院確認:被告林昭長期來堅持與我黨和人民為敵的立場,積極組織反革命集團,共謀出版《星火》刑物,進行造謠煽動,陰謀偷越邊境叛國投敵,在保外就醫期間和在監所中進行了一系例反革命活動,妄圖推翻人民民主政權,破壞社會主義事業,勾結帝國主義作反革命的垂死掙扎,實屬怙惡不悛的反革命分子,罪行極為嚴重。為此,本院為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二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三款,比照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十二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嚴懲。

此致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檢察員:吳澤皋
一九六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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