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舊訂黑龍江煤礦條約

黑龍江煤礦條約
大清國、俄羅斯帝國
光緒二十七年十二月初五日
1902年1月14日

第一條 今中國黑龍江將軍薩保。因欲保全黑龍江省之林木。以自由開採煤礦之權利。讓與東淸鐵路公司總監幼哥諾溪。其採煤礦之地段及方法。一任該公司自行選擇。

第二條 採掘煤礦之時應照下列三條辦理

(一) 鐵路兩旁三十華里以內之地。公司有採掘煤礦之權。

(二)若有外國人或其他公司。或華洋合辦之人。欲在鐵路兩旁三十華里以外。採掘煤礦。則須於黑龍江將軍未經許可之前,先與東淸鐵路公司商議。

(三)若東淸鐵路公司。欲在鐵路兩旁三十華里以外。採掘煤礦。則其優先權之區別。須照中國通行之採掘煤礦章程辦理

第三條以下至第七條與吉林煤礦條約之第三條至第七條同

第八條 凡一切木料可用以建造房屋及其他之用者及在指定之煤礦採掘區域內外採伐之木料若係平民所有者則須與地主和衷商酌價目給還價値若係官有者則須照時價交還價値黑龍江將軍須向之征收課稅其數以百分之八爲準

第九條 以下至十二條亦與吉林煤礦條約同因本約訂結之時係據吉林煤礦條約之故也

華厯光緖二十七年十二月初五日 俄厯一千九百二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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