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旧订黑龙江煤矿条约

黑龙江煤矿条约
大清国、俄罗斯帝国
光绪二十七年十二月初五日
1902年1月14日

第一条 今中国黑龙江将军萨保。因欲保全黑龙江省之林木。以自由开采煤矿之权利。让与东清铁路公司总监幼哥诺溪。其采煤矿之地段及方法。一任该公司自行选择。

第二条 采掘煤矿之时应照下列三条办理

(一) 铁路两旁三十华里以内之地。公司有采掘煤矿之权。

(二)若有外国人或其他公司。或华洋合办之人。欲在铁路两旁三十华里以外。采掘煤矿。则须于黑龙江将军未经许可之前,先与东清铁路公司商议。

(三)若东清铁路公司。欲在铁路两旁三十华里以外。采掘煤矿。则其优先权之区别。须照中国通行之采掘煤矿章程办理

第三条以下至第七条与吉林煤矿条约之第三条至第七条同

第八条 凡一切木料可用以建造房屋及其他之用者及在指定之煤矿采掘区域内外采伐之木料若系平民所有者则须与地主和衷商酌价目给还价值若系官有者则须照时价交还价值黑龙江将军须向之征收课税其数以百分之八为准

第九条 以下至十二条亦与吉林煤矿条约同因本约订结之时系据吉林煤矿条约之故也

华历光緖二十七年十二月初五日 俄历一千九百二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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