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管理大中城市集市贸易和坚决打击投机倒把的指示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严格管理大中城市集市贸易和坚决打击投机倒把的指示 1963年3月3日 发布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986年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宣佈由《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替代。 |
一九六〇年冬季农村恢复集市贸易以后,大中城市也出现了一些集市贸易市场和自发商贩市场。这种市场对补充城市供应和促进小商品生产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出现了程度不同的混乱现象,私商投机倒把活动一度相当猖獗。
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由于国民经济存在着困难,商品不足,城市供应比较紧张,在当时情况下,许多城市在一定范围内开放了集市贸易,是有好处的。去年以来,党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已经卓见成效。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增长和货币的回笼,随着市场供应情况的逐步好转,各地先后进行了整顿市场、缩小范围、打击投机的工作,不少城市还开展了供销合作社的自营业务,目前市场秩序已有改善。根据上海、天津、武汉、广州、重庆、沈阳、西安、南京、哈尔滨、杭州、济南、郑州、兰州、唐山等十四个大中城市的材料,一九六二年城市集市贸易的成交额为二亿六千万元,占同期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比重,按货币计算(即按集市贸易价格计算),平均占百分之五左右,高的占百分之十一点五,低的占百分之一点七;按商品量计算(即按国营牌价换算),平均占百分之二左右,高的占百分之五点七,低的占百分之零点八。到一九六二年第四季度整顿市场以后,城市集市贸易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的比重,按货币计算,下降到平均百分之三点七,按商品量计算,下降到平均百分之一点七。城市集市价格同农村集市价格一样,是逐步下降的。一九六二年十二月同一九六一年十二月比较,平均下降百分之五十四左右。同国营牌价比较,平均还高一点三倍左右。
集市贸易具有两面性。城市集市贸易,如果掌握得不好,它的消极作用比农村集市贸易大得多。两年来的经验证明:城市集市贸易开得大了,就会给投机商贩以可乘之机,贩卖主要农副产品,套购工业品,倒卖金银票证,内外勾结,城乡串连,腐蚀职工,败坏风气,助长资本主义势力的发展,给计划市场带来严重的危害,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政治秩序的巩固。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认为,城市集市贸易的成交额虽然不大,但影响很大。因此,在利用城市集市贸易一定的补充作用的同时,必须特别注意和防止它的消极作用。为了严格大中城市集市贸易的管理,坚决打击投机倒把,特作如下指示:
一、大中城市集市贸易的方针
城市和农村情况不同,城市人口主要是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业的职工及其家属,他们自己没有产品出售,他们所需要的农副产品,应当由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有计划地组织供应,决不能把希望寄托在集市贸易上。
但是,把所有零星分散的小农副产品和小手工业品,全部由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包下来组织供应,事实上也难以完全办到。因此,在严格管理的条件下,在很小的范围以内,正确地利用集市贸易这种形式作为补充,是可以容许的。大中城市的集市贸易,应当是一些零星的农副产品的零售市场。在这种市场出售商品的,应当是郊区和附近地区进城出售自己产品的农民,经过批准从事一些鲜活商品短距离贩运的小商贩,以及出售家庭副业产品的城市居民和出售零星手工业品的个体手工业者。
鉴于过去两年的经验,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认为,今后对大中城市集市贸易,应当采取加强管理、缩小范围、逐步代替、区别对待、因地制宜的方针。这就是说:管理宜紧不宜松,范围宜小不宜大。凡是可以由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代替的,应当积极地采取措施,逐步代替。有些零星的小产品,不便代替的,也可以区别对待,把它保留下来。同时,应当照顾各个城市郊区大小、城乡联系、供应情况等不同条件,采取因地制宜的做法。
二、几条主要的政策界限
(一)严格控制大中城市集市贸易的商品范围。
(1)粮、棉、油、烟、麻等重要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计划分配的工业品和手工业品,以及各省、市、自治区认为有必要禁止上市的商品,必须严格禁止上市。
必须严格禁止倒买黄金、白银和票证。
有的城市,经省、市、自治区党委批准,暂时还允许农民在完成统购任务以后进城出售粮油的,也应当限定在供销合作社设置的货栈或粮食交易所成交,以便对买卖双方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
(2)肉、鱼、禽、蛋、蔬菜(包括薯类)、水果等副食品以及其他一些土特产品,主要由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经营。是否允许农民在保证完成国家派购和履行议购合同的前提下进城出售,允许哪些,不允许哪些,允许到什么程度,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决定。
(3)有些小农副产品、小土特产品、小手工业品,如小鱼小虾、小水果、零星蔬菜、筐篓扫把、花鸟鱼虫,等等,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不便经营的,可以允许上市出售。
(二)大中城市集市贸易的成交额,按商品量计算,一般应当控制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百分之二以内,大城市应当更低一些。
供销合作社设置的贸易货栈或交易所的营业额,以及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供应货源,组织合作商店、合作小组代销经销的营业额,不计算在集市贸易成交额以内。
(三)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成员和批准经营的商贩,他们的实际收入(扣除经营当中合理开支以后的收入),应当大体相当于当地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职工的工资水平,可以略低一些,也可以略高一些。有特殊技艺、劳动时间较长以及有辅助劳动力参加经营的,收入水平应当高一些。收入过高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通过平抑价格、调整批零差价和国家税收等,适当加以调节。
三、加强经济措施,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阵地
由于农业生产的增长,农民在完成国家统购派购任务以后,还有一部分剩余的农副产品需要出售,另一方面城市居民也有需要。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商品的调剂和交流,国营商业和供销社不去经营,私商必然插手经营。市场阵地,社会主义不去占领,资本主义就要占领。因此,国营商业必须加强对城市市场的统一安排。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应当积极采取经济措施,加强对集市贸易的领导。
(一)农村的供销合作社,应当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任务(包括统购、派购和计划外换购)的前提下,采取换药、议价等方式,积极收购生产队和社员的剩余产品,掌握批发业务,代替私商的长途贩运,割断农民同商贩的联系。
换购和议购,主要由供销合作社负责经营。个别商品适宜于国营商业经营的,也可以由国营商业经营。但是,在一个地区,同一种商品,只能由一个部门经营,不许各部门乱插手,以免互相竞争,抬高价格。
(二)城市的供销合作社和指定的国营商业单位,应当设置必要的零售网点或专柜,根据有赚有赔,总的有利不赔的原则,专门经营换购或议购来的商品,并且组织一部分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个体商贩,让他们代销经销。
(三)在禁止粮、油加工制品上市的同时,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应当积极经营不收粮票的高价的熟食,或者供应货源,组织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经营,以代替私人经营的熟食业。要做到,熟食的品种不比私人少,熟食的价格要比私人低。
(四)办好国营旧货商店,开展寄售业务。城市居民出售自有的旧货,允许自定寄售价格,并且按照寄售价格收取一定比例的寄存费。有些城市,对一些零星废旧物品,也可以组织一部分有证商贩经营,指定场所,集中管理。国营旧货商店和旧货市场,要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加强联系,防止盗窃销赃。
(五)农民拿到国家奖售的工业品,如有多余需要出售时,可以试行多种方法:可以在农村供销合作社寄售,也可以由供销合作社议价收购,或者采取换购的方式,换给农民所需要的其他商品,也可以采取其他的方法。这是供销社取得工业品的一个来源。此外,为了支持供销合作社的换购业务,国家也应当分配给一部分工业品。
在禁止买卖票证的同时,如何寻找适当的代替的方法,便利居民生活调剂,各地可以研究一些办法,先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试点。
(六)换购和议购的主要商品,应当纳入计划,统一安排。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应当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有计划有秩序地按照合理的经济流转渠道组织物资交流,使物畅其流,互通有无。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认为,当前逐步代替私商,同私商开展经济斗争的关键,是打破地区封锁。国营商业和供销社的交流畅通了,私商的贩运就断了;我们的业务搞活了,私商才能排挤掉。没有国内市场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和统一行动,就不能有效地同私商作斗争。目前有的地方不准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把本地区应当外销的物资运销出去,或者提出过高的价格和索取过多的换购物资,这种做法,是束缚社会主义商业的手足,给资本主义投机商贩大开方便之门,应当坚决纠正。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认为,在坚决打破地区封锁,加强组织物资交流的同时,对于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调拨的商品,对于调出物资多、投放货币多的地区,国营商业部门应当坚决给予支持,负责调入必要的商品,平衡市场,回笼货币。
对于议价收购的商品,应当在供销合作总社、省联社的统一安排和组织下,由城市的供销合作社同县联社或附近的农村基层供销合作社直接挂钩,按照合理的商品运销渠道,有计划地组织流通,减少流转环节,不准层层加手续费。供销社应当认真地改善经营管理,降低费用,以利于平抑市场物价,同私商作斗争。目前,供销社建立不久,任务很重,各地党委要加强对他们的领导。
四、加强城乡市场管理和税收工作,坚决打击投机倒把
大中城市的集市贸易同农村的集市贸易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管好城市集市贸易的同时,必须管好农村集市贸易,坚决同城乡投机倒把分子作斗争。下列几项措施,不仅适用于城市,也适用于农村。
(一)坚决取缔私商的长途贩运,严厉打击投机倒把活动。今后一切商品都不许私商长途贩运,转手批发。对于长途贩运和投机倒把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该没收的没收,该罚款的罚款,该法办的法办。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省、市、自治区,应当规定一些必要的政策界限和具体办法,区别在当地进行商业活动和长途贩运之间的界限,正当交易行为和投机倒把之间的界限,探亲访农携带少量物品和长途贩运投机倒把之间的界限。铁道交通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取谛私商长途贩运的斗争,规定一些限制私商携带物品的具体措施。公安部门和法院,也应当积极配合这一工作。
(二)清理无证商贩。在职的干部和职工、弃农经商的农民和其他私自离职人员,严格禁止从事商业活动。在城市中,精简和下放人员及盲流人员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当限期停业,动员回乡。对于生活困难又无其他工作出路的城市闲散人员,首先要从多方面设法安置;同时,根据需要,也可以批准一些当地有户口的人,暂时从事商业经营,并发给临时营业证照。批准时,应当从严掌握。清理后,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对于小商小贩,根本道路是要组织起来,逐步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但是从全国来看,目前商贩总的说是多了,随着经济情况的进一步好转,小商小贩还应当逐步淘汰一批。因此,对新发展的小商小贩,一时还不要急于组织成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以免国家背上包袱。
(三)对于有证的小商小贩,以及合作小组和合作商店,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利用他们的积极作用,限制他们的消极作用,并且加强教育和改造。应当具体规定他们的经营范围,只准他们在规定的范围之内经营,不准转手批发,不准投机倒把。
(四)应当结合清理商贩证照的工作,依靠和发动群众,对过去从事长途贩运,转手批发,以及其他投机倒把活动,获得暴利的商贩,分别进行一次罚款或补税的工作。
(1)积蓄暴利(指由暴利取得的现金、存款、货物和用暴利购置的资产)在一千元以上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百分之六十到八十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全部没收,该法办的还要法办。
(2)积蓄暴利在一千元以下、五百元以上的,应当追补偷漏的税款,加成征收临时商业税,一般不罚款。
(3)积蓄暴利在五百元以下的,应当追补偷漏的税款,一般不加成征税,不罚款。
在(2)(3)两条,积蓄暴利虽然在一千元或五百元以下,但情节十分恶劣的,也可以处以罚款,甚至法办。
(4)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手工业合作组织、运输合作组织、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从事投机活动获得暴利的,也应当按上述办法办理。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所获暴利如果已经用于集体生产或者集体收益分配的,可以不再补税。手工业合作组织和运输合作组织,所获暴利如果已经用于添置生产设备的,也可以不再补税。但是必须加强教育,保证以后不再重犯。
(5)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内部的投机倒把分子和贪污盗窃分子,应当集中审查,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以退赃、开除、法办的处分,个别情节十分恶劣的,应当处以极刑,决不姑息迁就。
上述罚款和补税工作,应当集中力量对付获得非法暴利的投机分子。对于农民自产自销的收入,应当加以保护,即使有偷税漏税行为,这次一般也不予追查,以免扩大打击面。对于获得暴利的商贩,也应当首先集中力量打击那些暴利大、情节恶劣的分子,并且实行抗拒从严、坦白从宽的原则。
上述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人民委员会,根据上述原则自行规定。
(五)税收是同私商投机倒把作斗争的重要武器。各地税务部门应当拿出足够的力量,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投机私商的斗争。对于过去获得暴利的投机商贩,要做好罚款补税的工作。对于今后新发生的从事长途贩运和投机活动的私商,应当坚决取缔,没收他们的全部商品和货款,并且依法处理。
对于合法经营的个体商贩,应当加强临时商业税和所得税的征收工作。临时商业税可以加成征收。加成的比例,可以由原来的不超过应征税额的一倍,提高为不超过三倍。个别的可以提高到五倍。所得税的税率,应当根据个体重于集体的原则,适当加以提高。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取缔私商长途贩运,对投机倒把分子进行罚款和补税,不单是一个市场税收问题,而且是一场尖锐的阶级斗争,是厉行增产节约,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反对本位主义和反对官僚主义运动的一个重要内容。一方面要看到投机倒把分子在群众中是孤立的,这是我们开展这一斗争的有利条件。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投机倒把分子同市场上广大农民和商贩的正当交易混杂在一起,他们的活动比较隐蔽分散,而且往往内外勾结,斗争具有很大的复杂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掌握不好,可能引起某些农民和正当商贩的恐慌,影响正常的物资交流,甚至误伤一些好人。因此,必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严肃对待,必须走稳,打准,必须加强对广大干部和群众的社会主义教育和阶级教育。各级党委和人民委员会要指定专人抓这项工作。要根据城乡不同的特点,具体作出行动规划,确定斗争的策略和方法。同时要以一个行政机构为主,联系有关部门,研究和处理运动当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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