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通知
本文件已于1986年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宣布失效。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通知 1980年4月8日 发布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原则,一九七九年在全国范围内较大幅度地提高了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价格,虽然步子快了一点,但是,对于改善农民生活,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增加农产品的收购和供应,起了巨大的作用,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同年,还适当提高了部分副食品的销售价格,扭转了销售价格低于收购价格的不正常状况,保证了这部分商品的正常流通。为了补偿由于部分副食品的正常提价而增加的开支,对职工实行了价格补贴。同时,还提高了部分职工的工资,再加上增发奖金,扩大就业,绝大多数职工的生活有了改善。城乡广大人民对这些重大措施,基本上是满意的。农产品的收购和供应,起了巨大的作用,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同年,还适当提高了部分副食品的销售价格,扭转了销售价格低于收购价格的不正常状况,保证了这部分商品的正常流通。为了补偿由于部分副食品的正常提价而增加的开支,对职工实行了价格补贴。同时,还提高了部分职工的工资,再加上增发奖金,扩大就业,绝大多数职工的生活有了改善。城乡广大人民对这些重大措施,基本上是满意的。
当前,在市场物价方面群众最不满意的突出问题是乱提价和变相涨价。有些地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不顾整体利益,违反物价政策和物价纪律,为了片面追求增加利润、多发奖金,任意扩大商品调价的范围,随便提高调价的幅度;有的采取改换牌子、掺杂掺假、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短厅缺两等不正当手段,变相提价;有的随便减少平价商品,扩大议价商品的范围,甚至平价购进,议价销出,抬高物价;有的随意增加公用事业、服务行业的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这些错误的恶劣作法,形成一股竞相涨价之风,扰乱了正常经济秩序,加重了城乡人民特别是职工的负担,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的信誉。如果不立即纠正,一定会对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对调整、改革、整顿、提高”八字方针的贯彻执行,造成极为不利的严重后果。对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坚决贯彻执行中央一九七九年七十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采取果断措施,迅速解决。
中央和国务院认为,从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确保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这是当前物价工作中必须坚持不移地贯彻执行的方针。为着实现这个方针,最根本的是要依靠群众努力发展生产,降低成本,生产更多的价廉物美的商品供应市场;要厉行节约,控制货币投放,争取市场商品供需平衡。同时,还要大力加强物价管理,切实纠正一切违反物价政策的现象,坚决刹住乱涨价、变相涨价的歪风。为此,中央、国务院作如下通知:
一、计划规定的商品价格,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准自行提高。价格极不合理必须调整的,应按照物价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物价部门统筹安排。
二、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以来,凡是应该经过而没有经过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由各单位自行提高的价格和与群众生活有关的收费标准,应在接到本通知后一个月,按物价管理权限报批,不应提价的,限期退回原价;所有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必须保留的,应重新报批。
三、任何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不得用提价或变相涨价的办法,扭亏增盈、增发奖金。凡是违反物价政策、破坏物价纪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发放奖金。
四、偷工减料、粗制造而造成质量下降的产品,要限期恢复和提高质量。逾期没有恢复的,要按质论价,适当降价。质量虽然没有下降,但巧立名目,变相提价的产品,应坚决恢复原价。
五、收购农产品的超购加价和价外补贴,除国务院规定的以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增加品种和提高幅度。
六、议购议销的商品范围,限于三类农副产品、工业品中的小商品和允许完成收购任务以后上市的一、二类农产品。一、二类日用工业品不准议购议销。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对议价商品的品种范围作出具体规定,并向群众公布。议价商品要贯彻薄利多销的方针。商业部门要改善经营,调剂余缺,避免价格暴涨暴落。
七、大中城市和工矿区的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安排好蔬菜的生产和供应,把销售价格稳定下来,大宗蔬菜不搞议价。
八、供应外宾的商品价格和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目前各地自行其是,许多订得偏高,影响很不好,不利于进一步发展我国同外国的经济、文化交流活动,特别是不利于旅游业的发展。有关部门要共同商量,订出一个统一的、适当的标准。
九、切实加强市场管理,坚决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对套购倒卖、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不法分子,要依法从严惩处。
十、要加强物价政策的宣传教育。既要把部分商品必须提价的道理讲清楚,也要把部分商品降价的情况告诉群众,对市场商品涨价要作具体分析。除了国家规定的物价正常上涨外,有的商品由于原材料涨价,成本增加;有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副食品涨价,需要自行担负职工的价格补贴。在这两种情况下,经过物价部门审批,适当提高有关的商品价格和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也是合理的。只要解释清楚,是会得到群众谅解的。对于议购议销商品的具体政策,要随时向群众说清楚。报刊、广播应加强有关物价政策全面的宣传报道。
稳定物价、活跃市场是当前经济生活中的大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在最短时间内刹住涨价风。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开展一次物价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论哪个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任意提价得到的非法收入,要收缴财政。对有关人员要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以至依法惩办。对模范遵守物价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扬和奖励。物价检查要由各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并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参加。一年要检查几次,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目前,许多商品的价格存在着不合理现象。有部分工业品包括部分农业生产资料,有的价格很高,大大超过了价值;有的价格很低,远远低于价值。这种价格严重背离价值的状况,是影响生产不能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因素之一。这些问题是过去长期积累下来的,不可能一下子调整过来。仓促调价,零敲碎打,不仅不能根本解决问题,而且会造成经济生活的混乱。要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结合国民经济的长远规划,在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的过程中,逐步解决。
本通知发至基层党委和政府,十天后口头传达到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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