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干部参加体力劳动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干部参加体力劳动的决定
議字77号
1958年9月24日
发布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8年/第29号

1958年9月25日發布

自中共中央1957年5月10日發布关于各級領导人員参加体力劳动的指示和1958年2月28日發布关于下放干部进行劳动鍛煉的指示以后,全国有近百万干部下放到农村和工矿企業参加体力劳动,同时,全国广大在职干部利用業余时間积極地参加了各項体力劳动,这样,大大地增強了党、政府、軍队、人民团体以及很多企業、事業机关同劳动羣众的联系,有效地改进了干部的思想作風。由于干部参加体力劳动,以普通劳动者的面貌在羣众中出現,因而进一步改善了干部和羣众之間的关系,提高了广大劳动羣众的革命积極性,加強了他們对于干部的信任和爱戴。这是形成我国今年工农業生产大躍进的一个重要因素。一年多以来的事实証明,干部和羣众、腦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必須打成一片,也能夠打成一片,对于这一点的任何忽視和怀疑都是錯誤的和危險的。目前国家干部队伍有几百万人,加上他們的家屬有几千万人,他們的思想、生活作風影响着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使这个队伍完全同劳动羣众打成一片就具有非常重大的政治意义,因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認为除了一部分干部已經下放到农村和工矿企業进行劳动鍛煉以外,今后主要应当使全体在职干部每年都分出一定时間去参加工农業劳动生产。現在决定:

一、各机关、部队和各企業、事業單位的全体工作人員,除年老有病不能参加体力劳动或者只能参加輕微的体力劳动的以外,每人每年必須用至少一个月的时間参加体力劳动。

二、各單位对于所屬工作人員怎样参加体力劳动和怎样保証作滿至少一个月,应当根据各單位的具体情况,定出計划,作好安排,以便在不影响工作的条件下迅速执行上述决定。

三、中共各級党委和各級人民委員会应当在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分別对本級干部参加体力劳动的情况作兩次全面的檢查,以便保証这一决定的完滿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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