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幹部參加體力勞動的決定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幹部參加體力勞動的決定
議字77號
1958年9月24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58年/第29號

1958年9月25日發布

自中共中央1957年5月10日發布關於各級領導人員參加體力勞動的指示和1958年2月28日發布關於下放幹部進行勞動鍛煉的指示以後,全國有近百萬幹部下放到農村和工礦企業參加體力勞動,同時,全國廣大在職幹部利用業余時間積極地參加了各項體力勞動,這樣,大大地增強了黨、政府、軍隊、人民團體以及很多企業、事業機關同勞動羣眾的聯繫,有效地改進了幹部的思想作風。由於幹部參加體力勞動,以普通勞動者的面貌在羣眾中出現,因而進一步改善了幹部和羣眾之間的關係,提高了廣大勞動羣眾的革命積極性,加強了他們對於幹部的信任和愛戴。這是形成我國今年工農業生產大躍進的一個重要因素。一年多以來的事實証明,幹部和羣眾、腦力勞動者和體力勞動者必須打成一片,也能夠打成一片,對於這一點的任何忽視和懷疑都是錯誤的和危險的。目前國家幹部隊伍有幾百萬人,加上他們的家屬有幾千萬人,他們的思想、生活作風影響着國家生活的各個方面,使這個隊伍完全同勞動羣眾打成一片就具有非常重大的政治意義,因此,中共中央和國務院認為除了一部分幹部已經下放到農村和工礦企業進行勞動鍛煉以外,今後主要應當使全體在職幹部每年都分出一定時間去參加工農業勞動生產。現在決定:

一、各機關、部隊和各企業、事業單位的全體工作人員,除年老有病不能參加體力勞動或者只能參加輕微的體力勞動的以外,每人每年必須用至少一個月的時間參加體力勞動。

二、各單位對於所屬工作人員怎樣參加體力勞動和怎樣保証作滿至少一個月,應當根據各單位的具體情況,定出計劃,作好安排,以便在不影響工作的條件下迅速執行上述決定。

三、中共各級黨委和各級人民委員會應當在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分別對本級幹部參加體力勞動的情況作兩次全面的檢查,以便保証這一決定的完滿實施。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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