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招生(试点)请示报告的批示

中共中央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招生(试点)请示报告的批示
中发〔1970〕46号
作者: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1970年6月27日
毛主席批示:照办。


中共中央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
招生(试点)的請示报告的批示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軍委各总部、各军种、兵种,各大军区、省军区,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军管会、军代表:

中央同意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关于招生(试点)的请示报告,现发給你們,供参考。各地在安排招生工作时,可結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办理。

中共中央
一九七〇年六月二十七日


(此件发至省、军级)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关于招生(试点)的请示报告
(一九七○年三月)

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在伟大领袖毛主席和党中央的亲切关怀下,在北京市革命委员会的领导下,紧跟伟大领袖毛主席的战略部署,在斗、批、改中深入持久地开展革命大批判,实现了革命的大联合和革命的“三结合”;清理了阶级队伍;进行了整党建党工作;开展教育革命,贯彻执行毛主席光辉的《五七》指示,创办新型的社会主义大学。

广大革命师生员工经过三年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锻炼,特别是“七·二七”以后,在宣传队的带领下,高举党的“九大”团结胜利的旗帜,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深入三大革命运动实践,与工农兵相结合,接受再教育,提高了阶级斗争和路线斗争觉悟,精神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一年来,通过教育革命的实践,初步积累了有关招生、课程设置、教材改革、教学方法以及建立“三结合”教师队伍等方面的经验,建立了部分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的基地。目前已具备了招生条件。

为了进一步贯彻无产阶级教育路线,遵照毛主席关于“走上海机床厂从工人中培养技术人员的道路,要从有实践经验的工人、农民中间选拔学生,到学校学习几年以后,又回到生产实践中去”的伟大教导,我们计划于今年上半年开始招生,两校共招生四千一百名。

具体意见附后。

当否,请批示。

首都工人、解放军驻北京大学毛泽东思想宣传队

北京大学革命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清华大学委员会

首都工人、解放军驻清华大学毛泽东思想宣传队

清华大学革命委员会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招生(试点)具体意见(修改稿)
(一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一、培养目标

遵照毛主席“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道德的劳动者”的教导,培养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无限忠于毛主席,无限忠于毛泽东思想,无限忠于毛主席的革命路线的全心全意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有文化和科学理论,又有实践经验的劳动者。

二、学制

根据各专业具体要求分别二至三年。

另有一年左右的进修班。

三、学习内容

遵照毛主席“以学为主兼学别样,即不但学文,也要学工,学农,学军,也要批判资产阶级”的教导,以毛主席著作为基本教材的政治课,实行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的业务课,以备战为内容的军事体育课,文、理、工各科都要参加生产劳动。

四、招生时间和名额

北京大学上半年二十六个专业招收两千名学生,清华大学上半年三十七个专业,招收两千一百名学生。

五、学生条件

(1)政治思想好。在三大革命运动中,特别是在近四年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能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突出无产阶级政治,密切联系群众,有阶级斗争和路线斗争觉悟。

要贯彻党的阶级路线,既反对忽视成分,又要反对唯成分论,要重在表现。

(2)有实践经验。具有三年以上实践经验,年龄在二十岁左右,有相当于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人、贫下中农、解放军战士和青年干部(一般只招收未婚者)。还要招收一些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人、贫下中农,他们不受年龄和文化程度的限制。理工科学员原则上专业对口。

从农村中招生,应注意招收那些有三年以上劳动锻炼,表现较好,受贫下中农欢迎并为群众所推荐的上山下乡和回乡的知识青年。

(3)身体健康。

六、招生的办法和地区。

招生的办法:废除修正主义的招生考试制度,实行群众推荐,领导批准和学校复审相结合的办法。

招生地区:北京、上海、天津、东北、广东、江西等地区和中央有关所属厂矿、解放军部队。

七、学生待遇

学校要发扬无产阶级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

来自工厂的学生,学习期间每月由学校发给十九点五元的伙食费和津贴费。其中十年以上工龄的老工人工资由原单位照发,但要扣除学校发的十九点五元。

来自农村的学生每月由学校发给十九点五元的伙食费和津贴费。

解放军学生由部队负责供给,供给关系由部队转到总后勤部,由学校统一领取。

学生家庭生活困难者,仍由原单位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予以解决。

八、分配原则:

学生学习期满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原地区工作,也要有一部分根据国家需要统一分配。

附:一、北大、清华招生各系名额分类表。

二、修改招生(试点)具体意见的说明。

北大招生各系名额分类表

系别  人数

中文  250

哲学 240

历史  220

政治经济 160

国际政治 130

物理 150

化学 190

地球物理 100

生物 320

无线电 70

数学力学 170

清华招生各系名额分类表

系别  人数

冶金  360

工程物理 200

工程化学 130

数学力学 110

水力 110

土建 220

无线电 240

自动控制 130

电机 220

机械 150

动力机械 230

关于修改“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招生(试点)具体意见”的说明

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我们对理工科大学招生的一些具体问题请北京市革委会文教组和驻清华大学宣传队,到北京市的几个工厂分别作了一些调查,召开了工人座谈会,对招生条件、待遇、学制等,征求了工人的意见。

工人在座谈讨论时极为热烈,他们对招生工人入大学高兴了,有的激动得流下了热泪,表示了强烈要求入大学的欲望。北京冶金试验厂老工人吴师傅说:“工人进大学没有不高兴的,工资减一些也可以,生活困难一些没有什么了不起。”北京化工五厂工人张金年说:“上大学一定让我去,什么都不给,我也愿意。”北京新华印刷厂一九六四年进厂的三百多人,一九六五年进厂一百多人,一九六九年进厂的三百多人,他们中多数都很愿意上大学。

一、对招生条件和待遇问题。他们认为招收青年工人和下乡知识青年(包括回乡知识青年)的条件和待遇,不要规定两样,以免加深城乡差距,都应该是在工厂或农村有三年以上实践经验和劳动锻炼的,在待遇上都一律每月发给十九点五元生活费。如北京无线电仪器厂的同志反映说:“从工厂、农村招来的学生,一律发给生活费是合理的”。“入厂五年的青年工人,上学发给生活费完全可以,多数没有结婚,家庭负担并不重。”新华印刷厂老工人反映说:“六四年、六五年进厂的青年工人,现在生活很富裕,工资自己用不完,上学给十九点五元问题不大。”认为这样有利于工农联盟。大家都赞成这个办法。

二、遵照伟大领袖毛主席关于“要从有实践经验的工人农民中间选拔学生”的教导,我们拟招收一部分老工人带工资入大学学习。五年前后入厂的工人,现在是生产上的骨干力量,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文化水平大体上相当初中程度,年龄在三十岁左右,通过学习提高可以发挥更大作用。但是他(她)们大都已经结婚,家庭负担较重,带工资学习,群众不会有什么意见。

对这样的老工人,有的可以上普通班,有的可以上进修班。老工人和工厂干部对进修班特别欢迎,他们认为进修班应当着重提高老工人的设计能力(画图,绘图等)和技术理论水平。要专业对口,针对性强,紧密结合技术革新和科研进行,围绕着所搞的专业或专题,学习有关的基本理论。学的东西要比普通班窄一些,专一些,采取缺什么就补什么的办法。在进修班时间上一般不要太长,一年左右的时间就可以了。

三、调查了北京第二通用机械厂和北京起重机厂,有五年左右工龄的工人青年的年龄和结婚情况。

(一)北京第二通用机械厂,一九六五年和一九六六年共招收青年工人二百二十七人(男一百二十人,女一百零七人)其中二十五岁以下的一百九十二人,二十五岁以上的三十五人,未结婚的一百八十二人,已结婚的四十五人)。

(二)北京起重机厂,一九六五年和一九六六年共招收青年工人一百五十六人,(男六十七人,女八十九人)其中二十五岁以下的一百零四人,二十五岁以上的五十二人,未结婚的一百四十六人,已结婚的十人。

从这个调查情况来看,如果十六、七岁入工厂,做七、八年工,还超不过二十五岁,而且结婚的是少数。因而在城市工厂招生规定有实践经验三年以上和一般只招收未婚青年,是不会影响招生的。

根据以上的调查情况,我们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招生(试点)具体意见”作了一些修改:

(一)将第二条学制中“一年之内的短期训练班”改为“一年左右的进修班”。

(二)将第五条学生条件第二项“有实践经验二年以上”改为“三年以上”并加上了“一般只招未婚者”。

(三)将第七条学生待遇中“来自工厂的学生学习期间工资由原单位发”改为“来自工厂的学生学习期间每月由学校发给十九点五元的伙食费和津贴费。其中十年以上工龄的工人工资由原单位照发,但需扣除学校发给的十九点五元。

关于学生毕业后的待遇问题,我们倾向不再实行现行的统一工资标准的办法,工厂、农村、老工人,青年工人可以有所不同,因为还不成熟,没有写入。

对医科、农科、外语招生条件拟另作考虑。

一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一九七○年六月二十日发

共印一八二七份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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