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北京大學、清華大學招生(試點)請示報告的批示

中共中央關於北京大學、清華大學招生(試點)請示報告的批示
中發〔1970〕46號
作者: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1970年6月27日
毛主席批示:照辦。


中共中央關於北京大學、清華大學
招生(試點)的請示報告的批示

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軍委各總部、各軍種、兵種,各大軍區、省軍區,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軍管會、軍代表:

中央同意北京大學、清華大學關於招生(試點)的請示報告,現發給你們,供參考。各地在安排招生工作時,可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辦理。

中共中央
一九七〇年六月二十七日


(此件發至省、軍級)

北京大學、清華大學關於招生(試點)的請示報告
(一九七○年三月)

北京大學和清華大學,在偉大領袖毛主席和黨中央的親切關懷下,在北京市革命委員會的領導下,緊跟偉大領袖毛主席的戰略部署,在斗、批、改中深入持久地開展革命大批判,實現了革命的大聯合和革命的「三結合」;清理了階級隊伍;進行了整黨建黨工作;開展教育革命,貫徹執行毛主席光輝的《五七》指示,創辦新型的社會主義大學。

廣大革命師生員工經過三年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鍛煉,特別是「七·二七」以後,在宣傳隊的帶領下,高舉黨的「九大」團結勝利的旗幟,活學活用毛澤東思想,深入三大革命運動實踐,與工農兵相結合,接受再教育,提高了階級鬥爭和路線鬥爭覺悟,精神面貌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一年來,通過教育革命的實踐,初步積累了有關招生、課程設置、教材改革、教學方法以及建立「三結合」教師隊伍等方面的經驗,建立了部分教學、科研、生產三結合的基地。目前已具備了招生條件。

為了進一步貫徹無產階級教育路線,遵照毛主席關於「走上海機床廠從工人中培養技術人員的道路,要從有實踐經驗的工人、農民中間選拔學生,到學校學習幾年以後,又回到生產實踐中去」的偉大教導,我們計劃於今年上半年開始招生,兩校共招生四千一百名。

具體意見附後。

當否,請批示。

首都工人、解放軍駐北京大學毛澤東思想宣傳隊

北京大學革命委員會

中國共產黨清華大學委員會

首都工人、解放軍駐清華大學毛澤東思想宣傳隊

清華大學革命委員會


北京大學、清華大學招生(試點)具體意見(修改稿)
(一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一、培養目標

遵照毛主席「我們的教育方針,應該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體育幾方面都得到發展,成為有社會主義覺悟的有道德的勞動者」的教導,培養高舉毛澤東思想偉大紅旗,無限忠於毛主席,無限忠於毛澤東思想,無限忠於毛主席的革命路線的全心全意為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的有文化和科學理論,又有實踐經驗的勞動者。

二、學制

根據各專業具體要求分別二至三年。

另有一年左右的進修班。

三、學習內容

遵照毛主席「以學為主兼學別樣,即不但學文,也要學工,學農,學軍,也要批判資產階級」的教導,以毛主席著作為基本教材的政治課,實行教學、科研、生產三結合的業務課,以備戰為內容的軍事體育課,文、理、工各科都要參加生產勞動。

四、招生時間和名額

北京大學上半年二十六個專業招收兩千名學生,清華大學上半年三十七個專業,招收兩千一百名學生。

五、學生條件

(1)政治思想好。在三大革命運動中,特別是在近四年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能活學活用毛澤東思想,突出無產階級政治,密切聯繫群眾,有階級鬥爭和路線鬥爭覺悟。

要貫徹黨的階級路線,既反對忽視成分,又要反對唯成分論,要重在表現。

(2)有實踐經驗。具有三年以上實踐經驗,年齡在二十歲左右,有相當於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人、貧下中農、解放軍戰士和青年幹部(一般只招收未婚者)。還要招收一些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工人、貧下中農,他們不受年齡和文化程度的限制。理工科學員原則上專業對口。

從農村中招生,應注意招收那些有三年以上勞動鍛煉,表現較好,受貧下中農歡迎並為群眾所推薦的上山下鄉和回鄉的知識青年。

(3)身體健康。

六、招生的辦法和地區。

招生的辦法:廢除修正主義的招生考試制度,實行群眾推薦,領導批准和學校覆審相結合的辦法。

招生地區:北京、上海、天津、東北、廣東、江西等地區和中央有關所屬廠礦、解放軍部隊。

七、學生待遇

學校要發揚無產階級艱苦奮鬥的光榮傳統。

來自工廠的學生,學習期間每月由學校發給十九點五元的伙食費和津貼費。其中十年以上工齡的老工人工資由原單位照發,但要扣除學校發的十九點五元。

來自農村的學生每月由學校發給十九點五元的伙食費和津貼費。

解放軍學生由部隊負責供給,供給關係由部隊轉到總後勤部,由學校統一領取。

學生家庭生活困難者,仍由原單位根據具體情況適當予以解決。

八、分配原則:

學生學習期滿後,原則上回原單位、原地區工作,也要有一部分根據國家需要統一分配。

附:一、北大、清華招生各系名額分類表。

二、修改招生(試點)具體意見的說明。

北大招生各系名額分類表

系別  人數

中文  250

哲學 240

歷史  220

政治經濟 160

國際政治 130

物理 150

化學 190

地球物理 100

生物 320

無線電 70

數學力學 170

清華招生各系名額分類表

系別  人數

冶金  360

工程物理 200

工程化學 130

數學力學 110

水力 110

土建 220

無線電 240

自動控制 130

電機 220

機械 150

動力機械 230

關於修改「北京大學、清華大學招生(試點)具體意見」的說明

根據國務院指示精神,我們對理工科大學招生的一些具體問題請北京市革委會文教組和駐清華大學宣傳隊,到北京市的幾個工廠分別作了一些調查,召開了工人座談會,對招生條件、待遇、學制等,徵求了工人的意見。

工人在座談討論時極為熱烈,他們對招生工人入大學高興了,有的激動得流下了熱淚,表示了強烈要求入大學的欲望。北京冶金試驗廠老工人吳師傅說:「工人進大學沒有不高興的,工資減一些也可以,生活困難一些沒有什麼了不起。」北京化工五廠工人張金年說:「上大學一定讓我去,什麼都不給,我也願意。」北京新華印刷廠一九六四年進廠的三百多人,一九六五年進廠一百多人,一九六九年進廠的三百多人,他們中多數都很願意上大學。

一、對招生條件和待遇問題。他們認為招收青年工人和下鄉知識青年(包括回鄉知識青年)的條件和待遇,不要規定兩樣,以免加深城鄉差距,都應該是在工廠或農村有三年以上實踐經驗和勞動鍛煉的,在待遇上都一律每月發給十九點五元生活費。如北京無線電儀器廠的同志反映說:「從工廠、農村招來的學生,一律發給生活費是合理的」。「入廠五年的青年工人,上學發給生活費完全可以,多數沒有結婚,家庭負擔並不重。」新華印刷廠老工人反映說:「六四年、六五年進廠的青年工人,現在生活很富裕,工資自己用不完,上學給十九點五元問題不大。」認為這樣有利於工農聯盟。大家都贊成這個辦法。

二、遵照偉大領袖毛主席關於「要從有實踐經驗的工人農民中間選拔學生」的教導,我們擬招收一部分老工人帶工資入大學學習。五年前後入廠的工人,現在是生產上的骨幹力量,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文化水平大體上相當初中程度,年齡在三十歲左右,通過學習提高可以發揮更大作用。但是他(她)們大都已經結婚,家庭負擔較重,帶工資學習,群眾不會有什麼意見。

對這樣的老工人,有的可以上普通班,有的可以上進修班。老工人和工廠幹部對進修班特別歡迎,他們認為進修班應當着重提高老工人的設計能力(畫圖,繪圖等)和技術理論水平。要專業對口,針對性強,緊密結合技術革新和科研進行,圍繞着所搞的專業或專題,學習有關的基本理論。學的東西要比普通班窄一些,專一些,採取缺什麼就補什麼的辦法。在進修班時間上一般不要太長,一年左右的時間就可以了。

三、調查了北京第二通用機械廠和北京起重機廠,有五年左右工齡的工人青年的年齡和結婚情況。

(一)北京第二通用機械廠,一九六五年和一九六六年共招收青年工人二百二十七人(男一百二十人,女一百零七人)其中二十五歲以下的一百九十二人,二十五歲以上的三十五人,未結婚的一百八十二人,已結婚的四十五人)。

(二)北京起重機廠,一九六五年和一九六六年共招收青年工人一百五十六人,(男六十七人,女八十九人)其中二十五歲以下的一百零四人,二十五歲以上的五十二人,未結婚的一百四十六人,已結婚的十人。

從這個調查情況來看,如果十六、七歲入工廠,做七、八年工,還超不過二十五歲,而且結婚的是少數。因而在城市工廠招生規定有實踐經驗三年以上和一般只招收未婚青年,是不會影響招生的。

根據以上的調查情況,我們將「北京大學、清華大學招生(試點)具體意見」作了一些修改:

(一)將第二條學制中「一年之內的短期訓練班」改為「一年左右的進修班」。

(二)將第五條學生條件第二項「有實踐經驗二年以上」改為「三年以上」並加上了「一般只招未婚者」。

(三)將第七條學生待遇中「來自工廠的學生學習期間工資由原單位發」改為「來自工廠的學生學習期間每月由學校發給十九點五元的伙食費和津貼費。其中十年以上工齡的工人工資由原單位照發,但需扣除學校發給的十九點五元。

關於學生畢業後的待遇問題,我們傾向不再實行現行的統一工資標準的辦法,工廠、農村、老工人,青年工人可以有所不同,因為還不成熟,沒有寫入。

對醫科、農科、外語招生條件擬另作考慮。

一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


一九七○年六月二十日發

共印一八二七份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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