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安排一部分老干部担任各种荣誉职务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安排一部分老干部担任各种荣誉职务的通知
中发〔58〕433号
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
1958年6月4日

  三中全会提出,安排一部分不能继续担任实际工作又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的老干部,担任各种荣誉职务。这些同志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忠心耿耿地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他们曾经在革命最困难的时期,经受过严重的考验,同时有丰富的实际斗争经验。现在他们虽然由于年龄和身体的关系不能继续担负繁重的工作任务,但是在联系和团结群众,向群众进行政治宣传教育,特别是教育青年一代发扬艰苦奋斗的革命传统方面,仍然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因此,安排他们担负一定的荣誉职务,并且鼓励他们继续为党和人民做一些他们所能够胜任的工作,这是完全必要的。但同时必须注意,担任荣誉职务的干部人数不宜过多,并且应该注意根据他们的不同情况作不同的具体安排。为了便于各地进行这一工作,现在把有关的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安排荣誉职务的干部必须是:1942年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部长以上的干部(包括地专以上机关科长以上的干部及事业、企业中担负相当职务的干部),或者是1945年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营级以上的军队干部,对党忠实,思想健康,在群众中或党员中有一定影响的。对于那些在思想作风方面有很多毛病,严重地脱离群众的老干部,不应该安排他们担任荣誉职务,以免造成不良的影响。

  二、荣誉职务可以设在协商机关、咨询机关、各种社会公益事业、某些社会团体和经济、文化机关中。比如,在以下的各种机构中都可以设置荣誉职务:政协;参事室、文史馆;中苏友好协会、红十字会;烈士烈园管理委员会、文物保管委员会;托儿所;疗养院、养老院、残老教养院、儿童教养院;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等,另外,在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供销全作社、手工业合作社以及各种学校中,也可以分别安排一些对工人运动和妇女运动有一定贡献,在工人、妇女中有一定威望的老干部做专职委员,不另设荣誉职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一种重要的工作责任,不能作为一般的荣誉职务安排干部。党的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谘询性的机构除外)中,一般也不设荣誉职务。在城市工作的干部,应该尽可能到原籍或过去工作过的地区去安排荣誉职务。具体设置那些荣誉职务,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按照以上原则,自行研究确定。

  三、担任荣誉职务的干部一律保留原工资。有关单位由于设置荣誉职务而需要增加的编制,由各级党委统一筹划解决。

  四、担任荣誉职务的干部,一般的不必参加日常的实际工作,但是应该根据他们自己的具体条件,做一些联系群众、反映情况、对群众进行政治宣传和政治教育的工作。党的组织应该关心这些干部的政治生活,使他们能够象过去一样地看到党的文件,并且经常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在听报告、观礼等方面也应该对他们适当地加以照顾。党的组织应该把这些问题向准备安排荣誉职务的干部讲清楚。在他们的担任了荣誉职务之后,应该经常对他们进行教育,使他们注意保持自己的荣誉。

  五、对于那些对现在的工作不能胜任,从斗争历史来看已经具备了担任荣誉职务的条件,但是并没有失去工作能力的老干部,应该尽可能分配他们做一些轻微的、他们能够胜任的工作,而不要一律安排荣誉职务。这些干部在分配较低的工作以后,可以仍然保留原来的工资待遇。

  六、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及在这以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现在做县委部长以下的工作,思想作风较好,但是因年老体衰担负实际工作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调离现任工作、工资照发、长期供养的办法来处理。其中还能够做一些轻微工作的,应该尽可能分配他们做一些他们能够胜任的工作。

  七、中央一级机关需要安排荣誉职务的干部,由中央管理干部的各部门负责严格审查,并由中央组织部统一加以审议,然后由中央组织部介绍到干部原籍或曾经工作过的省份去安排荣誉职务。为了减少各地工作上的困难,中央组织部在把这些干部介绍去以前,应该先把名单、档案材料和安排的初步意见送到有关地区,请他们进一步加以审查,在取得同意后方得介绍前去。

  各地对于需要安排荣誉职务的干部,也必须严格进行审查。审批手续,由各地自行确定。

  八、设置荣誉职务是一项新的措施,各级党委必须重视,并且应该有步骤地来进行这一工作。对于那些合乎上述条件本人又愿意担任荣誉职务的干部,可以首先加以安排;对于那结虽然合乎条件但一时还不愿担任荣誉职务的干部,则可以等到他们完全同意以后,再去进行安排。为了推动这一工作,可以在干部中进行辩论,但无论如何,不要采取强迫命令的做法。此外,还必须注意教育干部和党员尊重那些担任荣誉职务的同志。各地在进行这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该及时向中央报告。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讲话和其它文件是否属于以上范围,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中存在争议。在有进一步共识之前,本模板的使用仅限于以上所列之文件。对于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保护期的其他中国共产党文件,应使用版权失效模板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