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安排一部分老幹部擔任各種榮譽職務的通知

中共中央關於安排一部分老幹部擔任各種榮譽職務的通知
中發〔58〕433號
中國共產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
1958年6月4日

  三中全會提出,安排一部分不能繼續擔任實際工作又不能參加生產勞動的老幹部,擔任各種榮譽職務。這些同志在長期的革命鬥爭中,忠心耿耿地為黨和人民做了許多工作。他們曾經在革命最困難的時期,經受過嚴重的考驗,同時有豐富的實際鬥爭經驗。現在他們雖然由於年齡和身體的關係不能繼續擔負繁重的工作任務,但是在聯繫和團結群眾,向群眾進行政治宣傳教育,特別是教育青年一代發揚艱苦奮鬥的革命傳統方面,仍然可以發揮很大的作用。因此,安排他們擔負一定的榮譽職務,並且鼓勵他們繼續為黨和人民做一些他們所能夠勝任的工作,這是完全必要的。但同時必須注意,擔任榮譽職務的幹部人數不宜過多,並且應該注意根據他們的不同情況作不同的具體安排。為了便於各地進行這一工作,現在把有關的幾個具體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安排榮譽職務的幹部必須是:1942年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委部長以上的幹部(包括地專以上機關科長以上的幹部及事業、企業中擔負相當職務的幹部),或者是1945年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營級以上的軍隊幹部,對黨忠實,思想健康,在群眾中或黨員中有一定影響的。對於那些在思想作風方面有很多毛病,嚴重地脫離群眾的老幹部,不應該安排他們擔任榮譽職務,以免造成不良的影響。

  二、榮譽職務可以設在協商機關、諮詢機關、各種社會公益事業、某些社會團體和經濟、文化機關中。比如,在以下的各種機構中都可以設置榮譽職務:政協;參事室、文史館;中蘇友好協會、紅十字會;烈士烈園管理委員會、文物保管委員會;托兒所;療養院、養老院、殘老教養院、兒童教養院;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等等,另外,在大的農業生產合作社、供銷全作社、手工業合作社以及各種學校中,也可以分別安排一些對工人運動和婦女運動有一定貢獻,在工人、婦女中有一定威望的老幹部做專職委員,不另設榮譽職務。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是一種重要的工作責任,不能作為一般的榮譽職務安排幹部。黨的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諮詢性的機構除外)中,一般也不設榮譽職務。在城市工作的幹部,應該儘可能到原籍或過去工作過的地區去安排榮譽職務。具體設置那些榮譽職務,由各省、市、自治區黨委,按照以上原則,自行研究確定。

  三、擔任榮譽職務的幹部一律保留原工資。有關單位由於設置榮譽職務而需要增加的編制,由各級黨委統一籌劃解決。

  四、擔任榮譽職務的幹部,一般的不必參加日常的實際工作,但是應該根據他們自己的具體條件,做一些聯繫群眾、反映情況、對群眾進行政治宣傳和政治教育的工作。黨的組織應該關心這些幹部的政治生活,使他們能夠象過去一樣地看到黨的文件,並且經常參加黨的組織生活。在聽報告、觀禮等方面也應該對他們適當地加以照顧。黨的組織應該把這些問題向準備安排榮譽職務的幹部講清楚。在他們的擔任了榮譽職務之後,應該經常對他們進行教育,使他們注意保持自己的榮譽。

  五、對於那些對現在的工作不能勝任,從鬥爭歷史來看已經具備了擔任榮譽職務的條件,但是並沒有失去工作能力的老幹部,應該儘可能分配他們做一些輕微的、他們能夠勝任的工作,而不要一律安排榮譽職務。這些幹部在分配較低的工作以後,可以仍然保留原來的工資待遇。

  六、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期間及在這以前參加革命的老同志,現在做縣委部長以下的工作,思想作風較好,但是因年老體衰擔負實際工作確有困難的,可以採取調離現任工作、工資照發、長期供養的辦法來處理。其中還能夠做一些輕微工作的,應該儘可能分配他們做一些他們能夠勝任的工作。

  七、中央一級機關需要安排榮譽職務的幹部,由中央管理幹部的各部門負責嚴格審查,並由中央組織部統一加以審議,然後由中央組織部介紹到幹部原籍或曾經工作過的省份去安排榮譽職務。為了減少各地工作上的困難,中央組織部在把這些幹部介紹去以前,應該先把名單、檔案材料和安排的初步意見送到有關地區,請他們進一步加以審查,在取得同意後方得介紹前去。

  各地對於需要安排榮譽職務的幹部,也必須嚴格進行審查。審批手續,由各地自行確定。

  八、設置榮譽職務是一項新的措施,各級黨委必須重視,並且應該有步驟地來進行這一工作。對於那些合乎上述條件本人又願意擔任榮譽職務的幹部,可以首先加以安排;對於那結雖然合乎條件但一時還不願擔任榮譽職務的幹部,則可以等到他們完全同意以後,再去進行安排。為了推動這一工作,可以在幹部中進行辯論,但無論如何,不要採取強迫命令的做法。此外,還必須注意教育幹部和黨員尊重那些擔任榮譽職務的同志。各地在進行這一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應該及時向中央報告。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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