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关于确定建国前民主党派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享受离休待遇的有关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统战部 关于确定建国前民主党派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和享受离休待遇的有关规定 中组发〔1985〕1号 1985年1月7日 发布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统战部 |
文件 |
现将建国前民主党派成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享受离休待遇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建国前民主党派成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符合中组发〔1982〕11号文件《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按11号文件办理。
二、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加入各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算起,并可享受离休待遇。
三、虽与中共党组织没有直接联系,但确为革命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民主党派成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由中央统战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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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据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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