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中央統戰部關於確定建國前民主黨派成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和享受離休待遇的有關規定

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中央統戰部
關於確定建國前民主黨派成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和享受離休待遇的有關規定

中組發〔1985〕1號
1985年1月7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組織部、統戰部
文件

  現將建國前民主黨派成員的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和享受離休待遇的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建國前民主黨派成員的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符合中組發〔1982〕11號文件《關於確定建國前幹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按11號文件辦理。

  二、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召開之前,加入各民主黨派的成員,一直擁護中國共產黨,堅持革命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可從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算起,並可享受離休待遇。

  三、雖與中共黨組織沒有直接聯繫,但確為革命事業做出較大貢獻的民主黨派成員,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由中央統戰部審定。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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