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
组通字〔2017〕11号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2017年3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国资委党委,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国资委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国资委党委,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国有企业公司章程。这是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重要举措。为扎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力抓好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要带头落实中央部署,带头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为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发挥作用提供制度保障。要根据党章、公司法和中央有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写明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写明党务工作机构及人员配备、党建工作经费经费保障等内容和要求,明确党委(党组)研究讨论企业重大问题的运行机制,一般应就党组织单设一章,使党建工作要求在公司章程中得到充分体现。对于境外上市的,要注意防范相关法律风险,妥善做好工作。

二、稳步推进国有资本相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章程修改工作。这类企业资本构成多元、管理模式多样、党建工作发展不平衡,要指导推动企业高度重视党的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党的组织、积极开展党的工作,并结合企业股权结构、经营管理实际,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不同情况,把党建工作基本要求写入公司章程,防止简单化、一刀切。要注意听取其他股东包括机构投资者的意见,做好释疑解惑工作,使章程修改过程成为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过程,成为凝聚共同愿景、汇聚各方力量的过程。要通过章程修改,推动企业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党组织围绕生产经营开展活动、发挥作用。

三、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指导。这项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很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分类指导。党委组织部门要发挥牵头抓好作用,抓好统筹协调,督促检查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党组织要严格审核把关,一家一家做好工作,对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要提出公司章程修改指导文本,对国有资本相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可推荐参考范本。企业党组织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把工作做深做细,把好方案制定、文本审核、信息发布等关键环节,同时对下属企业要逐个分析研判、分步实施。对工作中的风险点要加强排查、做好预案、注意正面引导,防止舆论炒作,重要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2017年3月15日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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