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關於紮實推動國有企業黨建工作要求寫入公司章程的通知

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關於紮實推動國有企業黨建工作要求寫入公司章程的通知
組通字〔2017〕11號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組織部、中國共產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會
2017年3月15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國資委黨委,各副省級城市黨委組織部、國資委黨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組織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國資委黨委,各中管金融企業黨委、部分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黨組(黨委):

全國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會議明確提出,把黨建工作要求寫入國有企業公司章程。這是落實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的重要舉措。為紮實做好這項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着力抓好國有獨資、全資和國有資本絕對控股企業黨建工作要求寫入章程。國有獨資、全資和國有資本絕對控股企業要帶頭落實中央部署,帶頭將黨建工作要求寫入公司章程,為黨組織有效開展工作、發揮作用提供制度保障。要根據黨章、公司法和中央有關規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確黨建工作總體要求,寫明黨組織的設置形式、地位作用、職責權限,寫明黨務工作機構及人員配備、黨建工作經費經費保障等內容和要求,明確黨委(黨組)研究討論企業重大問題的運行機制,一般應就黨組織單設一章,使黨建工作要求在公司章程中得到充分體現。對於境外上市的,要注意防範相關法律風險,妥善做好工作。

二、穩步推進國有資本相對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章程修改工作。這類企業資本構成多元、管理模式多樣、黨建工作發展不平衡,要指導推動企業高度重視黨的建設工作,建立健全黨的組織、積極開展黨的工作,並結合企業股權結構、經營管理實際,區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不同情況,把黨建工作基本要求寫入公司章程,防止簡單化、一刀切。要注意聽取其他股東包括機構投資者的意見,做好釋疑解惑工作,使章程修改過程成為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過程,成為凝聚共同願景、匯聚各方力量的過程。要通過章程修改,推動企業黨建工作制度化、規範化,促進黨組織圍繞生產經營開展活動、發揮作用。

三、強化責任落實,加強工作指導。這項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很強,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分類指導。黨委組織部門要發揮牽頭抓好作用,抓好統籌協調,督促檢查進展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問題。國有資產監管機構黨組織要嚴格審核把關,一家一家做好工作,對國有獨資、全資和國有資本絕對控股企業要提出公司章程修改指導文本,對國有資本相對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可推薦參考範本。企業黨組織要認真履行主體責任,把工作做深做細,把好方案制定、文本審核、信息發布等關鍵環節,同時對下屬企業要逐個分析研判、分步實施。對工作中的風險點要加強排查、做好預案、注意正面引導,防止輿論炒作,重要情況要及時請示報告。


中共中央組織部 國務院國資委黨委

2017年3月15日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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