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黄南州委 关于在我州严格管理外国货物、 禁止银元流通的指示

中共黄南州委关于在我州严格管理外国货物、禁止银元流通的指示
中共黄南州委
1957年12月30日

中央于10月4日发出了“严格管理外国货物经由西藏流入内地各省区的指示”。省委、省人委为贯彻上述指示于10月9日发出了联合指示。我们必须认识中央这一决定,是党在八届三中全会后,在经济战线上又一英明、正确、适时的重大措施,它对保证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改造具有重大意义。为此,必须坚决保证贯彻执行。

几年来,我州曾兑出银元240余万枚,这在当时对开展各项工作,争取民族宗教领袖人物、团结各族人民群众、活跃物资交流、促进农牧业生产的发展,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人民群众思想觉悟的提高。人民币获得了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普遍信任。因此,人民币与银元继续混合流通已无必要。且银元已变成一些投机奸商扰乱金融、贩运私货、谋取暴利、肥己损公的主要手段。特别是一些参政的民族宗教上层人物,亦大量进行非法走私活动,甚至利用职权之便,大量兑换银元,勒索群众,危害国家建设,阻碍国家对他们的社会主义改造和思想改造。因此,严格管理外货,禁止银元流通后,必将引起他们的不满,并从各方面反映出抵触情绪。牧区人民由于有长期使用银元的习惯亦可能产生怀疑和顾虑。故,这一工作如果作不好,可能对开展冬季生产和即将到来的农牧业改造高潮发生不利影响。因此,除应坚决贯彻执行省委、省人委指示中的有关具体规定外,我州决定州、县贸易公司为统一收购外货机构,对于已流入我州的外货,凡未缴纳国家税收者,一律予以补征,并决定命令公布后,同仁的隆务、保安、尖扎的马克堂、康家应在5天内,全州其他地区在10天内,一律由货主向税务机关申报补税,把货物交售于指定机构。逾期即按违法走私论处。为此,应注意作好如下几点:

(一)各县即应召开县人委、协商委员和有关民族宗教领袖人物座谈会,区(乡)委亦应召集当地中上层代表和宗教人士进行座谈。会上由扎喜同志传达国家这一措施,详细述外货大量内流,以及一部分投机商人扰乱金融、贩运私货、进行非法走私活动,对国家,对人民群众造成的危害。特别对参政民族宗教领袖人物,应耐心向他们解释,贩运外货,进行非法走私活动,不仅和各族人民群众长远利益不相容,而且会降低自己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失去人民群众对自己应有的尊重和信任。启发他们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维护各族人民的整体利益,把资金投入正当经营。同时,应肯定国家对实行这一措施的坚定态度。使他们明自,如果继续进行非法走私活动,不仅无利可得,而且将受到国家法律制裁,以便沟通他们的思想认识,堵塞其有利可图,继续非法走私的任何幻想。其次,应向全体机关干部、职工、军人传达中央、省委指示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割断国家人员和走私活动的任何联系,保证不买走私货物,包庇走私活动。同时,由州委宣传部提出统一宣传提纲,发给下乡干部,结合冬季生产,利用各种形式向广大农牧民群众进行广泛宣传,以便从各方面保证这一重大措施顺利实现。

(二)禁止银元流通、严格管理外货后,人民币的流通量将会增大可能出现一时大量购买物资的紧张情况。因此,各县委应责成各有关部门很好安排市场供应,除粮食、食油、布匹仍应严格控制销售、出售外,其他生产、生活资料、日用百货、副食品等必须作好充分准备,以便保证市场需要和物价稳定,消除部分人对国家实行这一措施后可能产生的怀疑和顾虑。

(三)州、县贸易公司,应迅速作好一系列准备工作,保证将交售的外货如期登记、收买。至于哪些商品收购?哪些不收购?以及收购价格等应根据省商业厅有关规定办理。

四)各级公安、税收、银行、司法部门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缉私工作。待命令公布后,按规定时间对隐藏不报的外国货物,经州、县委批准即应组织检查,特别应加强工作基础薄弱和与邻县接壤的边远地区的工作,以达堵死银元黑市和走私道路,使私货无路可走,无处可蔵,只得出售于国家指定的机构。

(五)随时注意反革命分子造谣破坏。若发现谣言即应追根究底,并在群众中予以揭发,个别严重分子,应依法惩处,以免蛊惑群众。

(六)对继续进行违法走私、捣贩银元分子,可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指示原则,及时给予处理,以便打击不法分子,从法律上保证国家命令的执行。

总之,各县委除应坚决遵照省委、省人委指示中所规定的从思想上、组织上作好充分准备工作外,并把可能发生的所有漏洞,想尽一切办法,统统堵死,以利这一重大措施的顺利实施。

以上希各县委遵照执行,不要之处请省委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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