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黃南州委 關於在我州嚴格管理外國貨物、 禁止銀元流通的指示

中共黃南州委關於在我州嚴格管理外國貨物、禁止銀元流通的指示
中共黃南州委
1957年12月30日

中央於10月4日發出了「嚴格管理外國貨物經由西藏流入內地各省區的指示」。省委、省人委為貫徹上述指示於10月9日發出了聯合指示。我們必須認識中央這一決定,是黨在八屆三中全會後,在經濟戰線上又一英明、正確、適時的重大措施,它對保證國家社會主義建設、促進社會主義改造具有重大意義。為此,必須堅決保證貫徹執行。

幾年來,我州曾兌出銀元240餘萬枚,這在當時對開展各項工作,爭取民族宗教領袖人物、團結各族人民群眾、活躍物資交流、促進農牧業生產的發展,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隨着人民群眾思想覺悟的提高。人民幣獲得了廣大農牧民群眾的普遍信任。因此,人民幣與銀元繼續混合流通已無必要。且銀元已變成一些投機奸商擾亂金融、販運私貨、謀取暴利、肥己損公的主要手段。特別是一些參政的民族宗教上層人物,亦大量進行非法走私活動,甚至利用職權之便,大量兌換銀元,勒索群眾,危害國家建設,阻礙國家對他們的社會主義改造和思想改造。因此,嚴格管理外貨,禁止銀元流通後,必將引起他們的不滿,並從各方面反映出牴觸情緒。牧區人民由於有長期使用銀元的習慣亦可能產生懷疑和顧慮。故,這一工作如果作不好,可能對開展冬季生產和即將到來的農牧業改造高潮發生不利影響。因此,除應堅決貫徹執行省委、省人委指示中的有關具體規定外,我州決定州、縣貿易公司為統一收購外貨機構,對於已流入我州的外貨,凡未繳納國家稅收者,一律予以補征,並決定命令公布後,同仁的隆務、保安、尖扎的馬克堂、康家應在5天內,全州其他地區在10天內,一律由貨主向稅務機關申報補稅,把貨物交售於指定機構。逾期即按違法走私論處。為此,應注意作好如下幾點:

(一)各縣即應召開縣人委、協商委員和有關民族宗教領袖人物座談會,區(鄉)委亦應召集當地中上層代表和宗教人士進行座談。會上由扎喜同志傳達國家這一措施,詳細述外貨大量內流,以及一部分投機商人擾亂金融、販運私貨、進行非法走私活動,對國家,對人民群眾造成的危害。特別對參政民族宗教領袖人物,應耐心向他們解釋,販運外貨,進行非法走私活動,不僅和各族人民群眾長遠利益不相容,而且會降低自己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失去人民群眾對自己應有的尊重和信任。啟發他們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維護各族人民的整體利益,把資金投入正當經營。同時,應肯定國家對實行這一措施的堅定態度。使他們明自,如果繼續進行非法走私活動,不僅無利可得,而且將受到國家法律制裁,以便溝通他們的思想認識,堵塞其有利可圖,繼續非法走私的任何幻想。其次,應向全體機關幹部、職工、軍人傳達中央、省委指示精神,統一思想認識,割斷國家人員和走私活動的任何聯繫,保證不買走私貨物,包庇走私活動。同時,由州委宣傳部提出統一宣傳提綱,發給下鄉幹部,結合冬季生產,利用各種形式向廣大農牧民群眾進行廣泛宣傳,以便從各方面保證這一重大措施順利實現。

(二)禁止銀元流通、嚴格管理外貨後,人民幣的流通量將會增大可能出現一時大量購買物資的緊張情況。因此,各縣委應責成各有關部門很好安排市場供應,除糧食、食油、布匹仍應嚴格控制銷售、出售外,其他生產、生活資料、日用百貨、副食品等必須作好充分準備,以便保證市場需要和物價穩定,消除部分人對國家實行這一措施後可能產生的懷疑和顧慮。

(三)州、縣貿易公司,應迅速作好一系列準備工作,保證將交售的外貨如期登記、收買。至於哪些商品收購?哪些不收購?以及收購價格等應根據省商業廳有關規定辦理。

四)各級公安、稅收、銀行、司法部門應密切聯繫互相配合,採取必要措施加強緝私工作。待命令公布後,按規定時間對隱藏不報的外國貨物,經州、縣委批准即應組織檢查,特別應加強工作基礎薄弱和與鄰縣接壤的邊遠地區的工作,以達堵死銀元黑市和走私道路,使私貨無路可走,無處可蔵,只得出售於國家指定的機構。

(五)隨時注意反革命分子造謠破壞。若發現謠言即應追根究底,並在群眾中予以揭發,個別嚴重分子,應依法懲處,以免蠱惑群眾。

(六)對繼續進行違法走私、搗販銀元分子,可根據情節輕重按照指示原則,及時給予處理,以便打擊不法分子,從法律上保證國家命令的執行。

總之,各縣委除應堅決遵照省委、省人委指示中所規定的從思想上、組織上作好充分準備工作外,並把可能發生的所有漏洞,想盡一切辦法,統統堵死,以利這一重大措施的順利實施。

以上希各縣委遵照執行,不要之處請省委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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