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 (1960年)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 (195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1960年11月19日于北京市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 (1961年) |
1960年11月20日《人民日报》 |
根据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决定,对于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
一、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关押已满十年,确实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
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缓刑时间已满一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判处无期徒刑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服刑时间已满七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196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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