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 (196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 (1959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劉少奇
1960年11月19日於北京市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 (1961年)
1960年11月20日《人民日報》

  根據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的決定,對於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

  一、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關押已滿十年,確實改惡從善的,予以釋放。

  二、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緩刑時間已滿一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為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判處無期徒刑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服刑時間已滿七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個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劉少奇
196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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