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一九五七年/第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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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
- 国务院命令(1957年8月3日)
-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的决议
- 国务院命令(1957年8月2日①)
- 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优待办法的决议
- 国务院命令(1957年8月2日②)
- 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优待办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
这份文献应使用传统汉字,而非简化字。校对时应以原文为准,特别注意简化字与繁体字之间的一对多的对应关系以及异体字的使用。如果无法直接校对原文,请勿进行机器或人工转换,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问题。 一般而言,文献应保留其底本所使用的汉字。汉字简化方案于1956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施行,1969年在新加坡施行。施行之前的文献(如1956年前的文献、未施行简化字的地区文献,以及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之前的联合国文件)通常应保留使用传统汉字。在汉字简化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只有部分汉字被简化的文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等)通常应以原文形式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