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一九六二年/第五号
← | 第四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第五号(总第六九号) 1962年12月28日于北京市 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
一九六三年第一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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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通商航海条约的决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通商航海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62年第十七号)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 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民主共和国通商航海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和延期举行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决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62年11月13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2年12月24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变动情况(1962年第05号公报)
这份文献应使用传统汉字,而非简化字。校对时应以原文为准,特别注意简化字与繁体字之间的一对多的对应关系以及异体字的使用。如果无法直接校对原文,请勿进行机器或人工转换,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问题。 一般而言,文献应保留其底本所使用的汉字。汉字简化方案于1956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施行,1969年在新加坡施行。施行之前的文献(如1956年前的文献、未施行简化字的地区文献,以及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之前的联合国文件)通常应保留使用传统汉字。在汉字简化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只有部分汉字被简化的文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等)通常应以原文形式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