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一九六二年/第五號
← | 第四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 第五號(總第六九號) 1962年12月28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
一九六三年第一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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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的決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62年第十七號)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雲南省麗江納西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議
- 雲南省麗江納西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決定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民主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的全權代表的決議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召開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和延期舉行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的決議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決定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邊界條約的全權代表的決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免人員(1962年11月13日)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人員(1962年12月24日)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變動情況(1962年第05號公報)
這份文獻需要將對應的漢字進行繁體化或正體化。請按照本是傳統漢字的原文對本文進行校對,並且特別注意一簡對多繁及異體字的情況。但是,如果不能校對原文,請不要簡單地使用機器或者人工轉換,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中文簡化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56年後,以及新加坡自1969年後,所規定施行的漢字簡化制度。 1956年前的文獻應以傳統漢字(繁體字/正體字)保存。中華民國、香港、澳門文獻和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之前的聯合國文件亦應以傳統漢字保存。 部分中國大陸1956年之後的半簡半繁文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邊界條約)應以其原文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