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99号
2005年12月2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0号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年/第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 99 号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2005年12月23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第81号令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根据《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部 长  吴爱英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5年)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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