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9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9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
第99號
2005年12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00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06年/第3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
第 99 號

司法部關於修改〈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已經2005年12月23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第81號令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根據《決定》修改後,重新公布。

部 長  吳愛英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司法部關於修改《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的決定 (2005年) 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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