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和平友好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和平友好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尼泊尔王国
1960年4月28日于加德满都
有效期:1961年11月13日至今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一九六一年/第七号

本条約在一九六〇年五月三十一日經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批准、一九六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經尼泊尔国王陛下批准后,双方于一九六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在北京互換批准书。根据第五条的規定,本条約自一九六一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愿意保持和进一步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之间的和平和友谊,深信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之间的睦邻关系和友好合作符合于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并且有利于巩固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为此目的,决定根据两国共同确认的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缔结本条约,并且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派国务院总理周恩来,
  尼泊尔国王陛下特派首相毕什韦什瓦·普拉萨德·柯伊拉腊。
  上述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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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缔约双方承认和尊重彼此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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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缔约双方将保持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之间的和平和友好关系。双方保证用和平协商的办法解决双方之间的一切争端。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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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缔约双方同意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发展和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和文化联系。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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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对本条约的解释或应用而发生的任何分歧或争议,应通过正常的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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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北京互换。
  本条约在互换批准书以后立即生效,有效期十年。
  除非缔约一方在期满前至少一年用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条约,本条约将无限期有效,但是,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本条约,只要在一年前用书面将此种意图通知另一方。
  一九六〇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加德满都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尼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尼泊尔王国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周恩来 毕什韦什瓦·
普拉萨德·柯伊拉腊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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