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
← | 1月17日WHO发布的疾病暴发新闻《新型冠状病毒—日本(自中国输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2020年第1号 2020年1月20日于北京市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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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2020年第1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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