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4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

编辑

第14号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已经2010年5月20日国家统计局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局长 马建堂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