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巴勒斯坦国外交和侨民事务部双边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巴勒斯坦国外交和侨民事务部双边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巴勒斯坦国外交和侨民事务部
2017年7月18日于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巴勒斯坦国外交和侨民事务部,以下简称“双方”,

鉴于中巴关系牢固紧密,两国人民联系密切,为支持和增进双方之间的合作、造福两国人民和实现共同目标,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设立一个由双方高官牵头的政治磋商机制,旨在回顾和促进双边关系发展,就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议题交换意见。

双方通过外交渠道,就磋商议程、时间和地点及代表团组成和费用进行协调。

第二条

双方指示驻多边组织,特别是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外交代表就共同关心的议题保持磋商与协调。

第三条

两国外长或其代表通过互访、会晤等方式进行经常性沟通,并在必要时安排紧急会晤。

第四条

双方在政治、地区及国际层面进行协调,就共同关心的各领域议题开展战略对话,以建立两国战略伙伴关系。

第五条

双方同意设立中巴两国副外长(部长助理)级合作机制,必要时邀请两国有关部门及机构的高官代表参加,共同商讨如何落实双边协议及如何在更多共同关心的领域开展双边合作等议题。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支持巴勒斯坦国外交和侨民事务部旨在加强和推动巴能力建设的各项计划,以保障和促进巴在地区和国际场合的外交政治行动,这符合中方支持巴人民自由和民族独立等不可剥夺权利的一贯立场。

第七条

经双方书面同意,可对本备忘录进行补充或修改,这些补充或修改是本备忘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八条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长期有效。如缔约任一方希望终止本备忘录,则须提前6个月以书面形式通过外交渠道通知另一方。备忘录的终止不影响根据本备忘录条款业已存在和正在实施的项目和计划。


本备忘录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代表
王毅
(签字)

 

巴勒斯坦国外交和侨民事务部
代表
里亚德·马立基
(签字)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签署的条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公有领域
若对方签约国家国内法规定在该国家境内享有官方作品著作权,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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