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关于使、领馆人员配偶学习规定的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关于使、领馆人员配偶学习规定的照会 礼字(2009)第16号 2009年1月21日 |
各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向各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就各国驻华使、领馆人员随任配偶在中国高等学校就学期间特权与豁免事宜的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驻华使、领馆人员随任配偶如需入高等学校学习,允许保留其依法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待遇。
二、驻华使、领馆人员随任配偶可径向有关高等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三、驻华使、领馆人员随任配偶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或领事司颁发的身份证件在高等学校学习。
四、根据对等原则,中方有权取消有关驻华使、领馆人员随任配偶在就学期间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待遇。对被取消特权与豁免待遇的随任配偶,按普通留学生对待。
请大使馆通知领事馆中方上述规定。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印)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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