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禮賓司關於使、領館人員配偶學習規定的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禮賓司關於使、領館人員配偶學習規定的照會
禮字(2009)第16號
2009年1月21日

各國駐華大使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禮賓司向各國駐華大使館致意,並謹就各國駐華使、領館人員隨任配偶在中國高等學校就學期間特權與豁免事宜的相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駐華使、領館人員隨任配偶如需入高等學校學習,允許保留其依法享有的特權與豁免待遇。

  二、駐華使、領館人員隨任配偶可徑向有關高等學校提出入學申請。

  三、駐華使、領館人員隨任配偶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禮賓司或領事司頒發的身份證件在高等學校學習。

  四、根據對等原則,中方有權取消有關駐華使、領館人員隨任配偶在就學期間享有的特權與豁免待遇。對被取消特權與豁免待遇的隨任配偶,按普通留學生對待。

  請大使館通知領事館中方上述規定。

  順致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禮賓司(印)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於北京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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