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1972年11月13日于莫斯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决定互相承认,并自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建立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宣布其关系将遵守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

卢森堡大公国政府确认,它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驻苏联大使
刘新权
(签字)

卢森堡大公国
驻苏联大使
阿德里恩·梅什
(签字)

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于莫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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