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验放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验放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的公告
1988年3月2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有效期:1988年4月1日至今
(1988年3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验放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的公告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自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起,对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按如下规定验放:

一、通过香港、澳门地区转寄进境或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按照《海关对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

二、通过外国转寄进境或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按照《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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