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驗放轉寄台灣的個人郵遞物品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驗放轉寄台灣的個人郵遞物品的公告
1988年3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
有效期:1988年4月1日至今
(1988年3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驗放轉寄台灣的個人郵遞物品的公告

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通知,自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起,對轉寄台灣的個人郵遞物品按如下規定驗放:

一、通過香港、澳門地區轉寄進境或轉寄台灣的個人郵遞物品按照《海關對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門的個人郵遞物品監管辦法》辦理。

二、通過外國轉寄進境或轉寄台灣的個人郵遞物品按照《海關對進出口郵遞物品監管辦法》辦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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