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驗放轉寄台灣的個人郵遞物品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驗放轉寄台灣的個人郵遞物品的公告 1988年3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 有效期:1988年4月1日至今 |
(1988年3月29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驗放轉寄台灣的個人郵遞物品的公告
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通知,自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起,對轉寄台灣的個人郵遞物品按如下規定驗放:
一、通過香港、澳門地區轉寄進境或轉寄台灣的個人郵遞物品按照《海關對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門的個人郵遞物品監管辦法》辦理。
二、通過外國轉寄進境或轉寄台灣的個人郵遞物品按照《海關對進出口郵遞物品監管辦法》辦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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