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關於沙基慘案的通告

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
關於沙基慘案的通告

中華民國14年(1925年)6月23日
1925年6月23日于廣州市
发布于《廣州大本營公告》1925年第14號

  我們不是排斥一切外國人,我們只是反抗帝國主義殘殺迫害我們的外國人。茲分別如下:

  (一)俄國對於中國已自動的取消不平等條約,且對於中國國民革命熱誠相助,我們應該與之親善;

  (二)德、奧兩國自歐戰後,對於中國已取消不平等條約,我們應該以平等相待;

  (三)美、葡、荷等國雖然沒有取消不平等條約,但於此次沙面慘殺事件並無直接參加,我們應該分別清楚,對於美、葡、荷等國,間然要從事於不平等條約之取消運動,但不可以沙面慘殺事件之責任加於彼等;

  (四)英、法為此次沙面事件之行兇者,英、日為上海、漢口等處慘殺事件之原動者,我們對之引為深恨,除以取消不平等條約為根本解決方法外,並應課以此次事件之責任,但切不可出於狹隘的復仇手段。

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

六月廿三號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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