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紅十字會章程
← | 中國红十字會試辦章程 | 中國紅十字會章程 中國紅十字會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 1912年10月30日于上海 |
中國紅十字會修正章程 |
第一章 名稱
编辑一 本會名為中國紅十字會。設總會於北京。總辦事處於上海。
二 本會旗幟袖章。均用白地紅十字會為識。
第二章 宗旨
编辑一 本會按照一千八百六十四年各國會訂之日來弗條約、暨一千九百零六年七月六號中國在保和會簽押之陸戰時救護病傷條約(一名日來弗紅十字條約、)辦理。
甲 在戰時。應遵守本國海陸軍部定章。及臨時軍司令官命令。協助醫隊。救護病者傷者。
乙 在平時。應籌募款項。設立醫院。造就醫學人才。置辦醫務材料。並振濟水旱偏災。防護疫癘。及其他各項危害。
第三章 會員
编辑一 本會會員分爲三種。名譽會員。特別會員。正會員。
二 凡獨捐洋一千元以上。或募捐洋五千元以上。或義務辨事異常出力者。由常議會議決。舉爲名譽會員。
三 凡納捐洋二百元以上。或募捐洋一千元以上。或義務辦事一年以上者。由常議會議決。舉爲特别會員。
四 凡納年捐五元滿六年者。或一次納捐二十五元者。均照章認為正會員。
五 名譽會員特別會員正會員。均爲本會終身會員。
六 名譽會員特別會員正會員。均得本會會員佩章。各稱其位。
七 本會會員中。有犯刑事案。或其作事有違本會章程者。本會得褫奪其會員資格。
八 凡會員出會。無論吿退被退。所收入會費。概不發還。
第四章 職務 議會
编辑一 本會應每年開會員大會一次。報告一年間之會務。統核上年收支帳目。並決議下年預算。
二 會員蒞會。或親臨或函託他會員代表。每會員一人有一選舉權。惟代表者除本人外。以三選舉權爲限。
三 大會時應公舉會長副會長暨顧問祕書長理事長各職員。任期均以三年爲限。又可由會員公舉聲望卓著者爲名譽總裁。
甲 總會應歸會長督率祕書長顧問等員辦理會務。凡與中央政府京城各衙門各直省長官並外交團交涉公文。均以中國紅十字會關防為憑。每屆一年。將全會會務。彙報政府備
乙 總會總辦事處。由副會長常議會及理事長主持一切。丙總辦事處。將所辦會務報吿會長。
四 第一次大會時。應公舉會員三十六人。爲常議會議員。推副會長爲議長。每十二人作爲一班。第一班任期三年。第二班任期二年。第三班任期三年。嗣後每年開大會時。另舉十二人。任期三年。以次遞推。
甲 常議會應撰訂辦理會務細則。惟所訂細則。不得違背本會章程。
乙 常議會應舉會計。管理帳目。按照定章收支。屆大會時備具詳册報吿。
丙 常議會公舉查帳員。查核收支帳目。屆大會時備具報吿。
丁 本會收入政府各種津貼並善士捐輸各分會協款。均歸常議會管理。
戊 本會存款及所置產業。應在常議會中公舉五人按照定章執管。每屆一年。卽由此五人將存款產業各情形。報吿常議㑹。轉陳會員大會。
己 常議會須有議員三分之一到會。方可決議。倘議員議事。其可決與否決。適各得半數。可由議長裁決之。
庚 倘常議會請開特別會員大會。會長得以召集開會。惟須將所以開會原由。預行聲明。自通告日起。應於五星期內集議。除預行聲明事件。不得另議他事。
第五章 分會
编辑一 凡中國各處。均得設立分會。遵照總會章程辦理。
二 分會章程。須交常議會核定。惟不得違背總會章程。及日來弗紅十字會條約。
三 各分會應概名爲中國紅十字會某處分會。四各分會應按季將所辦事宜。幷會員名册。報告總會總辦事處轉呈會長查核。每一年報吿大會一次。
第六章
编辑以上所訂章程。如修改時。由常議會起草。轉陳會員大會。經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卽可成立。
名譽總裁
袁大總統
黎副總統
正會長
呂海寰君 鏡宇
副會長
沈敦和 仲禮
秘書長
馮恩崐君 伯巖
理事長
江紹墀君 趨丹
會員入會介紹書
编辑字 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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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介紹到慈善家 君女士
年 歲 省 縣人博愛慈祥熱
心救濟願遵章入會特捐納會費洋廿五二百元
整希給收條並正特別會員佩章憑照爲入會
之證據此請 上海二馬路望平街東首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辦事處台核
中華民國 年 月 號介紹人
會 員住址介紹人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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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人請本會會員或就近請當地紳商學界介紹亦可)
如入正會員請將弍百特別四字塗去如入特別會員將正念五三字塗去會費一次交足即為終身會員不再納年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