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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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修正章程 |
第一章 名称
编辑一 本会名为中国红十字会。设总会于北京。总办事处于上海。
二 本会旗帜袖章。均用白地红十字会为识。
第二章 宗旨
编辑一 本会按照一千八百六十四年各国会订之日来弗条约、暨一千九百零六年七月六号中国在保和会签押之陆战时救护病伤条约(一名日来弗红十字条约、)办理。
甲 在战时。应遵守本国海陆军部定章。及临时军司令官命令。协助医队。救护病者伤者。
乙 在平时。应筹募款项。设立医院。造就医学人才。置办医务材料。并振济水旱偏灾。防护疫疠。及其他各项危害。
第三章 会员
编辑一 本会会员分为三种。名誉会员。特别会员。正会员。
二 凡独捐洋一千元以上。或募捐洋五千元以上。或义务辨事异常出力者。由常议会议决。举为名誉会员。
三 凡纳捐洋二百元以上。或募捐洋一千元以上。或义务办事一年以上者。由常议会议决。举为特别会员。
四 凡纳年捐五元满六年者。或一次纳捐二十五元者。均照章认为正会员。
五 名誉会员特别会员正会员。均为本会终身会员。
六 名誉会员特别会员正会员。均得本会会员佩章。各称其位。
七 本会会员中。有犯刑事案。或其作事有违本会章程者。本会得褫夺其会员资格。
八 凡会员出会。无论吿退被退。所收入会费。概不发还。
第四章 职务 议会
编辑一 本会应每年开会员大会一次。报告一年间之会务。统核上年收支帐目。并决议下年预算。
二 会员莅会。或亲临或函托他会员代表。每会员一人有一选举权。惟代表者除本人外。以三选举权为限。
三 大会时应公举会长副会长暨顾问秘书长理事长各职员。任期均以三年为限。又可由会员公举声望卓著者为名誉总裁。
甲 总会应归会长督率秘书长顾问等员办理会务。凡与中央政府京城各衙门各直省长官并外交团交涉公文。均以中国红十字会关防为凭。每届一年。将全会会务。汇报政府备
乙 总会总办事处。由副会长常议会及理事长主持一切。丙总办事处。将所办会务报吿会长。
四 第一次大会时。应公举会员三十六人。为常议会议员。推副会长为议长。每十二人作为一班。第一班任期三年。第二班任期二年。第三班任期三年。嗣后每年开大会时。另举十二人。任期三年。以次递推。
甲 常议会应撰订办理会务细则。惟所订细则。不得违背本会章程。
乙 常议会应举会计。管理帐目。按照定章收支。届大会时备具详册报吿。
丙 常议会公举查帐员。查核收支帐目。届大会时备具报吿。
丁 本会收入政府各种津贴并善士捐输各分会协款。均归常议会管理。
戊 本会存款及所置产业。应在常议会中公举五人按照定章执管。每届一年。即由此五人将存款产业各情形。报吿常议会。转陈会员大会。
己 常议会须有议员三分之一到会。方可决议。倘议员议事。其可决与否决。适各得半数。可由议长裁决之。
庚 倘常议会请开特别会员大会。会长得以召集开会。惟须将所以开会原由。预行声明。自通告日起。应于五星期内集议。除预行声明事件。不得另议他事。
第五章 分会
编辑一 凡中国各处。均得设立分会。遵照总会章程办理。
二 分会章程。须交常议会核定。惟不得违背总会章程。及日来弗红十字会条约。
三 各分会应概名为中国红十字会某处分会。四各分会应按季将所办事宜。幷会员名册。报告总会总办事处转呈会长查核。每一年报吿大会一次。
第六章
编辑以上所订章程。如修改时。由常议会起草。转陈会员大会。经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决议。即可成立。
名誉总裁
袁大总统
黎副总统
正会长
吕海寰君 镜宇
副会长
沈敦和 仲礼
秘书长
冯恩崐君 伯岩
理事长
江绍墀君 趋丹
会员入会介绍书
编辑字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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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介绍到慈善家 君女士
年 岁 省 县人博爱慈祥热
心救济愿遵章入会特捐纳会费洋廿五二百元
整希给收条并正特别会员佩章凭照为入会
之证据此请 上海二马路望平街东首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事处台核
中华民国 年 月 号介绍人
会 员住址介绍人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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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人请本会会员或就近请当地绅商学界介绍亦可)
如入正会员请将弍百特别四字涂去如入特别会员将正念五三字涂去会费一次交足即为终身会员不再纳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