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关于全国治安行政会议向中央的报告

关于全国治安行政会议向中央的报告
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
1950年9月13日
中央批示 中央同意所属各项决定。望各地党委领导公安机关切实执行。 一九五〇年九月

不久以前,中央公安部召开了一场全国治安行政会议。兹将此次会议所讨论和解决的各项问题报告如下:

(一)人民公安机关治安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问题。全国规模的治安行政工作是我党我军从乡村走入城市后开始建立起来的,一年多以来作了不少工作,并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但对于治安行政工作的性质和范围,还存在一些不清楚的认识。会议确定治安行政部门即是公安机关掌管民警工作的业务部门,其基本任务大体有三个方面:第一是同敌人作斗争,依据政府政策法令取缔与镇压各种反革命的破坏活动;其次是同盗匪、流氓等破坏分子作斗争;第三、同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若干灾害如火灾、爆炸、车祸等作斗争。鉴于当前还存在严重对敌斗争的情况,治安行政部门最主要的工作任务乃是加强对敌斗争的任务。一些以为治安行政工作只是管管盗匪、交通和消防而减轻或取消对敌斗争的任务,是不正确的。至于治安行政部门的工作方式,主要应该采取公开的工作方式,依靠人民警察,依靠行政力量,依靠政府的政策法令,依靠人民群众的监督,来强化对于反革命阶级的统治。

(二)加强对敌斗争问题,目前应着重注意三件工作:

(1)依照首恶必办原则,应该遵照人民要求,坚决而又适时的惩治那些反革命的首恶分子。

(2)做好劳动改造犯人工作。对反革命分子实行强迫劳动,这是改造,也是惩罚。一年来在东北、北京、山东等地都已收到显著成绩,经验证明这是完全可以作好的。不仅在生产上有了收获,减少了国家开支,而且若干反革命特务在思想上已开始有些转变。这个经验需要推广。现在存在的问题即大批劳动执法的特务分子都未经判决,也没有一个法令的依据来进行此种判决,使他们不知究竟要劳动改造多少年,因而增加了顾虑,减低了改造的效果。但在短期内对他们都经过法庭一一判决,在目前又不可能。我们准备草拟一个处理反动党团特务分子的原则规定,提请政务院批准公布,使各地人民司法机关有所依据,迅速作出判决。

(3)作好对一般反动分子实施一定时期内的管制工作。现在的情况是:有的地方作得较好,因而大大限制了反革命的活动;有的地方则有很大缺点,不是不加管制就是管制面太宽,不是单纯的由公安机关管制就是单纯交给居民小组监督,以致产生不少流弊。正确的办法应该是管制必须管制的分子,而不宜使打击面过大,应是公安机关管制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即对管制者的反动分子,亦需加以分别对待:对于已有确实转变和表现好的人,应该缩短和解除管制;对于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的人则必须严加惩处。

(三)建警问题。全国现有人民警察×万人左右,除东北哈尔滨、旅、大等城外,各地留用之旧警一般占百分之六十以上,有达百分之八、九十者,可见我们现有警察的成份是不好的,因而现有警察的政治基础与思想基础也是根本不巩固的。虽然旧警人员还可以争取改造一部分,同时现有警察中已经有了一定的新成份,但事实证明完全依靠现有的基础,要建设一支政治上完全可靠的人民警察则是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我们现有的警察队伍,由于其中旧成份多,这些旧成份都是受过反动阶级长期的政治影响和思想影响,因而已在政治上、思想上、作风上陆续暴露出不少毛病。而且我们估计:愈往后斗争愈尖锐,或者我们一遇有严重困难时,这些毛病还会暴露得更严重。例如天津市公安局最近在评级评薪运动中,留用警察暴露出普遍存在着变天思想,作两面派打算;朝鲜战争发生后,此种情形更甚,发生许多包庇反革命,勾结盗匪,自己写反动标语,自贴自报,既为特务做事,又向我邀功报捷,至于敲诈勒索、贪污腐化者更多。北京、上海、南京、青岛、济南也发生类似的情形。兰州最近接连发生两次严重叛乱事件。经济部门中留用之工矿警察也是很不可靠,如湖南湘江煤矿、甘肃玉门油矿的旧矿警勾结匪特,里应外合,图谋暴动,陕中铜川矿场旧矿警队通匪,泸中盐场元永区税警一百五十人通匪叛变等。这次会议着重研究了这些情况,提出了建警方针,其要点:

(1)加强领导和教育改造,争取现有警察中一切可以改造教育的分子。

(2)有计划有步骤的分时分批征调工人、学生中的共产党员、青年团员,去逐渐改变警察的成份,加强警察的政治基础和组织基础。

(3)依据必须和可能,在中央和大行政区两级逐渐开办警察学校,培养一批新警察和警察干部。

(4)对于旧警察中的坏分子,应有计划有步骤的加以清洗,并应于清洗后加以适当安置。

(5)对于现在尚潜伏在警察中的反革命分子,必须迅速查出并清洗他们,甚至给以必要的惩办。

(6)户籍、武装、刑事等警察,应该尽先改变成份,掌握在可靠分子手上。按此计划做去,争取在两三年左右(老区两年,半老区、新区三年)建立一支×万人左右成份较纯、政治觉悟较高与熟悉业务、名符其实的人民警察队伍。我们已制定了一个建设警察的大体的实施计划,请中央审查批准。

警察待遇问题,我们和中财部曾呈准政务院作过二等六级的原则规定,最低级除自己生活外还可以养活一个半人,每高一级提高薪金百分之三。目前各地不宜要求超过这一标准,但亦不应低于这一标准。从解放军中、企业中调来的人员,则不应降低其原来政治、物质待遇。关于伤亡、抚恤以及人民警察的其他福利问题,根据各地要求,准备草拟一条例,呈准政务院批准施行。

城市中的派出所工作问题,会议亦交换了情况。对于把一切市政工作甚而群众工作都经过派出所,因而使派出所工作陷于极端杂乱、无法执行其专门业务偏向,作了纠正,对于某些公安机关在克服以上现象中,又使自己与其他部门其他工作完全脱离,特别是与群众切身利益有关的工作完全脱离的偏向,亦作了批判。综合各城市经验,定出了派出所条例草案,已提请政务院审核批准。对于户籍工作中缺乏政策,放松了坏人,麻烦了好人,甚至侵犯人权的现象,也作了批评。

(四)农村治安工作亦曾加以讨论,治安行政工作除在实行土改地区应该配合土改,在老区应进一步肃清封建残余等反革命活动外,其中着重研究了土匪情况与剿匪工作,一致认为对土匪斗争特别是对政治土匪将是一个相当长期的严重的斗争,在剿匪中治安部门应从侦察、情报、内线打入方面与解放军密切配合。对于小股的时集时散的政治性特务土匪,亟须组织适应进行此种作战的特种武装队伍,结合侦察、打入工作,才能彻底肃清。各地均感到公安部队的迅速建立十分必要。

(五)会议综合了各地经验,曾将几种主要工作的条例如特种行业管理、外侨管理、枪支管理、违警管理、交通户籍派出所、农村治安组织等等,都作了统一的研究与草拟,费力不少,但还感不成熟。除已向各地公安部门继续征求意见外,准备请由政法委员会联合全国委员会及政务院政法组作原则审查后,先印发各地公安机关试行,然后再修正呈送政务院审查批准,正式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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