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關於全國治安行政會議向中央的報告

關於全國治安行政會議向中央的報告
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
1950年9月13日
中央批示 中央同意所屬各項決定。望各地黨委領導公安機關切實執行。 一九五〇年九月

不久以前,中央公安部召開了一場全國治安行政會議。茲將此次會議所討論和解決的各項問題報告如下:

(一)人民公安機關治安行政部門的工作職責問題。全國規模的治安行政工作是我黨我軍從鄉村走入城市後開始建立起來的,一年多以來作了不少工作,並取得了一些成績和經驗;但對於治安行政工作的性質和範圍,還存在一些不清楚的認識。會議確定治安行政部門即是公安機關掌管民警工作的業務部門,其基本任務大體有三個方面:第一是同敵人作鬥爭,依據政府政策法令取締與鎮壓各種反革命的破壞活動;其次是同盜匪、流氓等破壞分子作鬥爭;第三、同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若干災害如火災、爆炸、車禍等作鬥爭。鑑於當前還存在嚴重對敵鬥爭的情況,治安行政部門最主要的工作任務乃是加強對敵鬥爭的任務。一些以為治安行政工作只是管管盜匪、交通和消防而減輕或取消對敵鬥爭的任務,是不正確的。至於治安行政部門的工作方式,主要應該採取公開的工作方式,依靠人民警察,依靠行政力量,依靠政府的政策法令,依靠人民群眾的監督,來強化對於反革命階級的統治。

(二)加強對敵鬥爭問題,目前應着重注意三件工作:

(1)依照首惡必辦原則,應該遵照人民要求,堅決而又適時的懲治那些反革命的首惡分子。

(2)做好勞動改造犯人工作。對反革命分子實行強迫勞動,這是改造,也是懲罰。一年來在東北、北京、山東等地都已收到顯著成績,經驗證明這是完全可以作好的。不僅在生產上有了收穫,減少了國家開支,而且若干反革命特務在思想上已開始有些轉變。這個經驗需要推廣。現在存在的問題即大批勞動執法的特務分子都未經判決,也沒有一個法令的依據來進行此種判決,使他們不知究竟要勞動改造多少年,因而增加了顧慮,減低了改造的效果。但在短期內對他們都經過法庭一一判決,在目前又不可能。我們準備草擬一個處理反動黨團特務分子的原則規定,提請政務院批准公布,使各地人民司法機關有所依據,迅速作出判決。

(3)作好對一般反動分子實施一定時期內的管制工作。現在的情況是:有的地方作得較好,因而大大限制了反革命的活動;有的地方則有很大缺點,不是不加管制就是管制面太寬,不是單純的由公安機關管制就是單純交給居民小組監督,以致產生不少流弊。正確的辦法應該是管制必須管制的分子,而不宜使打擊面過大,應是公安機關管制與群眾監督相結合。即對管制者的反動分子,亦需加以分別對待:對於已有確實轉變和表現好的人,應該縮短和解除管制;對於繼續進行反革命活動的人則必須嚴加懲處。

(三)建警問題。全國現有人民警察×萬人左右,除東北哈爾濱、旅、大等城外,各地留用之舊警一般占百分之六十以上,有達百分之八、九十者,可見我們現有警察的成份是不好的,因而現有警察的政治基礎與思想基礎也是根本不鞏固的。雖然舊警人員還可以爭取改造一部分,同時現有警察中已經有了一定的新成份,但事實證明完全依靠現有的基礎,要建設一支政治上完全可靠的人民警察則是困難的,甚至是不可能的。我們現有的警察隊伍,由於其中舊成份多,這些舊成份都是受過反動階級長期的政治影響和思想影響,因而已在政治上、思想上、作風上陸續暴露出不少毛病。而且我們估計:愈往後鬥爭愈尖銳,或者我們一遇有嚴重困難時,這些毛病還會暴露得更嚴重。例如天津市公安局最近在評級評薪運動中,留用警察暴露出普遍存在着變天思想,作兩面派打算;朝鮮戰爭發生後,此種情形更甚,發生許多包庇反革命,勾結盜匪,自己寫反動標語,自貼自報,既為特務做事,又向我邀功報捷,至於敲詐勒索、貪污腐化者更多。北京、上海、南京、青島、濟南也發生類似的情形。蘭州最近接連發生兩次嚴重叛亂事件。經濟部門中留用之工礦警察也是很不可靠,如湖南湘江煤礦、甘肅玉門油礦的舊礦警勾結匪特,裡應外合,圖謀暴動,陝中銅川礦場舊礦警隊通匪,瀘中鹽場元永區稅警一百五十人通匪叛變等。這次會議着重研究了這些情況,提出了建警方針,其要點:

(1)加強領導和教育改造,爭取現有警察中一切可以改造教育的分子。

(2)有計劃有步驟的分時分批徵調工人、學生中的共產黨員、青年團員,去逐漸改變警察的成份,加強警察的政治基礎和組織基礎。

(3)依據必須和可能,在中央和大行政區兩級逐漸開辦警察學校,培養一批新警察和警察幹部。

(4)對於舊警察中的壞分子,應有計劃有步驟的加以清洗,並應於清洗後加以適當安置。

(5)對於現在尚潛伏在警察中的反革命分子,必須迅速查出並清洗他們,甚至給以必要的懲辦。

(6)戶籍、武裝、刑事等警察,應該儘先改變成份,掌握在可靠分子手上。按此計劃做去,爭取在兩三年左右(老區兩年,半老區、新區三年)建立一支×萬人左右成份較純、政治覺悟較高與熟悉業務、名符其實的人民警察隊伍。我們已制定了一個建設警察的大體的實施計劃,請中央審查批准。

警察待遇問題,我們和中財部曾呈准政務院作過二等六級的原則規定,最低級除自己生活外還可以養活一個半人,每高一級提高薪金百分之三。目前各地不宜要求超過這一標準,但亦不應低於這一標準。從解放軍中、企業中調來的人員,則不應降低其原來政治、物質待遇。關於傷亡、撫恤以及人民警察的其他福利問題,根據各地要求,準備草擬一條例,呈准政務院批准施行。

城市中的派出所工作問題,會議亦交換了情況。對於把一切市政工作甚而群眾工作都經過派出所,因而使派出所工作陷於極端雜亂、無法執行其專門業務偏向,作了糾正,對於某些公安機關在克服以上現象中,又使自己與其他部門其他工作完全脫離,特別是與群眾切身利益有關的工作完全脫離的偏向,亦作了批判。綜合各城市經驗,定出了派出所條例草案,已提請政務院審核批准。對於戶籍工作中缺乏政策,放鬆了壞人,麻煩了好人,甚至侵犯人權的現象,也作了批評。

(四)農村治安工作亦曾加以討論,治安行政工作除在實行土改地區應該配合土改,在老區應進一步肅清封建殘餘等反革命活動外,其中着重研究了土匪情況與剿匪工作,一致認為對土匪鬥爭特別是對政治土匪將是一個相當長期的嚴重的鬥爭,在剿匪中治安部門應從偵察、情報、內線打入方面與解放軍密切配合。對於小股的時集時散的政治性特務土匪,亟須組織適應進行此種作戰的特種武裝隊伍,結合偵察、打入工作,才能徹底肅清。各地均感到公安部隊的迅速建立十分必要。

(五)會議綜合了各地經驗,曾將幾種主要工作的條例如特種行業管理、外僑管理、槍支管理、違警管理、交通戶籍派出所、農村治安組織等等,都作了統一的研究與草擬,費力不少,但還感不成熟。除已向各地公安部門繼續徵求意見外,準備請由政法委員會聯合全國委員會及政務院政法組作原則審查後,先印發各地公安機關試行,然後再修正呈送政務院審查批准,正式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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