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氣象局組織條例 (民國36年)
← | 中央氣象局組織條例 (民國33年) | 中央氣象局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36年11月15日(非現行條文) 1947年11月15日 1947年11月29日 公布於民國36年11月29日 |
中央氣象局組織條例 (民國3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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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中央氣象局隸屬交通部,掌理全國氣象行政及技術事宜。
第二條
- 中央氣象局設左列各處臺室:
- 一、技術處。
- 二、測政處。
- 三、總務處。
- 四、氣象總臺。
- 五、資料室。
第三條
- 技術處設第一第二兩科,分掌左列事項:
- 一、測候技術之設計事項。
- 二、天氣預報技術之設計事項。
- 三、高空紀錄之分析事項。
- 四、儀器設計、試驗、修理、校訂、供應等事項。
- 五、其他有關氣象技術事項。
第四條
- 測政處設第一第二第三等三科,分掌左列各事項:
- 一、測候站所行政事項。
- 二、船舶、島嶼氣象臺站行政事項。
- 三、航空氣象臺站行政事項。
- 四、農林、水文氣象所站行政事項。
- 五、其他有關氣象所臺站行政事項。
第五條
- 總務處設第一第二兩科,分掌左列事項:
- 一、文書撰擬、繕校、收發、檔案等事項。
- 二、現金出納保管等事項。
- 三、員工福利事項。
- 四、採購物品、保管財產、管理警役、及其他有關庶務事項。
第六條
- 氣象總臺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等四科,分掌左列事項:
- 一、航線臺站技術行政督導考核事項。
- 二、地面、海洋及高空觀測等事項。
- 三、天氣圖表繪製印行,沿海颱風警報,國際氣象情報供應交換,逐日定時預報天氣等事項。
- 四、航路天氣報告蒐集及航路天氣預報等事項。
- 五、其他有關氣象觀測或報告事項。
第七條
- 中央氣象局置局長一人,簡任,綜理全局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
第八條
- 中央氣象局置處長三人,臺長一人,均簡任,秘書三人,其中一人簡任,科長十一人,薦任,科員二十人至二十五人,辦事員五人至十人,均委任,雇員十二人,技正四人至六人,其中一人簡任,餘薦任,技士二十人至二十五人,技佐二十人至二十五人,均委任。
第九條
- 資料室掌理氣象資料蒐集、整理、保管等事項,置主任一人,薦任,資料室所需助理人員,由局長就本條例委任及雇員員額中指定之。
第十條
- 中央氣象局於必要時得呈准交通部,聘請專家顧問共二人至四人。
第十一條
- 中央氣象局設會計室、人事室、統計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人事、統計事項。
- 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薦任,助理員五人至十人,委任,雇員二人。
-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助理員三人,委任,雇員二人。
- 統計室置主任一人,薦任,助理員二人,委任,雇員二人。
第十二條
- 中央氣象局得設置氣象人員訓練班,各級氣象臺站,各級測候所、雨量站,船舶觀象臺等。其組織由交通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三條
- 中央氣象局關於學術研究事項,得洽商中央研究院、各大學、及其他有關機關合作。
第十四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