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气象局组织条例 (民国36年)

中央气象局组织条例 (民国33年) 中央气象局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36年11月15日(非现行条文)
1947年11月15日
1947年11月29日
公布于民国36年11月29日
中央气象局组织条例 (民国37年)

中华民国 33 年 3 月 31 日 制定11条
中华民国 33 年 4 月 15 日公布1.国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3 条
中华民国 36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全文14条
中华民国 36 年 11 月 29 日公布2.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4 条
中华民国 37 年 11 月 11 日 修正第8, 11条
中华民国 37 年 11 月 26 日公布3.总统令修正公布第 8、1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61 年 11 月 17 日 修正前[中央气象局组织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13条
中华民国 61 年 11 月 30 日公布4.总统(61)台统(一)义字第 911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13 条
中华民国 76 年 11 月 13 日 修正全文16条
中华民国 76 年 11 月 30 日公布5.总统(76)华总(一)义字第 3960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16 条
中华民国 84 年 1 月 5 日 修正第7条
增订第8之1条
中华民国 84 年 1 月 23 日公布6.总统(84)华总(一)义字第 0349 号令修正公布第 7条条文;并增订第 8-1 条条文

第一条

  中央气象局隶属交通部,掌理全国气象行政及技术事宜。

第二条

  中央气象局设左列各处台室:
  一、技术处。
  二、测政处。
  三、总务处。
  四、气象总台。
  五、资料室。

第三条

  技术处设第一第二两科,分掌左列事项:
  一、测候技术之设计事项。
  二、天气预报技术之设计事项。
  三、高空纪录之分析事项。
  四、仪器设计、试验、修理、校订、供应等事项。
  五、其他有关气象技术事项。

第四条

  测政处设第一第二第三等三科,分掌左列各事项:
  一、测候站所行政事项。
  二、船舶、岛屿气象台站行政事项。
  三、航空气象台站行政事项。
  四、农林、水文气象所站行政事项。
  五、其他有关气象所台站行政事项。

第五条

  总务处设第一第二两科,分掌左列事项:
  一、文书撰拟、缮校、收发、档案等事项。
  二、现金出纳保管等事项。
  三、员工福利事项。
  四、采购物品、保管财产、管理警役、及其他有关庶务事项。

第六条

  气象总台设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等四科,分掌左列事项:
  一、航线台站技术行政督导考核事项。
  二、地面、海洋及高空观测等事项。
  三、天气图表绘制印行,沿海台风警报,国际气象情报供应交换,逐日定时预报天气等事项。
  四、航路天气报告搜集及航路天气预报等事项。
  五、其他有关气象观测或报告事项。

第七条

  中央气象局置局长一人,简任,综理全局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人员。

第八条

  中央气象局置处长三人,台长一人,均简任,秘书三人,其中一人简任,科长十一人,荐任,科员二十人至二十五人,办事员五人至十人,均委任,雇员十二人,技正四人至六人,其中一人简任,馀荐任,技士二十人至二十五人,技佐二十人至二十五人,均委任。

第九条

  资料室掌理气象资料搜集、整理、保管等事项,置主任一人,荐任,资料室所需助理人员,由局长就本条例委任及雇员员额中指定之。

第十条

  中央气象局于必要时得呈准交通部,聘请专家顾问共二人至四人。

第十一条

  中央气象局设会计室、人事室、统计室、依法律之规定,分别办理岁计、会计、人事、统计事项。
  会计室置主任一人,荐任,助理员五人至十人,委任,雇员二人。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助理员三人,委任,雇员二人。
  统计室置主任一人,荐任,助理员二人,委任,雇员二人。

第十二条

  中央气象局得设置气象人员训练班,各级气象台站,各级测候所、雨量站,船舶观象台等。其组织由交通部拟订,呈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三条

  中央气象局关于学术研究事项,得洽商中央研究院、各大学、及其他有关机关合作。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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