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气象局组织条例 (民国36年)
← | 中央气象局组织条例 (民国33年) | 中央气象局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36年11月15日(非现行条文) 1947年11月15日 1947年11月29日 公布于民国36年11月29日 |
中央气象局组织条例 (民国3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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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中央气象局隶属交通部,掌理全国气象行政及技术事宜。
第二条
- 中央气象局设左列各处台室:
- 一、技术处。
- 二、测政处。
- 三、总务处。
- 四、气象总台。
- 五、资料室。
第三条
- 技术处设第一第二两科,分掌左列事项:
- 一、测候技术之设计事项。
- 二、天气预报技术之设计事项。
- 三、高空纪录之分析事项。
- 四、仪器设计、试验、修理、校订、供应等事项。
- 五、其他有关气象技术事项。
第四条
- 测政处设第一第二第三等三科,分掌左列各事项:
- 一、测候站所行政事项。
- 二、船舶、岛屿气象台站行政事项。
- 三、航空气象台站行政事项。
- 四、农林、水文气象所站行政事项。
- 五、其他有关气象所台站行政事项。
第五条
- 总务处设第一第二两科,分掌左列事项:
- 一、文书撰拟、缮校、收发、档案等事项。
- 二、现金出纳保管等事项。
- 三、员工福利事项。
- 四、采购物品、保管财产、管理警役、及其他有关庶务事项。
第六条
- 气象总台设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等四科,分掌左列事项:
- 一、航线台站技术行政督导考核事项。
- 二、地面、海洋及高空观测等事项。
- 三、天气图表绘制印行,沿海台风警报,国际气象情报供应交换,逐日定时预报天气等事项。
- 四、航路天气报告搜集及航路天气预报等事项。
- 五、其他有关气象观测或报告事项。
第七条
- 中央气象局置局长一人,简任,综理全局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人员。
第八条
- 中央气象局置处长三人,台长一人,均简任,秘书三人,其中一人简任,科长十一人,荐任,科员二十人至二十五人,办事员五人至十人,均委任,雇员十二人,技正四人至六人,其中一人简任,馀荐任,技士二十人至二十五人,技佐二十人至二十五人,均委任。
第九条
- 资料室掌理气象资料搜集、整理、保管等事项,置主任一人,荐任,资料室所需助理人员,由局长就本条例委任及雇员员额中指定之。
第十条
- 中央气象局于必要时得呈准交通部,聘请专家顾问共二人至四人。
第十一条
- 中央气象局设会计室、人事室、统计室、依法律之规定,分别办理岁计、会计、人事、统计事项。
- 会计室置主任一人,荐任,助理员五人至十人,委任,雇员二人。
-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助理员三人,委任,雇员二人。
- 统计室置主任一人,荐任,助理员二人,委任,雇员二人。
第十二条
- 中央气象局得设置气象人员训练班,各级气象台站,各级测候所、雨量站,船舶观象台等。其组织由交通部拟订,呈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三条
- 中央气象局关于学术研究事项,得洽商中央研究院、各大学、及其他有关机关合作。
第十四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