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民國24年)
← |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民國17年) |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24年5月17日(非現行條文) 1935年5月17日 1935年5月27日 公布於民國24年5月27日 |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民國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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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中央研究院直隸於國民政府,為中華民國最高學術研究機關。
第二條
- 中央研究院之任務如左:
- (一)實行科學研究。
- (二)指導聯絡獎勵學術之研究。
第三條
- 中央研究院設院長一人,特任。
- 院長綜理全院行政事宜。
第四條
- 中央研究院設總幹事一人,受院長之指導,執行全院行政事宜,設幹事三人至五人,分掌全院文書、會計、庶務事宜,均由院長聘任。
第五條
- 中央研究院設評議會,由國民政府聘任之評議員三十人,及當然評議員組織之。
- 中央研究院院長及其直轄各研究所所長為當然評議員,院長為評議會議長。
- 評議會條例另定之。
第六條
- 本院設研究所如左:
- (一)、物理研究所。
- (二)、化學研究所。
- (三)、工程研究所。
- (四)、地質研究所。
- (五)、天文研究所。
- (六)、氣象研究所。
- (七)、歷史語言研究所。
- (八)、國文學研究所。
- (九)、考古學研究所。
- (十)、心理學研究所。
- (十一)、教育研究所。
- (十二)、社會科學研究所。
- (十三)、動物研究所。
- (十四)、植物研究所。
- 本院於必要時,得設其他研究所。
第七條
- 中央研究院設名譽會員。
- 名譽會員分左列兩種:
- (一)個人名譽會員:中國學術專家於學術上有重要發明或貢獻,經本院評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一致之通過,得被選為本院個人名譽會員。
- (二)團體名譽會員:國內科學研究機關或團體,對科學有相當之設備及重要之貢獻,經本院評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之提議,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得被選為本院團體名譽會員。
第八條
- 外國科學專家在科學上有重大之發明或貢獻,經本院評議員過半數之提議全體一致之通過,得被選為本院名譽通信員。
第九條
- 中央研究院最小限度之基金定為五百萬元,基金條例另定之。
第十條
- 中央研究院之處務規程另定之。
第十一條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